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联合凑钱打赢官司 事后后悔出资欲追回
2012-09-28 10:09:33
     中国法院网讯 (李文霞)  原告张某与被告乔某均属同一房东的租户,因为与房东之间的纠纷,六位租户凑钱同房东打赢了一场官司。但是,张某与乔某之间因为凑钱的事也打起了官司。近日,张某将乔某告上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乔某返还因打官司而出资的三千元。

  原告张某诉称:2010年11月,原、被告及其他四位租户协商共同聘请代理人,大家为被告凑足两万元代理费,先由被告同房东打官司,官司结束后,如果原告也需要同房东打官司,再由被告为原告垫付聘请代理人的代理费。原告先后两次为被告垫付代理费共计三千元。事后,原告聘请代理人同房东打官司,被告拒不为原告垫付代理费。原告认为被告占有使用原告三千元拒不返还的行为形成了不当得利,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给付的代理费三千元 。

  被告乔某辩称:认可收到原告三千元钱,但是不存在垫付及不当得利。2010年,我们所租赁的商铺房的出租方告知我们要解除租赁合同,乔某和其他租赁的商户不愿意解除合同,大家商量请律师诉讼。但是因为律师费太高,一户要2万元,所以其他商户就商量凑钱让其一个人先打官司,为大家探探道。如果败诉,大家就不打官司了,如果胜诉,大家心里都有底。当时选乔某出面打官司是因为他的租赁合同签订的条件好。凑钱出资的商户一共有六户。原告等五户每家出了三千元,乔某自己出了五千元,一共凑足2万元,交了律师费,并跟出租方打了官司。当时大家凑钱都是出于自愿,并非不当得利,也不是借款,故不同意返还原告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1)一方(被告)获得利益;(2)他方(原告)受有损失;(3)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在诉讼中,以上三个构成要件须由当事人加以证明。本案中,双方对于三千元由原告支付并为被告收取均不持异议,法院对于此事实予以认定。但是被告的诉讼结果对原告的利益能够产生积极地参考作用,故原告基于不当得利事由要求被告返还三千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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