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入社区的三重价值
2012-09-01 11:05: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烈忠
近年来,一些法院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选派法官深入基层创建“无讼社区”,前移了纠纷化解关口,拓宽了矛盾纠纷化解渠道,符合能动司法要求,体现了法院和法官的责任与担当。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如何依法处理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体现着社会管理者的智慧与责任。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并不是消灭了矛盾纠纷的社会,而是拥有合理便捷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一场官司十代仇”,诉讼仅仅是矛盾纠纷化解的最后选择,而非最优选择。否则,法院将势必被淹没于诉讼的“汪洋大海”之中,也没有精力去解决疑难案件,提高裁判质量。法院参与创建“无讼社区”,打造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化解机制,对构建和谐社会来说,是个不错的选择。具体来说,法官参与创建“无讼社区”,主要实现了以下三方面的结合。
实现了法官与群众的结合。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专业。裁判案件需要法官精通法律知识,熟练掌握司法技能。同时,法官的人民性决定了法官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创建“无讼社区”,能够很好地将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与广大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群众可以从社区法官那里获得免费的法律服务,能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法官通过在社区“接地气”、听民声,能够增强群众观念和提升群众工作能力。
实现了法律与道德的结合。在纠纷化解方面,法律不是万能的,其刚性有余,柔性不足;而道德则相反。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律与道德共同发力。开展“无讼社区”建设,能够使两者互相取长补短,产生共振效应。社区出现了矛盾纠纷,法官通过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和不利后果,能让当事人从法律层面理性衡量利弊得失;社区干部和邻居等从乡土民情入手进行的劝解以及双方“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现实,可能会使当事人心平气和地“化干戈为玉帛”。
实现了预防与化解的结合。中医追求的最高境界是“治未病”。构建和谐社会也应如此,需要有效地预防矛盾纠纷。法官进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工作,能够让群众知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违法不能干,从而发挥法律的教育、指引、评价、预测功能,达到预防发生矛盾纠纷的目的;法官在第一时间参与社区纠纷调处,能够让矛盾纠纷在萌芽状态就得到化解,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社区是社会的单元,社区稳,则社会安。法官办案之余入社区,可能要付出更多的辛劳和汗水,但社区的矛盾纠纷减少了,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和谐幸福。
(作者单位: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如何依法处理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体现着社会管理者的智慧与责任。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并不是消灭了矛盾纠纷的社会,而是拥有合理便捷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一场官司十代仇”,诉讼仅仅是矛盾纠纷化解的最后选择,而非最优选择。否则,法院将势必被淹没于诉讼的“汪洋大海”之中,也没有精力去解决疑难案件,提高裁判质量。法院参与创建“无讼社区”,打造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化解机制,对构建和谐社会来说,是个不错的选择。具体来说,法官参与创建“无讼社区”,主要实现了以下三方面的结合。
实现了法官与群众的结合。法律是一门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专业。裁判案件需要法官精通法律知识,熟练掌握司法技能。同时,法官的人民性决定了法官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创建“无讼社区”,能够很好地将职业化、精英化的法官与广大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群众可以从社区法官那里获得免费的法律服务,能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法官通过在社区“接地气”、听民声,能够增强群众观念和提升群众工作能力。
实现了法律与道德的结合。在纠纷化解方面,法律不是万能的,其刚性有余,柔性不足;而道德则相反。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律与道德共同发力。开展“无讼社区”建设,能够使两者互相取长补短,产生共振效应。社区出现了矛盾纠纷,法官通过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和不利后果,能让当事人从法律层面理性衡量利弊得失;社区干部和邻居等从乡土民情入手进行的劝解以及双方“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现实,可能会使当事人心平气和地“化干戈为玉帛”。
实现了预防与化解的结合。中医追求的最高境界是“治未病”。构建和谐社会也应如此,需要有效地预防矛盾纠纷。法官进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工作,能够让群众知道哪些事能做、哪些事违法不能干,从而发挥法律的教育、指引、评价、预测功能,达到预防发生矛盾纠纷的目的;法官在第一时间参与社区纠纷调处,能够让矛盾纠纷在萌芽状态就得到化解,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社区是社会的单元,社区稳,则社会安。法官办案之余入社区,可能要付出更多的辛劳和汗水,但社区的矛盾纠纷减少了,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和谐幸福。
(作者单位: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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