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人大常委会出台文件
为破解执行难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为破解执行难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2012-08-07 15:28: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山东频道 | 作者:朱瑞旭 杨文祥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从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设立救助基金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畅通执行渠道,凝聚社会合力,优化执行环境,形成破解执行难局面的社会合力。
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决议》将建立以人民法院为主体,公安、 检察、 金融、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管理、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参与的执行联动机制,形成执行工作整体合力;建立健全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助本级政府排查清理并按法定程序废止地方或者部门保护、阻碍执行工作的文件和规定,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
协助部门不得实体审查生效法律文书。《决议》规定,法院在执行案件中需要办理房屋、土地、车辆、船舶、 股权、投资权益等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转移等手续,查询工商、税务、户籍档案的,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协助,不得对生效法律文书和执行协助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查询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子女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的户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出入境情况、电子照片等相关信息,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应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应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不得拒绝或虚假申报,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和转移财产;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必须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到庭接受询问。
政府加强执行救助基金建设。《决议》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将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市政府每年不少于 120 万元,县级政府每年不少于30 万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申请执行人特别困难、被执行人又无履行能力的,给予申请执行人一定救助,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决议》将建立以人民法院为主体,公安、 检察、 金融、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管理、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参与的执行联动机制,形成执行工作整体合力;建立健全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助本级政府排查清理并按法定程序废止地方或者部门保护、阻碍执行工作的文件和规定,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
协助部门不得实体审查生效法律文书。《决议》规定,法院在执行案件中需要办理房屋、土地、车辆、船舶、 股权、投资权益等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的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转移等手续,查询工商、税务、户籍档案的,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协助,不得对生效法律文书和执行协助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查询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子女或者其他特定关系人的户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出入境情况、电子照片等相关信息,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应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应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不得拒绝或虚假申报,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和转移财产;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必须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到庭接受询问。
政府加强执行救助基金建设。《决议》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将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市政府每年不少于 120 万元,县级政府每年不少于30 万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对申请执行人特别困难、被执行人又无履行能力的,给予申请执行人一定救助,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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