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为儿子示范跳水受伤致残 状告游泳馆索赔
2012-09-12 10:48:22
中国法院网讯 (陈穆颜) 进入暑假后,爱好游泳的张先生便在家附近的游泳馆办理了一张游泳卡,时常带着10岁的儿子去练习游泳。7月11日下午,张先生在游泳馆为儿子示范跳水动作时,身体磕到池底,经医院诊断为颈椎骨折伴高位截瘫。张先生认为游泳馆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能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遂将游泳馆管理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7000元,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待医保结算及治疗终结后确定,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待伤残鉴定后确定。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张先生诉称, 7月11日下午,他带着儿子去家附近的游泳馆游泳,在看到儿子跳水动作不规范后,他想为儿子示范跳水动作,便从泳池右侧的岸边向下跳。由于水池过浅,张先生直接触底,随后被两名救生人员救起,送至医院抢救。医院经诊断为颈椎外伤,C5椎体、C6椎体骨折,颈脊髓损伤,高位截瘫,给张先生造成了巨大的身体、精神损害和经济上的负担。
张先生认为,游泳馆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时游泳馆未设任何禁止跳水等安全标识,并且在他及儿子跳水的过程中未有工作人员加以制止和过问,游泳馆管理者的疏忽大意才导致了他的受伤,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张先生诉称, 7月11日下午,他带着儿子去家附近的游泳馆游泳,在看到儿子跳水动作不规范后,他想为儿子示范跳水动作,便从泳池右侧的岸边向下跳。由于水池过浅,张先生直接触底,随后被两名救生人员救起,送至医院抢救。医院经诊断为颈椎外伤,C5椎体、C6椎体骨折,颈脊髓损伤,高位截瘫,给张先生造成了巨大的身体、精神损害和经济上的负担。
张先生认为,游泳馆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时游泳馆未设任何禁止跳水等安全标识,并且在他及儿子跳水的过程中未有工作人员加以制止和过问,游泳馆管理者的疏忽大意才导致了他的受伤,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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