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信贷员职务侵占公款二千万领刑十三年
2012-09-06 16:22: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邵阳频道 | 作者:段绍怀
9月5日,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职务侵占犯罪案件,信用社龙某、张某两信贷员利用职务之便结伙非法占有巨额单位资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龙某、张某伙同他人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开办集美玩具厂,为了筹集资金,龙某、张某通过合谋,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开小票占用大票、和采用作废老存单、直接挂失等方式结伙盗支储户存款及冒名自贷挪用本单位资金人民币2368800元投入到玩具厂的经营。后因集美玩具厂亏损,2004年下半年,龙某、孙某与张某、温某夫妇将集美玩具厂分伙清算,龙某、孙某接手集美玩具厂继续经营,张某、温某另投资设立湘中玩具厂,龙某、张某又结伙以同样方式各窃取或挪用本单位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左右分别投入工厂经营,后因经营不善,各自经营的工厂又亏损严重而分别倒闭。之后,被告人龙某、张某为填补资金窟窿,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又继续结伙以同样方式窃取、挪用单位资金,并将窃取、挪用的资金据为己有,肆意挥霍。龙某、张某结伙共同作案,从2003年开始至2011年4月8日案发时止,共盗支储户存款613次,共计金额17805552.58元;收贷不入账、冒名自贷93次,共计金额5113000元;二项合计,龙某、张某结伙共同作案侵占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22918552.58元。此款除部分用于合伙办厂外,还用于入股淘金,非法经营传销业务,购买土地、车辆、房产、地下六合彩、信用社职工股,转借他人,转存他人户头。
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张某身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结伙盗取储户存款和采用冒名(或顶名)贷款和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将本单位资金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对本案的全部犯罪数额负责;鉴于二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和退回了部分赃款,遂依法对两被告人做出了上述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龙某、张某伙同他人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开办集美玩具厂,为了筹集资金,龙某、张某通过合谋,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开小票占用大票、和采用作废老存单、直接挂失等方式结伙盗支储户存款及冒名自贷挪用本单位资金人民币2368800元投入到玩具厂的经营。后因集美玩具厂亏损,2004年下半年,龙某、孙某与张某、温某夫妇将集美玩具厂分伙清算,龙某、孙某接手集美玩具厂继续经营,张某、温某另投资设立湘中玩具厂,龙某、张某又结伙以同样方式各窃取或挪用本单位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左右分别投入工厂经营,后因经营不善,各自经营的工厂又亏损严重而分别倒闭。之后,被告人龙某、张某为填补资金窟窿,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又继续结伙以同样方式窃取、挪用单位资金,并将窃取、挪用的资金据为己有,肆意挥霍。龙某、张某结伙共同作案,从2003年开始至2011年4月8日案发时止,共盗支储户存款613次,共计金额17805552.58元;收贷不入账、冒名自贷93次,共计金额5113000元;二项合计,龙某、张某结伙共同作案侵占本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22918552.58元。此款除部分用于合伙办厂外,还用于入股淘金,非法经营传销业务,购买土地、车辆、房产、地下六合彩、信用社职工股,转借他人,转存他人户头。
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张某身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结伙盗取储户存款和采用冒名(或顶名)贷款和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将本单位资金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对本案的全部犯罪数额负责;鉴于二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和退回了部分赃款,遂依法对两被告人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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