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依法公开审判糯康集团赢尊重 彰显司法文明
2012-09-26 09:15:18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李娜 周斌
“我认罪,请求死者家属和中国政府在量刑上给予我从轻处理。”在庭审最后陈述时,被告人糯康双手合十,满脸忏悔地说道。
此时,距离2011年10月5日我国13名船员被杀害抛尸的湄公河惨案整整11个月零16天。制造惨案的6名被告人糯康、桑康、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在中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接受审判。
9月20日、21日两天的庭审,虽然没有当庭宣判,但已经全面厘清了糯康集团与泰国不法军人相互勾结、共同预谋、精心策划并组织实施杀害中国船员、栽赃陷害中国船只武装贩毒的犯罪事实。
先翻供后认罪请求留条命
黄勇、王建军、邱家海……13名受害船员被打捞出来的照片,出现在法庭的两块大屏幕上,捆绑、堵嘴、蒙眼,死者惨不忍睹。旁听席上抽泣声一片。
此时的糯康,终于收起了庭审以来始终挂在脸上的莫名笑容,低下头闭上了眼睛。
而在庭审开始时,他还当庭翻供。
“你有没有策划‘10·5’案?”公诉人问。
“没有。他们(组织中其他人员)自己干的。”糯康答。
“你是什么时候知道发生了‘10·5’案?”审判长问。
“大约去年十月七八号,看电视知道的。”糯康答。
糯康,这个被其组织成员称为“教父”、“老大”的人,在中国法庭上,毫无“老大”气概,将“10·5”案以及发生于2011年4月2日劫持中国船只、绑架中国船员、勒索赎金2500万泰铢之事,全都推给了自己的手下。
这个在侦查、起诉阶段均做有罪供述,记者在开庭前一天于云南省看守所见到他时,还忏悔罪行“向13名船员家属道歉”的犯罪集团头目,突然不认账了。
“糯康曾经问我可能会判处怎样的刑罚,我向他解释了按照中国法律他涉及4种罪行的量刑幅度。”糯康的辩护律师事后对记者说,糯康翻供可能受此影响。
但接下来相继受审的其他5名被告人的供述,却将矛头一致指向了糯康:联系泰国不法军人、锁定目标、劫持船只、杀害中国船员并嫁祸武装贩毒,均是糯康一手策划指使的。
“因为中国船只不缴纳保护费,还带着缅甸军攻打我们,所以糯康要报复,要杀掉被劫持的中国船员。”桑康、依莱等糯康组织主要成员一致供述。
在庭审质证阶段,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大量证据,环环相扣地证明了糯康等6名被告人的罪行。
糯康的态度随之发生180度大转变。第一组证据刚刚出示完毕,审判员问他有无异议,他突然说:“我错都错了,请求中国政府给予从宽处理。”之后,他对公诉方出示的证据一律表示“听明白了,没有异议”。
检方宣读完公诉意见书后,糯康也没有作更多个人辩护,只是再次请求受害者家属宽恕,希望法院能留他一条命。
“糯康态度的几次转变,我们事先已经预料到。”公诉人武广轶告诉记者,检方庭前准备得非常充分,铁证如山,糯康只能低头认罪。
糯康也许没有想到,他的“一悔三折”给自己带来的只有坏处。公诉人提出:“鉴于糯康当庭翻供,建议从重处罚。”
泰军人参与作案证据确凿
“扎西卡,你站起来比划下当时是怎样向中国船员开枪的。”审判长要求道。
扎西卡站起来,将右手比作手枪,转过头作射击状并说:“翁蔑给了我一把手枪,让我看守一名中国船员,还让我听到枪声后就开枪,否则就杀了我;听到枪声后,我朝背对我的中国人开了一枪,听到他一声惨叫后,我又朝他补了一枪。”
这时,旁听席上再次传来遇害船员家属的抽泣声。
检方提供的证据证明,两艘中国船只被挟持到泰国水域,停靠在岸边。翁蔑用绳子、割开的浴巾等物将中国船员蒙头、堵嘴、捆绑,并将部分船员集中后射杀。
据翁蔑供述,劫持中国船只后,他接到糯康的两个电话。“第一次,他要求不要将中国船员杀掉,要我们向天鸣枪后把船和人都交给泰国军人;接着他又打来电话说,要杀中国人,但留三四个活口让泰国军人处置。”
想不通为什么不把人全部杀掉的翁蔑打电话问依莱,“我跟翁蔑说留什么留,全部干掉。”依莱在供述中说,“第二天我跟糯康说起这事,糯康说他的本意也是将中国人全部杀掉,不然把毒品放在船上嫁祸他们的事就暴露了。”
证据显示,翁蔑等人开枪时,9名泰国不法军人就在不远处的岸上。
“开枪地点是我按照糯康‘泰国境内、人烟稀少、方便泰国军人参与’的要求选的,中国船只还没到达时,我、弄罗以及泰国军人已经在那儿等候了。”依莱说,泰国军人是他和弄罗联系的。
