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出生证明 母亲为护子以身试法被判刑
2012-09-10 15:08: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益阳频道 | 作者:张跃飞
常说,“可怜天下父母心”。母亲希望自己的儿子平安幸福,本无可厚非,可通过违法犯罪的手段为儿子开脱罪责,往往只会适得其反。近日,一母亲为了给儿子减轻处罚,伪造出生证明,想为儿子弄个“未成年人”的头衔,如今儿子没减刑,却将自己搭了进去。因构成伪造证据罪,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院对被告人杨丽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杨丽辉之子周武,1990年12月20日出生,因涉嫌2009年12月17日在益阳市中心医院实施的故意杀人案被羁押,为了减轻法律对儿子的惩罚,作为母亲的杨丽辉想搞到证明周武是1991年12月20日出生的假证明。2012年3月26日,被告人杨丽辉找到本村村支书严某,要求其帮忙开一张证明周武是1991年12月20日出生的证明。严某认为开这样的证明没有作用,因为派出所户籍系统有档案,而拒绝开具。后在杨丽辉的再三要求下,严某要求其去找村会计刘某,杨丽辉找到刘某后要求其开出了一张周武是1991年12月20日出生的假证明,并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杨丽辉觉得一张证明还不够,又托其母亲到泉交河镇卫生院弄到了一张空白处方笺,请人写上周武于1991年12月20日日出生的内容,并盖上了“益阳市泉交河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后通过他人将两份证明交给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手里。经法院调查核实,周武的真实出生日期是1990年12月20日,两张证明上称周武1991年12月20日出生无任何事实依据,系假证明。村支书严某、村会计刘某被另案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丽辉为帮助儿子改小年龄,使其减轻法律惩处,实施伪造证据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证据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丽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庭审中,被告人杨丽辉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丽辉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在其居住的村乡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被告人杨丽辉之子周武,1990年12月20日出生,因涉嫌2009年12月17日在益阳市中心医院实施的故意杀人案被羁押,为了减轻法律对儿子的惩罚,作为母亲的杨丽辉想搞到证明周武是1991年12月20日出生的假证明。2012年3月26日,被告人杨丽辉找到本村村支书严某,要求其帮忙开一张证明周武是1991年12月20日出生的证明。严某认为开这样的证明没有作用,因为派出所户籍系统有档案,而拒绝开具。后在杨丽辉的再三要求下,严某要求其去找村会计刘某,杨丽辉找到刘某后要求其开出了一张周武是1991年12月20日出生的假证明,并加盖了村委会的公章。杨丽辉觉得一张证明还不够,又托其母亲到泉交河镇卫生院弄到了一张空白处方笺,请人写上周武于1991年12月20日日出生的内容,并盖上了“益阳市泉交河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后通过他人将两份证明交给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手里。经法院调查核实,周武的真实出生日期是1990年12月20日,两张证明上称周武1991年12月20日出生无任何事实依据,系假证明。村支书严某、村会计刘某被另案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丽辉为帮助儿子改小年龄,使其减轻法律惩处,实施伪造证据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证据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丽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庭审中,被告人杨丽辉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丽辉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在其居住的村乡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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