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 分期付款购车惹争议
2012-10-16 11:15:26
中国法院网讯 (张世敏 赖丽蔚) 2012年10月16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判决被告何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17719元;被告何某支付原告违约金2万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驳回被告何某的反诉请求。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2008年签订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购车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7000元购买挂货车,被告还本付息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借款给被告购车,被告未还本付息。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购车款本金及利息28395元;偿付管理费及车辆营业税10493元;支付违约金2万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合同依法无效,原告没有按合同合法为被告办理挂牌,属于违约。原告没有支付47000元给被告。反诉请求确认双方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无效,分期付款服务合同无效;要求退还分期付款多收反诉人的16000元;赔偿因其违法上牌所造成的损失1000元;赔偿违约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购车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挂车一辆,价格为6万元,被告首付13000元,原告放贷47000元;被告自2009年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还贷费6000元,分期付款利息月利率为10‰,如违反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等。后双方签订服务合同,被告将挂车的相关服务委托原告办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每月底向原告交纳车辆服务费等。原告履行合同后,被告尚欠本金及利息17719元。被告后因擅自改装被罚款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购车合同及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的借款本息应按约偿还;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应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偿付管理费及车辆营业税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被告否认,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因擅自改装被罚款,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因原告的过错造成的。被告的反诉请求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2008年签订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购车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7000元购买挂货车,被告还本付息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借款给被告购车,被告未还本付息。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购车款本金及利息28395元;偿付管理费及车辆营业税10493元;支付违约金2万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合同依法无效,原告没有按合同合法为被告办理挂牌,属于违约。原告没有支付47000元给被告。反诉请求确认双方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无效,分期付款服务合同无效;要求退还分期付款多收反诉人的16000元;赔偿因其违法上牌所造成的损失1000元;赔偿违约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8日,原、被告签订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购车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挂车一辆,价格为6万元,被告首付13000元,原告放贷47000元;被告自2009年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还贷费6000元,分期付款利息月利率为10‰,如违反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等。后双方签订服务合同,被告将挂车的相关服务委托原告办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每月底向原告交纳车辆服务费等。原告履行合同后,被告尚欠本金及利息17719元。被告后因擅自改装被罚款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购车合同及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的借款本息应按约偿还;被告未按约还本付息,应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偿付管理费及车辆营业税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被告否认,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因擅自改装被罚款,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因原告的过错造成的。被告的反诉请求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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