不管是依莱还是后来接到报警赶来的泰国当地警察都证实,亲眼看到在翁蔑等人跳上快艇逃离现场后,9名泰国军人集体向中国船只开枪,然后部分军人登上船只,船上陆续有枪声传出,时间持续了约5分钟。
泰国警方一名负责人来华出庭作证时回忆道,他在接到汇报后,第一时间赶到距两只中国船仅80米处,岸边两名军人看到他后,其中一人走过来说,“我们正在执行一项稽查毒品的任务”。
“接着,我听到中国船上传来枪声,还听到在中国船上的军人通过无线电问岸上的军官尸体怎么办?岸上的军官说,留得越少越好,省得麻烦。”该证人说。
另有出庭的泰国警方证人表示,泰国不法军人参与了抛尸行为,有多人看到7名军人登上中国船只,并将中国船员的尸体扔进水里。“泰国警方对涉案物品进行了DNA检测,在中国船只上发现一枚烟头,烟头上的DNA与一名涉案军人吻合”。
来华出庭作证的泰国法医说,遇害的“华平号”船长头部中了两枪,一些遇害者尸检时发现中弹多达七八处。
“泰国9名不法军人与糯康集团勾结并参与抛尸的证据确凿。目前,泰国警方已经将9名涉案军人的犯罪证据提交本国法院。”率证人团来华的泰国警察总署副总警监班西里9月21日在中泰两国警方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
是否数罪并罚成争议焦点
9月21日下午,庭审进入激烈的法庭辩论阶段。6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表达了对13名被害同胞的深切哀悼后,分别为自己的当事人进行了辩护。
糯康的辩护律师提出,“10·5”案件糯康只说要报复中国船只,但是如何报复,报复到什么程度和结果都是不明确的,因而属于刑法上的“实行过限”。
同时,“10·5”案件是通过杀害中国船员、栽赃毒品以达到报复的目的,运输毒品、劫持船只属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牵连关系,应该择一重罪论处,不应该数罪并罚。
对此,公诉人认为,所谓“实行过限”不成立。尽管个别行为人超出了最初的预谋,但没有超出糯康等首要分子共谋的范围,这一点其他被告人的供述都可以印证。事后糯康对所有参加行动的组织成员发放现金和毒品,进一步说明是糯康对成员服从指令的奖励。
针对辩方律师极力主张的“牵连犯”之说,公诉人认为,这只是一种理论,刑法中总则与分则部分均未明确规定。且这一理论对牵连关系没有统一标准,所以容易有偏失。本案糯康集团的罪行都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社会危害性极大,只有数罪并罚才能罪责刑相适应。如果只定一罪,不能充分对其犯罪行为进行评价。
对于糯康集团的另外两名头目桑康和伊莱是否应当认定为“10·5”案的首要分子,辩方认为,不能因为桑康和伊莱在集团中的地位就按照首要分子来认定,要他们承担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而应该只按照他们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责任。
但公诉人认为,不能将这两人的作用分离出来单独评价。桑康、伊莱起策划、指挥作用。其犯罪模式是以糯康为领导,桑康、伊莱、翁蔑分别带队,分工负责,不同程度参与策划。且桑康具体负责指挥翁蔑,伊莱安排眼线、直接下令翁蔑杀人、与泰国军人勾结,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主要作用,显然是首要分子。
此外,泰国不法军人在糯康集团逃离后的枪击行为对本案被告人的罪行认定具有怎样的影响,是控辩双方争论的另一个焦点。
除扎拖波罪行较轻不涉及故意杀人的指控,另外5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第一轮辩护中均认为,在“10·5”案中,糯康犯罪集团实施了第一轮对中国船员的捆绑和枪击,但有相关证据和供述表明,泰国军人在第二轮射杀中加速了中国船员的集体死亡。因此,不能排除有中国船员是泰国军人射杀致死的。
但公诉方认为,共同犯罪是“部分实施,整体负责”。在“10·5”案件中,存在两层共同犯罪,一是糯康集团内部成员的共同犯罪,二是糯康集团与泰国不法军人的共同犯罪。“我们相信泰国不法军人必受惩处,但最先提起犯意的糯康集团应当为此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遇害者家属要求处糯康极刑
在刑事附带民事讼诉的审理中,13名遇害船员家属分别向被告人提出了赔偿要求。
