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拒做亲子鉴定 推定父女关系成立
2012-09-06 10:52: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新干频道 | 作者:熊晶
非婚生子女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父亲以与其无血缘关系拒付,然而却拒绝做亲子鉴定。9月5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因被告宋某拒绝与原告李某做亲子鉴定,法庭推定双方父女关系成立,判决被告宋某每月支付原告李某300元抚养费直至其成年。
原告李某之母王某与被告宋某于201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便租房同居生活,其间王某怀有身孕。2012年6月21日,王某在新干县幼保健院生育原告李某。王某生育后因自身原因提出要和被告宋某分手,小孩李某由自己抚养,要求宋某承担抚养费。宋某以小孩不是自己亲生女为由拒绝承担抚养费,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庭审中,王某为证明原告是被告的亲生女儿,提供了新干县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该证明上载明的父亲是被告宋某,并传唤了若干证人到庭作证,证明王某与被告宋某共同生活在一起,王某并怀有身孕。被告宋某则辩称其与王某是共同生活在一起过,但王某平日里与其他男子勾勾搭搭,不能证明小孩就是自己的。王某遂向法庭提出作亲子鉴定,但被宋某拒绝。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仅是证明了原告之母王某生育原告及被告与王某有过同居生活、彼此关系亲密的事实,却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就是原告的父亲,应对原、被告进行亲子鉴定才能确定是否是父女关系,原告也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被被告拒绝,致使鉴定无法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解释,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据此,该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原告李某之母王某与被告宋某于201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便租房同居生活,其间王某怀有身孕。2012年6月21日,王某在新干县幼保健院生育原告李某。王某生育后因自身原因提出要和被告宋某分手,小孩李某由自己抚养,要求宋某承担抚养费。宋某以小孩不是自己亲生女为由拒绝承担抚养费,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庭审中,王某为证明原告是被告的亲生女儿,提供了新干县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该证明上载明的父亲是被告宋某,并传唤了若干证人到庭作证,证明王某与被告宋某共同生活在一起,王某并怀有身孕。被告宋某则辩称其与王某是共同生活在一起过,但王某平日里与其他男子勾勾搭搭,不能证明小孩就是自己的。王某遂向法庭提出作亲子鉴定,但被宋某拒绝。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仅是证明了原告之母王某生育原告及被告与王某有过同居生活、彼此关系亲密的事实,却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就是原告的父亲,应对原、被告进行亲子鉴定才能确定是否是父女关系,原告也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被被告拒绝,致使鉴定无法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解释,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据此,该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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