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他乡维权受挫 法院调解为其解忧
2012-09-06 08:45:46 | 来源:中国法院网涟源频道 | 作者:邓高阳 聂金娄
受人雇请远赴他乡务工,在工作中不幸遭机器锯伤致残,维权时不但被告方没有及时予以赔偿,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亦被驳回,原告邱泽某在异地维权连连受挫,无奈回到家中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方赔偿其经济损失4万多元。2012年9月3日,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跨省务工赔偿案件,经承办法官不懈努力的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被告方李某等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一房产项目的工程施工,原告邱泽某受被告方李某等三人雇请,在被告方承包的项目工地上务工。 2011年7月23日上午,原告邱泽某在项目施工时不幸被电锯锯伤左下肢,因伤情较重,随即被送往安徽省池州市人民医院医治。经该院诊断检查,原告邱泽某为左小腿切割伤、左腓总神经挫伤等,共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后经司法鉴定评定为拾级伤残。受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方协商赔偿事宜,因双方争议太大未果,原告遂申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案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范围,裁决不予受理。2012年4月28日,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方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涟源市人民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经调查了解,被告方均未在家,遂一方面跟被告方积极电话联系沟通,另一方面将本案法律文书及时送给被告方家人;同时,通过电话明之以法、晓之以理,敦促其依法承担责任,积极面对和处理此事。经承办法官阐明利害关系后,被告方同意开庭当天派代表回来主动协商。2012年9月3日,本案开庭时,原告、被告李道某及被告方的特别代表如约来到法庭,承办法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组织了庭前调解,向双方详细阐述了本案的法律关系及各方法律责任,建议双方互谅互让、换位思考,引导双方设身处地为对方考虑。最终,经过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详细分析,对各方法律责任的准确划分,对各方诉讼成本的合理权衡,原、被告经深思熟虑和权衡利弊后,一致同意被告方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贰万元整,并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签订了和解协议。原告据此向法院申请撤诉,本案得以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被告方李某等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一房产项目的工程施工,原告邱泽某受被告方李某等三人雇请,在被告方承包的项目工地上务工。 2011年7月23日上午,原告邱泽某在项目施工时不幸被电锯锯伤左下肢,因伤情较重,随即被送往安徽省池州市人民医院医治。经该院诊断检查,原告邱泽某为左小腿切割伤、左腓总神经挫伤等,共花费医疗费8000余元,后经司法鉴定评定为拾级伤残。受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方协商赔偿事宜,因双方争议太大未果,原告遂申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案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范围,裁决不予受理。2012年4月28日,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方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涟源市人民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经调查了解,被告方均未在家,遂一方面跟被告方积极电话联系沟通,另一方面将本案法律文书及时送给被告方家人;同时,通过电话明之以法、晓之以理,敦促其依法承担责任,积极面对和处理此事。经承办法官阐明利害关系后,被告方同意开庭当天派代表回来主动协商。2012年9月3日,本案开庭时,原告、被告李道某及被告方的特别代表如约来到法庭,承办法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组织了庭前调解,向双方详细阐述了本案的法律关系及各方法律责任,建议双方互谅互让、换位思考,引导双方设身处地为对方考虑。最终,经过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详细分析,对各方法律责任的准确划分,对各方诉讼成本的合理权衡,原、被告经深思熟虑和权衡利弊后,一致同意被告方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贰万元整,并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签订了和解协议。原告据此向法院申请撤诉,本案得以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对和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责任编辑:边江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