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一企业老总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获刑
2012-10-08 14:59: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李宗茜
重庆市梁平县一企业老总在明知人民法院已依法查封其房产的情况下,依然擅自将房产低价变卖,近日,梁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是重庆市梁平县某企业的法人代表,因债务问题与另一家公司对簿公堂,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公司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2000余平方米,予以财产保全,并作出民事裁定书,于2009年1月20日将民事裁定书送达被告人张某。张某在收到裁定书后,不但没有想办法还清债务,而是动起了歪脑筋。2009年1月21日至3月10日期间,张某分多次,将被查封的房屋27间及7.5间门市低价出售给蔡某、刘某等人。被告人张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梁平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在明知其财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仍然进行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是重庆市梁平县某企业的法人代表,因债务问题与另一家公司对簿公堂,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公司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2000余平方米,予以财产保全,并作出民事裁定书,于2009年1月20日将民事裁定书送达被告人张某。张某在收到裁定书后,不但没有想办法还清债务,而是动起了歪脑筋。2009年1月21日至3月10日期间,张某分多次,将被查封的房屋27间及7.5间门市低价出售给蔡某、刘某等人。被告人张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梁平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张某在明知其财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仍然进行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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