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购销”变成诈骗 自知犯罪投案自首
2012-09-26 16:49: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富县频道 | 作者:王辉
果农信任果商,果商却以此诈骗果农。9月25日,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张中、路元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单处罚金35000元和3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4日,被告人张中、路元通过代办员任东运走果农张智苹果58箱,并许诺过段时间运走其余苹果后一起付款,张智表示信任后同意;12月19日,代办员任东到上海卖苹果前,在果农张智家里分别给张、路二被告人打电话询问果农张智剩余苹果的装运和果款的结算事宜时,二被告人让其来沪捎上张智剩余的苹果200箱,并许诺过几天一同付款,张智又一次同意后,剩余200箱苹果也被拉走。2011年10月29日至11月13日期间,被告人张中、路元先后五次从经销商李强店里拿走苹果包装物品,价值6888元。之后,二被告人再未到郭丰村装运订购的苹果,也未给付果农张智苹果价款20764.3元和李强的苹果包装价款6888元,且更换手机号码,拒绝与代办员任东、果农张智和包装材料经销商李强联系,受害人多方联系、寻找均无结果,遂向警方报案。2012年7月18日,被告人路元主动到富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二被告人已将27652.3元的犯罪所得全部退赔各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中、路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取果农的苹果及包装后逃匿,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主犯。被告人张中曾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属前科犯,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路元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二被告人均服判。(文中均为化名)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4日,被告人张中、路元通过代办员任东运走果农张智苹果58箱,并许诺过段时间运走其余苹果后一起付款,张智表示信任后同意;12月19日,代办员任东到上海卖苹果前,在果农张智家里分别给张、路二被告人打电话询问果农张智剩余苹果的装运和果款的结算事宜时,二被告人让其来沪捎上张智剩余的苹果200箱,并许诺过几天一同付款,张智又一次同意后,剩余200箱苹果也被拉走。2011年10月29日至11月13日期间,被告人张中、路元先后五次从经销商李强店里拿走苹果包装物品,价值6888元。之后,二被告人再未到郭丰村装运订购的苹果,也未给付果农张智苹果价款20764.3元和李强的苹果包装价款6888元,且更换手机号码,拒绝与代办员任东、果农张智和包装材料经销商李强联系,受害人多方联系、寻找均无结果,遂向警方报案。2012年7月18日,被告人路元主动到富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二被告人已将27652.3元的犯罪所得全部退赔各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中、路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取果农的苹果及包装后逃匿,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系共同主犯。被告人张中曾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属前科犯,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路元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二被告人均服判。(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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