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责任形式的认定
2012-09-24 09:47: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倪长春 季加石
  【案情】

  2008年4月21日,祖某因经营需要向某农村合作银行贷款20000元,李某及杨某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祖某未能归还。银行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祖某归还银行贷款20000元,李某与杨某对祖某的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李某的存款20000元。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祖某、杨某归还其代偿的借款。

  【评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应以何种方式对归还借款承担责任,有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借款人祖某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杨某对祖某还款中的一半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借款人祖某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杨某对祖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适用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因任一债务人的履行而对所有债务人归于消灭。如果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杨某应对祖某偿还李某全部借款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祖某现具有所负债务一半的偿还能力,那么在其偿还给李某后,杨某所负之债即归于消失,而所剩的不能履行部分的损失,只能由李某一人承担。显然这样的处理结果有失公允,导致的结果是数人共同保证中,首先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存在着更大的风险,不利于鼓励各保证人积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适用的是补充责任。本案涉及的债务是由主债务人祖某产生,对外责任首先由祖某独立承担,杨某作为补充责任人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充性清偿。杨某清偿后,可向主债务人祖某追偿。本案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在处理结果上的主要差异是,各连带共同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是否存在着主债务人祖某履行不能的前提。反观第二种处理意见,杨某对祖某不能偿还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责任,也即祖某不能清偿部分的风险由保证人平均分担。这样就可避免李某因先予承担保证责任,存在更大的风险。所以本案适用第二种意见,更有利于兼顾公平,保护各方利益。

  (作者单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