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泄露爆炸致2死1伤 燃气公司证据不足被判赔百万
2012-08-31 16:23:37
     中国法院网讯 (陈自喜)  因连接至灶具的软管与接管口分离,导致天然气泄露引发爆炸,同时引发火灾,造成二死一伤。燃气公司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住户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能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燃气公司赔偿七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一百一十七万余元。

  2009年12月21日,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水泥厂住宅小区的房主李某与某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了《小区燃气供气服务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负责日常供气服务;燃气投入使用后,该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和户外维修以保证李某正常用气。该协议书同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事项进行了约定。2009年12月27日,燃气公司为李某的房屋安装好了天然气入户管道并负责连接灶具,开通了天然气,经测试,5分钟点火通气正常。2010年4月9日,该房屋的居住人曹某与其妻起床时(其岳父与其子尚在卧室内睡觉),闻到室内有煤气味,并听到燃气表有异响,经检查发现连接至灶台的软管与灶台接管口分离。曹某立即关闭进气阀门,打开阳台窗户通风,同时将抽油烟机打开,之后去另一个阳台开窗户过程中,发生爆炸,并导致客厅及卧室起火。事故造成房屋损毁,曹某的岳父及妻子死亡,儿子全身多处烧伤。经北京市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查明起火原因系厨房阳台处连接灶台之软管天然气泄漏,发生爆炸致起火成灾。北京市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分析灾害成因为压缩天然气爆炸极限为5%-15%,为甲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爆炸瞬间产生高压、高温,其破坏力极强等。

  诉讼中,燃气公司提出了多项答辩意见,譬如引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曹某擅自开启抽油烟机产生电火花,引燃燃气造成;软管与灶具分离的原因是由于曹某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不当造成的;此次事故发生是由于曹某等原告未能及时发现家中燃气泄露并及时保修等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与《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根据《小区燃气供气服务协议书》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结合《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等规定,被告燃气公司应为燃气设施的实质占有人和管理人。燃气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受害人或者合同相对方告知了使用燃气的注意事项、遇有燃气泄露情况下如何正确处理等相关知识,因此不能认定其已经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因此,法院判决燃气公司赔偿七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一百一十七万余元。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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