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法院三措施缩短交通事故案件平均审限36天
2012-09-05 14:28: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荣昌频道 | 作者:张敏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通过不断实践探索,从三方面入手,在确保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不断缩短交通事故案件平均审理时限。今年上半年已结的104件交通事故案件平均审理时限约55.6天,比去年91.8天的平均审理时限缩短了36.2天。

  及时审查案卷材料,力争庭前调解。各承办人拿到案件后即在第一时间审查案卷相关材料,并请原告提供详细的赔偿清单及证据材料,将其同开庭传票一同送达给被告。在被告领取传票时,就了解被告的答辩意见而不是等到开庭才了解,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则积极与当事人沟通,进行法律释明,争取促成诉前调解。如张某诉赵某及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中,通过开庭前与被告的积极沟通,在了解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的误工损失部分后,通过耐心释法明理,开庭前双方就很顺利达成了调解意愿。

  庭前组织证据交换,尽早进入重新鉴定程序。对原告单方面提交了伤残鉴定结论的案件,承办法官在庭前审查时即组织各方进行证据交换,特别是针对被告方对原告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告知其尽快进入重新鉴定程序而不必等到开庭后再提,这样一来在鉴定前就可节约15天的审理期限。如在林某与某重庆长途汽车公司及某保险公司一案中,因在送达副本时一并将原告的赔偿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交付给被告方,被告方当即申请了重新鉴定而不似以往到开庭时才提出,从而大大缩短了审理期限。

  规范鉴定程序,加强与鉴定机构的联系,节约鉴定时间。案件因进入鉴定程序而中止,而鉴定时间少则两三个月、多则半年甚至还有一两年的情况出现。为改变此情况,该院要求承办法官首先规范鉴定中的各种程序,包括通知当事人确定鉴定移送材料相关事宜、选定鉴定机构及完善相关费用、移送鉴定时间等等,并尽量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杜绝出现因当事人故意拖延而影响鉴定的情况。在鉴定机构受理后,承办人定期与当事人或鉴定人员联系,争取尽快做出鉴定意见,避免了鉴定意见做出之后几个月才到法院的情况,确保因鉴定中止时间不超过2个月,这样既能节约诉讼时间,也能避免当事人对法院产生故意拖延办案的不良印象。如张某诉曾某、刘某、蒋某及某保险公司一案中,在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时,因张某与保险公司发生矛盾,张某一直拒绝配合,鉴定机构也一直未作回复,导致第一次鉴定时间超过1年才有结论。因此,第二次进行补充鉴定时,承办人在做通当事人工作后,积极与鉴定机构的人联系,及时了解鉴定程序进展情况,在一个月内就拿到了鉴定结论。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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