何熙伦是受害船员何熙行的哥哥,他的代理律师潘克当庭提出6项各种经济赔偿要求:收入损失69万余元、死亡赔偿金37万余元、丧葬费4万余元、其弟弟两个孩子的抚养费18万余元、安抚费50万元、其他合理费用14万元,共计193万余元。
当天,在受害人家属提出的经济赔偿要求中,最高的545万元,最低的160万元,共计达4700多万元。
“虽然赔偿多少钱也换不回夫妻重逢、母子团聚,但至少是一种抚慰,能让被害人近亲属重新燃起对生活的勇气和信心。”原告文代香的代理人说。“10·5”案中,文代香的丈夫杨德毅、18岁的儿子杨植纬以及弟弟文代洪同时遇害,同时失去3位亲人的文代香整日以泪洗面,公公、婆婆至今精神恍惚。
多位代理人建议法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认为这样能更好地保障被害船员家属的合法权益。同时,鉴于本案属于共同犯罪,代理人要求各被告人连带赔偿所有损失。
对此,6名被告人态度不一。糯康明确表示自己有3000万泰铢(约合人民币600万元)可以用来赔付,“只要法庭允许我给我家里人打个电话,我就能赔。”
谁知话音未落,扎拖波就激动地猛一下站起来说自己没钱赔,在法官的喝止和法警的控制下,扎拖波才坐回座位上。桑康、伊莱、扎卡西等人均表示愿意赔偿,但是没有经济能力。
除了经济赔偿,受害人家属一致要求法院判决糯康等人死刑,并立即执行;同时,要糯康等人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向全世界谢罪,向受害人和家属赔礼道歉。“4·02”案件中被绑架的船长冉曙光向记者表示,“只要能让他们受到应有惩罚,不赔我一分钱也没关系。”
受害者代理律师潘克说,受害者家属强烈要求对泰国不法军人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但从目前的管辖上看,这部分要由泰国管辖。”
当法官最后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否同意调解时,他们全部拒绝,并表示坚持诉讼请求,不放弃,不变更。
证人保护显中方法治文明
“因证人为境外人员,按照证人要求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向法庭申请不公开审理。”9月20日15时左右,检方出示了第一组物证,准备传唤证人之前提出这一申请。
合议庭经过沟通后,审判长当庭核准了检方的申请。随后,6名被告人和旁听人员全部退庭。
“13名外籍证人大都生活在湄公河流域,而糯康集团还有一些人员在逃,为了防止糯康集团有人对他们进行报复,所以核实身份这一程序不对外公开。”“10·5”案公诉人李凌事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第二天的庭审,13名外籍证人出庭时,法庭没有公布他们的姓名等身份信息,而是统一用数字编号代替。
今年4月15日当场抓获糯康的老挝1号证人被安排在证人室,通过视频语音作证。记者看到,举证质证时,屏幕中的他被一块不透明的屏风遮挡住,法庭内所有人员都只能看到他的轮廓,但能清晰地听到他的声音。
“非常感谢中方对泰国证人出庭做了很好的保护措施。”班西里由衷感叹道,重要证人尤其需要采取更严密的保护措施,这是法治文明的体现。
实际上,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法治文明体现得淋漓尽致。
糯康等6名被告人被法警带上庭坐下后,民警会给每名被告人戴上耳机。当检察官出示证据进行指控时,在法庭邻近房间里的翻译会根据被告人所懂的语言进行同声传译。
法庭上还设立了翻译席,5名翻译分别提供泰语、拉祜语、傣语等多种语言的翻译,以保障被告人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庭审中,6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了诸如“并非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等对一些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这6名辩护律师全部为经被告人申请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
“我们对庭审法庭进行了改造,在原有基础上又加装了6个高清摄像头、4个音响、两个电子屏幕,可以对庭审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昆明中院工作人员介绍说。
