本案中当事人妻子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2012-10-24 15:25: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苏文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31日王某甲从亲戚王某乙处借款300000元用于做生意。借款期限三个月,至2011年3月28日归还,曾理云在借据上签名担保。2011年9月23日王某乙起诉王某甲、曾某甲和曾某乙的妻子申金香,要求王某甲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要求曾某乙、申某香对王某甲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但保责任。经法院判决:1、被告王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王某已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被告曾某乙对王某甲所借原告王某乙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王某已要求被告申某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王某甲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王某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王某甲下落不明,经依法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王某乙认为300000元担保债务是曾某乙与申某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要求追加申某香为本案被执行人,法院直接冻结和扣划了申某香的存款。申某香以法院已依法驳回王某乙要求被告申某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曾某乙但保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是个人之债为由,认为不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和冻结和扣划其存款。就该案能否追加申某香为被执行人合议庭有不同意见。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法院不能追加申某香为被执行人,法院冻结、扣划申某香的存款错误,应予纠正;第二种意见:可以追加申某香为本案被执行人。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法院不能追加申某香为被执行人。理由如下:
一、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义务主体,在执行中再追加被执行人,剥夺了被追加人的上诉权。
本案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乙要求被告申某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即确定了权利义务主体。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在王某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再追加申某香为被执行人,就剥夺了申某香的上诉权,扩大了执行中随意追加和变更被执行主体的任意性,有损法律的威严。
二、案件经审理确定申金香不是义务主体,在执行中再追加申金香为义务主体与法律相悖。
《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71至274条、《执行规定》第76至82条规定了可以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各种情形,但对于实践 中经常遇见的被执行人配偶是否能追加被执行人却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做法是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认定其配偶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执行。本案直接冻结和扣划了申某香的存款,与法无据。
三、该笔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该案因夫妻一方曾某乙个人信用担保所生的债务,也没有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也不能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不能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本案在执行中不应追加申某香为被执行人,更不能直接冻结和扣划申某香的存款。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2010年12月31日王某甲从亲戚王某乙处借款300000元用于做生意。借款期限三个月,至2011年3月28日归还,曾理云在借据上签名担保。2011年9月23日王某乙起诉王某甲、曾某甲和曾某乙的妻子申金香,要求王某甲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要求曾某乙、申某香对王某甲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但保责任。经法院判决:1、被告王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王某已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被告曾某乙对王某甲所借原告王某乙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王某已要求被告申某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王某甲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王某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王某甲下落不明,经依法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王某乙认为300000元担保债务是曾某乙与申某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要求追加申某香为本案被执行人,法院直接冻结和扣划了申某香的存款。申某香以法院已依法驳回王某乙要求被告申某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曾某乙但保借款也未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是个人之债为由,认为不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和冻结和扣划其存款。就该案能否追加申某香为被执行人合议庭有不同意见。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法院不能追加申某香为被执行人,法院冻结、扣划申某香的存款错误,应予纠正;第二种意见:可以追加申某香为本案被执行人。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法院不能追加申某香为被执行人。理由如下:
一、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了义务主体,在执行中再追加被执行人,剥夺了被追加人的上诉权。
本案经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乙要求被告申某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即确定了权利义务主体。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在王某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再追加申某香为被执行人,就剥夺了申某香的上诉权,扩大了执行中随意追加和变更被执行主体的任意性,有损法律的威严。
二、案件经审理确定申金香不是义务主体,在执行中再追加申金香为义务主体与法律相悖。
《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271至274条、《执行规定》第76至82条规定了可以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的各种情形,但对于实践 中经常遇见的被执行人配偶是否能追加被执行人却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做法是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认定其配偶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执行。本案直接冻结和扣划了申某香的存款,与法无据。
三、该笔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该案因夫妻一方曾某乙个人信用担保所生的债务,也没有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也不能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不能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本案在执行中不应追加申某香为被执行人,更不能直接冻结和扣划申某香的存款。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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