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财物夜间被盗 宾馆承担赔偿责任
2012-10-16 15:19: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永州频道 | 作者:雷晋荣
近日,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客财物在宾馆被盗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案,某宾馆被判赔偿失主损失2.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2日,原告黄某从桂林前往宁远九嶷山舜帝陵旅游观光,途经道县当晚在道县某宾馆住宿。天亮后,黄某发现自己随身携带的照相机、录影机等物品丢失,遂告知宾馆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黄某多次找该宾馆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宾馆以“未收取保管费,不负赔偿责任”为由不予赔偿。黄某便一纸诉状将宾馆告上法庭,要求宾馆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宾馆应履行而未履行提示、管理、安全保障等责任,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黄某也有一定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因此,法院作出原、被告三七责任分担的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2日,原告黄某从桂林前往宁远九嶷山舜帝陵旅游观光,途经道县当晚在道县某宾馆住宿。天亮后,黄某发现自己随身携带的照相机、录影机等物品丢失,遂告知宾馆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黄某多次找该宾馆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宾馆以“未收取保管费,不负赔偿责任”为由不予赔偿。黄某便一纸诉状将宾馆告上法庭,要求宾馆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宾馆应履行而未履行提示、管理、安全保障等责任,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黄某也有一定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因此,法院作出原、被告三七责任分担的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