记者注意到,庭审时,老挝、缅旬、泰国驻华使馆不少工作人员参加了旁听。“庭审公开、透明体现了中方法治的文明和规范。”参加庭审的多位外籍人士表示。
此时,距离2011年10月5日我国13名船员被杀害抛尸的湄公河惨案整整11个月零16天。制造惨案的6名被告人糯康、桑康、依莱、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在中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接受审判。
9月20日、21日两天的庭审,虽然没有当庭宣判,但已经全面厘清了糯康集团与泰国不法军人相互勾结、共同预谋、精心策划并组织实施杀害中国船员、栽赃陷害中国船只武装贩毒的犯罪事实。
先翻供后认罪请求留条命
黄勇、王建军、邱家海……13名受害船员被打捞出来的照片,出现在法庭的两块大屏幕上,捆绑、堵嘴、蒙眼,死者惨不忍睹。旁听席上抽泣声一片。
此时的糯康,终于收起了庭审以来始终挂在脸上的莫名笑容,低下头闭上了眼睛。
而在庭审开始时,他还当庭翻供。
“你有没有策划‘10·5’案?”公诉人问。
“没有。他们(组织中其他人员)自己干的。”糯康答。
“你是什么时候知道发生了‘10·5’案?”审判长问。
“大约去年十月七八号,看电视知道的。”糯康答。
糯康,这个被其组织成员称为“教父”、“老大”的人,在中国法庭上,毫无“老大”气概,将“10·5”案以及发生于2011年4月2日劫持中国船只、绑架中国船员、勒索赎金2500万泰铢之事,全都推给了自己的手下。
这个在侦查、起诉阶段均做有罪供述,记者在开庭前一天于云南省看守所见到他时,还忏悔罪行“向13名船员家属道歉”的犯罪集团头目,突然不认账了。
“糯康曾经问我可能会判处怎样的刑罚,我向他解释了按照中国法律他涉及4种罪行的量刑幅度。”糯康的辩护律师事后对记者说,糯康翻供可能受此影响。
但接下来相继受审的其他5名被告人的供述,却将矛头一致指向了糯康:联系泰国不法军人、锁定目标、劫持船只、杀害中国船员并嫁祸武装贩毒,均是糯康一手策划指使的。
“因为中国船只不缴纳保护费,还带着缅甸军攻打我们,所以糯康要报复,要杀掉被劫持的中国船员。”桑康、依莱等糯康组织主要成员一致供述。
在庭审质证阶段,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大量证据,环环相扣地证明了糯康等6名被告人的罪行。
糯康的态度随之发生180度大转变。第一组证据刚刚出示完毕,审判员问他有无异议,他突然说:“我错都错了,请求中国政府给予从宽处理。”之后,他对公诉方出示的证据一律表示“听明白了,没有异议”。
检方宣读完公诉意见书后,糯康也没有作更多个人辩护,只是再次请求受害者家属宽恕,希望法院能留他一条命。
“糯康态度的几次转变,我们事先已经预料到。”公诉人武广轶告诉记者,检方庭前准备得非常充分,铁证如山,糯康只能低头认罪。
糯康也许没有想到,他的“一悔三折”给自己带来的只有坏处。公诉人提出:“鉴于糯康当庭翻供,建议从重处罚。”
泰军人参与作案证据确凿
“扎西卡,你站起来比划下当时是怎样向中国船员开枪的。”审判长要求道。
扎西卡站起来,将右手比作手枪,转过头作射击状并说:“翁蔑给了我一把手枪,让我看守一名中国船员,还让我听到枪声后就开枪,否则就杀了我;听到枪声后,我朝背对我的中国人开了一枪,听到他一声惨叫后,我又朝他补了一枪。”
这时,旁听席上再次传来遇害船员家属的抽泣声。
检方提供的证据证明,两艘中国船只被挟持到泰国水域,停靠在岸边。翁蔑用绳子、割开的浴巾等物将中国船员蒙头、堵嘴、捆绑,并将部分船员集中后射杀。
据翁蔑供述,劫持中国船只后,他接到糯康的两个电话。“第一次,他要求不要将中国船员杀掉,要我们向天鸣枪后把船和人都交给泰国军人;接着他又打来电话说,要杀中国人,但留三四个活口让泰国军人处置。”
想不通为什么不把人全部杀掉的翁蔑打电话问依莱,“我跟翁蔑说留什么留,全部干掉。”依莱在供述中说,“第二天我跟糯康说起这事,糯康说他的本意也是将中国人全部杀掉,不然把毒品放在船上嫁祸他们的事就暴露了。”
证据显示,翁蔑等人开枪时,9名泰国不法军人就在不远处的岸上。
“开枪地点是我按照糯康‘泰国境内、人烟稀少、方便泰国军人参与’的要求选的,中国船只还没到达时,我、弄罗以及泰国军人已经在那儿等候了。”依莱说,泰国军人是他和弄罗联系的。
不管是依莱还是后来接到报警赶来的泰国当地警察都证实,亲眼看到在翁蔑等人跳上快艇逃离现场后,9名泰国军人集体向中国船只开枪,然后部分军人登上船只,船上陆续有枪声传出,时间持续了约5分钟。
泰国警方一名负责人来华出庭作证时回忆道,他在接到汇报后,第一时间赶到距两只中国船仅80米处,岸边两名军人看到他后,其中一人走过来说,“我们正在执行一项稽查毒品的任务”。
