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小伙刑满释放抢劫强奸六旬老妪再入监牢
2012-08-10 15:10:50
     中国法院网讯 (董霞)  刑满释放的被告人陈某出狱后没有吸取以往的教训,而是重操旧业,终因再次抢劫、强奸6旬老人被再次进宫。8月8日,被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陈某,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2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12年4月28日被罗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5月10日被罗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2年4月28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携带金属棍窜至罗山县铁铺乡某村茶山上,看见被告人曾某(女,63岁)一人在采茶,遂上前向曾某索要钱财,曾某拒绝后,陈某随即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曾某人民币二元,后又强行将曾某按倒在地,脱掉曾某右腿裤子,抠摸其阴道,正欲强行与曾某发生性关系时,被闻迅赶来的群众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陈某在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陈某同时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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