懵懂女大学生成"小三" 邀五好友报复负心汉获刑
2012-08-03 16:48: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益阳频道 | 作者:聂凯 张文清
因涉世未深,女大学生杨某交友不慎,感觉自己身心情感均受到“男友”欺骗,便邀五名“90后”抢劫报复“男友”,构成刑事犯罪。五名被告人中年龄最小的16岁,最大的19岁,在法院审理中,五名被告人悔罪表现明显,而且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近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五人从轻处罚,均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上半年,正在益阳某大学就读的女大学生杨某,根据所学专业的需要,杨某被安排在某单位实习。一次偶然的机会,她认识了30岁的龚某及龚某的妻子张某。在交往中杨某禁不住龚某甜言蜜语下的强大攻势,很快被龚某俘获芳心,并与之发生了性关系。然而好景不长,龚某的妻子张某很快发现了丈夫与杨某的婚外情,便在朋友、熟人圈子里散播杨某的坏话。杨某在朋友面前颜面扫地,而此时龚某不但不替杨某说话,还在朋友面前称是杨某勾引的自己。
受到了欺骗的杨某,便立意报复。2011年8月25日傍晚,杨某邀集华某、谌某,谌某、罗某及吴某到益阳市秀峰公园见面,杨某提出教训龚某,并抢劫龚某的钱财作为对自己的补偿,其他人均表示同意。之后,杨某将龚某约到秀峰公园西门。杨、龚等六人一起步行至公园假山处时,华某假装与杨某发生争吵推搡,龚某欲上前帮助杨某,谌某、罗某、吴某便按事先商议,冲上去殴打龚某,之后抢走龚的钱包和一部手机,包内有现金两千多元。案发后,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杨某的配合下,公案机关将华某、谌某、罗某、吴某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为刚成年的在校学生,因交友不慎而产生报复念头,采取非法手段泄愤而抢劫犯罪,一审法院遂依法判处杨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等五人抢劫犯罪事出有因,且情节较轻,犯罪后悔罪表现明显,为教育、挽救青少年,对杨某、谌某、罗某、华某适用缓刑,对年龄最小的吴某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上半年,正在益阳某大学就读的女大学生杨某,根据所学专业的需要,杨某被安排在某单位实习。一次偶然的机会,她认识了30岁的龚某及龚某的妻子张某。在交往中杨某禁不住龚某甜言蜜语下的强大攻势,很快被龚某俘获芳心,并与之发生了性关系。然而好景不长,龚某的妻子张某很快发现了丈夫与杨某的婚外情,便在朋友、熟人圈子里散播杨某的坏话。杨某在朋友面前颜面扫地,而此时龚某不但不替杨某说话,还在朋友面前称是杨某勾引的自己。
受到了欺骗的杨某,便立意报复。2011年8月25日傍晚,杨某邀集华某、谌某,谌某、罗某及吴某到益阳市秀峰公园见面,杨某提出教训龚某,并抢劫龚某的钱财作为对自己的补偿,其他人均表示同意。之后,杨某将龚某约到秀峰公园西门。杨、龚等六人一起步行至公园假山处时,华某假装与杨某发生争吵推搡,龚某欲上前帮助杨某,谌某、罗某、吴某便按事先商议,冲上去殴打龚某,之后抢走龚的钱包和一部手机,包内有现金两千多元。案发后,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杨某的配合下,公案机关将华某、谌某、罗某、吴某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为刚成年的在校学生,因交友不慎而产生报复念头,采取非法手段泄愤而抢劫犯罪,一审法院遂依法判处杨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等五人抢劫犯罪事出有因,且情节较轻,犯罪后悔罪表现明显,为教育、挽救青少年,对杨某、谌某、罗某、华某适用缓刑,对年龄最小的吴某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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