“接着,我听到中国船上传来枪声,还听到在中国船上的军人通过无线电问岸上的军官尸体怎么办?岸上的军官说,留得越少越好,省得麻烦。”该证人说。
另有出庭的泰国警方证人表示,泰国不法军人参与了抛尸行为,有多人看到7名军人登上中国船只,并将中国船员的尸体扔进水里。“泰国警方对涉案物品进行了DNA检测,在中国船只上发现一枚烟头,烟头上的DNA与一名涉案军人吻合”。
来华出庭作证的泰国法医说,遇害的“华平号”船长头部中了两枪,一些遇害者尸检时发现中弹多达七八处。
“泰国9名不法军人与糯康集团勾结并参与抛尸的证据确凿。目前,泰国警方已经将9名涉案军人的犯罪证据提交本国法院。”率证人团来华的泰国警察总署副总警监班西里9月21日在中泰两国警方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
是否数罪并罚成争议焦点
9月21日下午,庭审进入激烈的法庭辩论阶段。6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表达了对13名被害同胞的深切哀悼后,分别为自己的当事人进行了辩护。
糯康的辩护律师提出,“10·5”案件糯康只说要报复中国船只,但是如何报复,报复到什么程度和结果都是不明确的,因而属于刑法上的“实行过限”。
同时,“10·5”案件是通过杀害中国船员、栽赃毒品以达到报复的目的,运输毒品、劫持船只属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牵连关系,应该择一重罪论处,不应该数罪并罚。
对此,公诉人认为,所谓“实行过限”不成立。尽管个别行为人超出了最初的预谋,但没有超出糯康等首要分子共谋的范围,这一点其他被告人的供述都可以印证。事后糯康对所有参加行动的组织成员发放现金和毒品,进一步说明是糯康对成员服从指令的奖励。
针对辩方律师极力主张的“牵连犯”之说,公诉人认为,这只是一种理论,刑法中总则与分则部分均未明确规定。且这一理论对牵连关系没有统一标准,所以容易有偏失。本案糯康集团的罪行都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社会危害性极大,只有数罪并罚才能罪责刑相适应。如果只定一罪,不能充分对其犯罪行为进行评价。
对于糯康集团的另外两名头目桑康和伊莱是否应当认定为“10·5”案的首要分子,辩方认为,不能因为桑康和伊莱在集团中的地位就按照首要分子来认定,要他们承担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而应该只按照他们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责任。
但公诉人认为,不能将这两人的作用分离出来单独评价。桑康、伊莱起策划、指挥作用。其犯罪模式是以糯康为领导,桑康、伊莱、翁蔑分别带队,分工负责,不同程度参与策划。且桑康具体负责指挥翁蔑,伊莱安排眼线、直接下令翁蔑杀人、与泰国军人勾结,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主要作用,显然是首要分子。
此外,泰国不法军人在糯康集团逃离后的枪击行为对本案被告人的罪行认定具有怎样的影响,是控辩双方争论的另一个焦点。
除扎拖波罪行较轻不涉及故意杀人的指控,另外5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在第一轮辩护中均认为,在“10·5”案中,糯康犯罪集团实施了第一轮对中国船员的捆绑和枪击,但有相关证据和供述表明,泰国军人在第二轮射杀中加速了中国船员的集体死亡。因此,不能排除有中国船员是泰国军人射杀致死的。
但公诉方认为,共同犯罪是“部分实施,整体负责”。在“10·5”案件中,存在两层共同犯罪,一是糯康集团内部成员的共同犯罪,二是糯康集团与泰国不法军人的共同犯罪。“我们相信泰国不法军人必受惩处,但最先提起犯意的糯康集团应当为此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遇害者家属要求处糯康极刑
在刑事附带民事讼诉的审理中,13名遇害船员家属分别向被告人提出了赔偿要求。
何熙伦是受害船员何熙行的哥哥,他的代理律师潘克当庭提出6项各种经济赔偿要求:收入损失69万余元、死亡赔偿金37万余元、丧葬费4万余元、其弟弟两个孩子的抚养费18万余元、安抚费50万元、其他合理费用14万元,共计193万余元。
当天,在受害人家属提出的经济赔偿要求中,最高的545万元,最低的160万元,共计达4700多万元。
