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中院公布“老赖”名单 开展反规避“秋收”行动
2012-09-20 16:34:50 | 来源:中国法院网桂林频道 | 作者:余作才 陈竞超
  近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限制高消费令,公布2012年第一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向社会公布限制高消费令名单是本次反规避执行“秋收行动”专项活动的一个重要举措。

  据了解,桂林市两级法院共对198个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其中单位21个,自然人177人,涉案标的达8918.22万元。“老赖”们赖账如此之高,不但影响了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还严重破坏了司法权威。为最大限度地利用社会力量,依法拓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渠道,加大社会公众的监督,桂林市中级法院特向社会公布“老赖”名单。社会公众可登陆桂林法院网(http://glzy.chinacourt.org)进一步了解这些“老赖”的详细信息,如发现“老赖”们进行高消费或有财产线索的,可及时向人民法院举报。

            “预曝光”措施初显成效

   “你们寄发的《曝光预告通知书》我已经收到,我明天就把案款交清,你们千万不要把我和公司曝光啊。” 8月23日,被执行人龙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77.39万元案款汇入阳朔法院指定账户,一起债务纠纷案得以顺利执结。

  为实现威慑效果的最大化,在本次正式曝光前,两级法院对债务人下达曝光预告通知书,督促债务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预曝光措施不但节约了司法资源,还给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债务留下回旋余地,充分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据了解,有11名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的曝光预告通知书后,通过自动履行或和解等方式履行债务206万元,不在本次正式曝光范围之列。

           “最大老赖”赖账2473万元

  在这198个“老赖”中,自然人有177名,单位有21个。赖账较多的单位有珠海宝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桂林兰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标的分别为700万元和650万元。而赖账最多的个人,竟是一个名叫秦春凤的中年妇女,涉案标的高达2473万元,成为这次曝光的“最大老赖”。

  据了解,秦春凤以开办、经营企业为由,分别向刘某、陈某某、伍某、马某等4人借款400万元、1127万元、91万元和855万元,借款时未提供财产担保,或将已设定银行抵押贷款登记的房产证、土地证交给债权人做“抵押担保”,实际并未到房屋、国土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纷纷诉至法院。秦春凤为了拖延时间,运用了缓兵之计,每个案件都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但还款期限届满后,每笔借款均毫无例外的分文未还。不仅如此,秦春凤还大肆挥霍,如购置了中山北路枫丹庭、翠竹路鸣翠新都房产各一套,还先后购置了宝马汽车、雷诺汽车等5辆小汽车供自己及亲友使用。她出资开办融资担保公司对外放贷,借给桂林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1000万余元,后因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至今无法追回借款。其出资开办的农业种植公司也不再经营,人去楼空。目前,七星区人民法院已对秦春凤的上述房产进行查封。

           “最牛”老赖是科学家?

  珠海宝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唐宝辉成为本次曝光“老赖”名单中单位欠债最高、赖账招数最多、引起关注较多、法人代表身份最为特殊的被执行人。桂林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荔浦明胶药业有限公司、珠海宝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桂林中院一审、自治区高级法院二审和再审,区高院于2009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由荔浦明胶公司返还天和药业借款750万元及利息,珠海宝辉生物公司对750万元中的本金7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荔浦明胶和珠海宝辉生物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并达成调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以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由荔浦明胶公司和珠海宝辉生物公司限期支付天和药业500万元,逾期未支付另行赔偿200万元。

  最高法《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荔浦明胶公司和珠海宝辉生物公司分文未付。桂林中院作为执行法院,查封了上述两家公司的财产。珠海宝辉生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宝辉对法院的传票视而不见拒不到庭,笔录不签字、财产不申报,甚至还以其“科学家”的身份四处申诉,企图引起更多关注而阻挠法院执行。后经中科院证实,唐宝辉自诩的“科学家”身份实为子虚乌有。

             法官揭秘“老赖”种种招数

  经过长期实践和经验总结,两级法院的执行法官们识破了“老赖”们规避执行的种种招数,以下行为可认定为规避执行行为:

  1、被执行人通过将财产登记到他人名下或交给他人占有等方式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2、被执行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造成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行为;

  3、被执行人通过放弃到期债权或怠于主张到期债权、虚设债务或担保等方式减损、弱化自身履行能力的行为;

  4、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等财产符合办理产权证照的条件而拒绝办理,或被执行人施工建设的工程符合结算工程款条件而拒绝结算,造成法院无法执行的行为;

  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多头开户,制作虚假财务报表,隐瞒企业盈亏真实情况,或其管理部门、关联企业及其他单位配合其开设户外存款、化名存款及账外设账,甚至公款私存的行为;

  6、被执行人通过关联交易、财产混同、虚设子公司、公司改制、重组或转租、承包、联营、合资名义悬空债务等方式转移财产的行为;

  7、被执行人通过夫妻之间签订离婚财产协议,或被执行人与财产共有人签订析产协议,将共有财产全部分割给或明显不合理多分割给没有债务的一方的行为;

  8、被执行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一次性收取长期租金或其他明显不符合交易习惯的方式出租、转租财产的行为;

  9、被执行人未经清理清算而注销、未经法定程序分立或利用假破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10、被执行人的投资人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11、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通过虚假诉讼以控制或参与分配执行财产,或在正常诉讼中以调解的方式处分执行财产的行为;

  12、案外人规避案外人异议之诉另行提起普通诉讼阻止执行程序正常进行的行为;

  13、被执行人故意利用和解手段拖延时间、逃避债务、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

  14、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逃避执行外出躲避、长期不归、下落不明的行为;

  15、以煽动闹事,个人、集体上访甚至以死相威胁阻挠、干扰执行的行为;

  16、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个人配合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或为法院执行设置障碍的行为;

  17、被执行人享有投资权益的企业,拒绝提供财务账本资料协助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投资权益进行评估,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分配红利、股息的行为;

  18、以其他方式规避执行的行为。

          “老赖”拒不履行可追刑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恶意转移财产、阻挠法院审计、利用虚假诉讼或仲裁规避执行等行为,协助执行人具有拒绝协助执行或以拖延时间、通风报信等手段妨碍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对规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严格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

  据悉,下一步,桂林两级法院将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将限高措施落到实处,并继续加大执行力度,综合运用强制搜查、强制审计、罚款、拘留等措施,确保本次反规避执行“秋收”行动取得实效。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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