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司终难规避执行 履行义务自费解除限高令
2012-10-22 15:02: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何明波
  10月22日,《南国早报》登载了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委托发布的一则解除限高令的公告,正式宣布雷某申请执行广西某矿业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执行完毕。

  雷某于2011年4月至2011年10月在该矿业公司工作,但期间未能签订正式合同。双方因工资问题产生纠纷后,雷某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012年2月,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定被申请人某矿业公司应向雷某支付未签订期间的双倍工资10137元。该矿业公司因不服裁决提起诉讼,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雷某于2012年7月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期间,该公司收到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后仍未履行义务。法院经在银行查询,未发现该公司有存款可供执行。随后,法院依法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向其发出曝光预告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其签收后又未履行,法院依法委托媒体对其曝光并作出限制高消费令。法院继续对其开展反规避行动,经到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档发现,该公司在2012年1月份召开股东会议决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以解散公司。清算组在2012年7月份作出的清算报告显示,该公司无未结的债权、债务关系,净资产300多万元现金全部归还投资人。该公司依据这份清算报告于7月底正式在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注销登记手续。

  主办法官了解到,尽管该公司已注销,但其原来的股东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后仍在原公司经营场所开展业务,所以,该公司涉嫌规避执行。于是,主办法官主动与该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向其阐明规避执行及被限制高消费之后的危害后果,不仅是影响该公司的社会信用度不能及时贷款,而且该公司法人及相关人员乘坐飞机、出入境等都会受到影响,新开办的公司也可能存在信用不足等问题。该公司负责人方才充分认识到规避执行的严重危害,向法官表示感谢后,承诺立即委托代理人到法院与申请人进行和解及履行义务。

  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该公司依照和解协议当场将义务履行完毕并希望法院能解除对该公司的限高令。主办法官表示,由于该公司存在故意规避执行的行为,登报解除限高令的费用应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法院可以协助出具解除限高令的法律文书。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承担解除限高令的费用。10月19日,该公司负责人持法院出具的文书到报社办理了登报解除限高令的公告。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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