“虽然赔偿多少钱也换不回夫妻重逢、母子团聚,但至少是一种抚慰,能让被害人近亲属重新燃起对生活的勇气和信心。”原告文代香的代理人说。“10·5”案中,文代香的丈夫杨德毅、18岁的儿子杨植纬以及弟弟文代洪同时遇害,同时失去3位亲人的文代香整日以泪洗面,公公、婆婆至今精神恍惚。
多位代理人建议法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认为这样能更好地保障被害船员家属的合法权益。同时,鉴于本案属于共同犯罪,代理人要求各被告人连带赔偿所有损失。
对此,6名被告人态度不一。糯康明确表示自己有3000万泰铢(约合人民币600万元)可以用来赔付,“只要法庭允许我给我家里人打个电话,我就能赔。”
谁知话音未落,扎拖波就激动地猛一下站起来说自己没钱赔,在法官的喝止和法警的控制下,扎拖波才坐回座位上。桑康、伊莱、扎卡西等人均表示愿意赔偿,但是没有经济能力。
除了经济赔偿,受害人家属一致要求法院判决糯康等人死刑,并立即执行;同时,要糯康等人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向全世界谢罪,向受害人和家属赔礼道歉。“4·02”案件中被绑架的船长冉曙光向记者表示,“只要能让他们受到应有惩罚,不赔我一分钱也没关系。”
受害者代理律师潘克说,受害者家属强烈要求对泰国不法军人追究刑事和民事责任,“但从目前的管辖上看,这部分要由泰国管辖。”
当法官最后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否同意调解时,他们全部拒绝,并表示坚持诉讼请求,不放弃,不变更。
证人保护显中方法治文明
“因证人为境外人员,按照证人要求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向法庭申请不公开审理。”9月20日15时左右,检方出示了第一组物证,准备传唤证人之前提出这一申请。
合议庭经过沟通后,审判长当庭核准了检方的申请。随后,6名被告人和旁听人员全部退庭。
“13名外籍证人大都生活在湄公河流域,而糯康集团还有一些人员在逃,为了防止糯康集团有人对他们进行报复,所以核实身份这一程序不对外公开。”“10·5”案公诉人李凌事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第二天的庭审,13名外籍证人出庭时,法庭没有公布他们的姓名等身份信息,而是统一用数字编号代替。
今年4月15日当场抓获糯康的老挝1号证人被安排在证人室,通过视频语音作证。记者看到,举证质证时,屏幕中的他被一块不透明的屏风遮挡住,法庭内所有人员都只能看到他的轮廓,但能清晰地听到他的声音。
“非常感谢中方对泰国证人出庭做了很好的保护措施。”班西里由衷感叹道,重要证人尤其需要采取更严密的保护措施,这是法治文明的体现。
实际上,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法治文明体现得淋漓尽致。
糯康等6名被告人被法警带上庭坐下后,民警会给每名被告人戴上耳机。当检察官出示证据进行指控时,在法庭邻近房间里的翻译会根据被告人所懂的语言进行同声传译。
法庭上还设立了翻译席,5名翻译分别提供泰语、拉祜语、傣语等多种语言的翻译,以保障被告人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
庭审中,6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了诸如“并非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等对一些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这6名辩护律师全部为经被告人申请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
“我们对庭审法庭进行了改造,在原有基础上又加装了6个高清摄像头、4个音响、两个电子屏幕,可以对庭审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昆明中院工作人员介绍说。
记者注意到,庭审时,老挝、缅旬、泰国驻华使馆不少工作人员参加了旁听。“庭审公开、透明体现了中方法治的文明和规范。”参加庭审的多位外籍人士表示。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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