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冤假错案,一个都不能有
2012-09-14 07:48:1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景义 张宽明
改革内容
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刑事诉讼活动就是通过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离开了证据,事实无法认定,诉讼裁判就失去了依据。刑事案件关系到公民的自由权甚至生命权。一旦出现错案冤案,损失将难以挽回,必须用最严格的标准、最有力的保障,确保每一件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以往的经验教训一再表明,刑事错案的发生,主要是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和运用方面出了差错。比如近年来曝光的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等冤错案件,大都存在刑讯逼供以及证据审查不严、运用不当等问题。因此,完善程序设计,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对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人权极为重要和紧迫。
根据中央的决策部署,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两个规定”)。这“两个规定”总结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特别是人民法院办理死刑案件的实际,第一次明文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从证据意识、证据观念到证据的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等各个环节,对如何把好证据关、程序关,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推进情况
从源头上确保审判质量
“两个规定”出台后,各地法院联合当地公安、检察机关陆续出台文件,协调统一公、检、法的办案规程和取证、认证标准,推动了刑事审判向侦、诉环节延伸,从源头上、制度上确保了刑事案件审判质量。
特别是在死刑案件审判过程中,各地法院以“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不放过任何细节和疑点。对于证据材料有瑕疵的,及时提出补查要求;对于案件主要事实存疑的“问题案件”绝不姑息迁就,促进了办案质量显著提高,进一步彰显了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通过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法院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刑事案件各个环节的规范办案能够起到明显的示范效应,有利于切实预防刑讯逼供等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人身权益的行为。同时,也易于取得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信服,如2010年7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一起贩卖、制造毒品案,针对多名被告人提出曾被刑讯逼供的上诉理由,通知3名警察当庭作证,接受法庭各方的轮番问话,最后有效查明了证据的合法性,确保了控辩双方都心服口服,也受到旁听群众的高度肯定。
典型经验
行动早 措施实 成效大
“全国首家非法证据排除试行规则,最先是在江苏盐城出炉的。”日前,现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时任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徐清宇向记者说起这一亲历仍然记忆犹新:“早在2009年5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与盐城中院就确定合作项目:开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由此,盐城法院成为当时全国法院系统唯一的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既是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也为施行‘两个规定’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江苏高院刑二庭庭庭长蔡绍刚告诉记者,江苏法院系统为认真贯彻“两个规定”,全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确立了刑事诉讼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理念。
“两个规定”下发以后,省高院全体刑事审判人员以部门为单位开展集中学习、交流,对“两个规定”中各条文逐条研究、领会,并结合以往做法进行对照检查。2010年9月和10月,省高院先后举办了全省法院刑事审判业务培训班和经济犯罪案件审判业务培训班。培训班将“两个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为培训重点。省高院还专门成立培训课题组,以《刑事案件几类重要证据的规范化审查》为题,专题培训如何规范地审查判断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重要证据,进一步强化了基层刑事审判人员的证据裁判意识。
点 评
最大限度防止冤假错案
确立并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从制度和程序上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收集证据的现象,保证刑事司法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意义重大。这一规则是对刑事诉讼程序法定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的具体落实,而其最重要的价值就在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人权,因为刑事诉讼中侵犯人权的问题主要发生在收集和运用证据的环节。
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正确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一切以刑讯逼供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坚决予以排除,是对以侵犯公民基本人权为代价的非法取证行为的严厉否定,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一步树立证据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规范司法行为。而且,这一规则的有效实施,也可以在更大程度上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被迫作出虚假陈述,从而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意图,需要公、检、法三机关共同努力,但法院是证据合法与非法的最终的也是最权威的裁判者,在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效实施方面责任尤其重大。我们期待着各级法院在严格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提升人权保障与程序公正水平方面不负重望,恪守职责。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李建明
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刑事诉讼活动就是通过收集、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离开了证据,事实无法认定,诉讼裁判就失去了依据。刑事案件关系到公民的自由权甚至生命权。一旦出现错案冤案,损失将难以挽回,必须用最严格的标准、最有力的保障,确保每一件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以往的经验教训一再表明,刑事错案的发生,主要是在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和运用方面出了差错。比如近年来曝光的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等冤错案件,大都存在刑讯逼供以及证据审查不严、运用不当等问题。因此,完善程序设计,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对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人权极为重要和紧迫。
根据中央的决策部署,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两个规定”)。这“两个规定”总结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特别是人民法院办理死刑案件的实际,第一次明文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从证据意识、证据观念到证据的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等各个环节,对如何把好证据关、程序关,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推进情况
从源头上确保审判质量
“两个规定”出台后,各地法院联合当地公安、检察机关陆续出台文件,协调统一公、检、法的办案规程和取证、认证标准,推动了刑事审判向侦、诉环节延伸,从源头上、制度上确保了刑事案件审判质量。
特别是在死刑案件审判过程中,各地法院以“最高标准”和“最严要求”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不放过任何细节和疑点。对于证据材料有瑕疵的,及时提出补查要求;对于案件主要事实存疑的“问题案件”绝不姑息迁就,促进了办案质量显著提高,进一步彰显了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通过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法院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刑事案件各个环节的规范办案能够起到明显的示范效应,有利于切实预防刑讯逼供等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人身权益的行为。同时,也易于取得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信服,如2010年7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一起贩卖、制造毒品案,针对多名被告人提出曾被刑讯逼供的上诉理由,通知3名警察当庭作证,接受法庭各方的轮番问话,最后有效查明了证据的合法性,确保了控辩双方都心服口服,也受到旁听群众的高度肯定。
典型经验
行动早 措施实 成效大
“全国首家非法证据排除试行规则,最先是在江苏盐城出炉的。”日前,现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时任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徐清宇向记者说起这一亲历仍然记忆犹新:“早在2009年5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与盐城中院就确定合作项目:开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试点。由此,盐城法院成为当时全国法院系统唯一的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既是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也为施行‘两个规定’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江苏高院刑二庭庭庭长蔡绍刚告诉记者,江苏法院系统为认真贯彻“两个规定”,全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确立了刑事诉讼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理念。
“两个规定”下发以后,省高院全体刑事审判人员以部门为单位开展集中学习、交流,对“两个规定”中各条文逐条研究、领会,并结合以往做法进行对照检查。2010年9月和10月,省高院先后举办了全省法院刑事审判业务培训班和经济犯罪案件审判业务培训班。培训班将“两个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为培训重点。省高院还专门成立培训课题组,以《刑事案件几类重要证据的规范化审查》为题,专题培训如何规范地审查判断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重要证据,进一步强化了基层刑事审判人员的证据裁判意识。
点 评
最大限度防止冤假错案
确立并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从制度和程序上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收集证据的现象,保证刑事司法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意义重大。这一规则是对刑事诉讼程序法定原则和证据裁判原则的具体落实,而其最重要的价值就在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人权,因为刑事诉讼中侵犯人权的问题主要发生在收集和运用证据的环节。
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正确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一切以刑讯逼供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坚决予以排除,是对以侵犯公民基本人权为代价的非法取证行为的严厉否定,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一步树立证据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规范司法行为。而且,这一规则的有效实施,也可以在更大程度上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被迫作出虚假陈述,从而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意图,需要公、检、法三机关共同努力,但法院是证据合法与非法的最终的也是最权威的裁判者,在保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效实施方面责任尤其重大。我们期待着各级法院在严格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提升人权保障与程序公正水平方面不负重望,恪守职责。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 李建明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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