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建房摔下不幸致残 雇主缺席法院依法判决
2012-09-26 16:41: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周口频道 | 作者:李康
姚某受雇于吴某,在一次建房中从二楼摔下,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姚某为赔偿将雇主吴某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依法判决雇主吴某赔偿姚某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误工费等费用的80%即35184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2011年6月,在太康县城关镇司庄一处楼房施工中,受雇于吴某的姚某从二楼摔下,造成四椎压缩性骨折。受伤后姚某在刘强骨科医院住院一个月,花去的医药费已由雇主吴某支付。经司法鉴定,姚某为八级伤残。此后针对其它赔偿费用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姚某将雇主吴某告上了法庭。庭审时,吴某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姚某跟随吴某为他人建房,二人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雇佣法律关系。作为雇主的吴某负有对雇员提供安全保障义务,雇员姚某在从事建房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雇主吴某应予赔偿。姚某在建房施工中未尽注意义务,也有一定过错,为此可适当减轻吴某的赔偿责任。故吴某应当承担姚某各项损失的8 0%及精神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1年6月,在太康县城关镇司庄一处楼房施工中,受雇于吴某的姚某从二楼摔下,造成四椎压缩性骨折。受伤后姚某在刘强骨科医院住院一个月,花去的医药费已由雇主吴某支付。经司法鉴定,姚某为八级伤残。此后针对其它赔偿费用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姚某将雇主吴某告上了法庭。庭审时,吴某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姚某跟随吴某为他人建房,二人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雇佣法律关系。作为雇主的吴某负有对雇员提供安全保障义务,雇员姚某在从事建房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雇主吴某应予赔偿。姚某在建房施工中未尽注意义务,也有一定过错,为此可适当减轻吴某的赔偿责任。故吴某应当承担姚某各项损失的8 0%及精神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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