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现实路径
2012-07-27 10:47:0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林振通
坚持能动司法,积极主动加强诉讼指导。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能动司法要求法院在立案庭时,不仅要耐心回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更要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和解释诉讼的程序事项及其相关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风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生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者是对有关法律规定产生错误理解,或者对自己的处分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不甚清楚等情形时,法官要主动予以询问、提醒、释明,以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充分表达其真实意愿。能动司法要求法官要加强案件审理结束后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在当事人对法律文书存在疑问时,要耐心讲解说明,做好息诉工作。
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正确解释适用法律。在法律漏洞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不得拒绝裁判的法官无论如何有义务去解释法律,并且在法律有漏洞时有义务去补充它。在司法活动中,“法律非经解释不能适用”,法官必须通过解释法律填补法律漏洞才能适用法律。因此,法院要通过法律适用为载体,在遵循法律解释规则的情况下,积极填补法律漏洞,细化具体法律规定。
强化裁判说理,推进司法公开。由于司法在现代社会所具有的权威性、中立性和终结性,使其成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载体和最后救济途径。公开审判,早在我国1954年宪法中就被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1999年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就将“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作为今后几年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又明确规定:“依法扩大审判公开的范围,增加法院各项工作的透明度。”公正审判是现代司法的标志,司法公正理应成为“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公正”。裁判说理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推理过程,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并强化裁判说理,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认同度的必然选择。可以说,裁判说理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公开的价值功能。因此,应在裁判文书上强化裁判说理,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
从制度源头畅通利益诉求及民意沟通表达渠道。要从制度源头拓宽民意沟通表达途径,为人民群众的诉求提供畅通、便利渠道。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司法决策,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完善法院新闻发布和信息披露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实绩评价、监督约束等方面,建立健全法院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机制,认真听取群众的诉求,及时收集掌握人民群众的思想动态、心理情绪、愿望心声以及带倾向性的社会动态。对群众反映的各种利益诉求和问题,要做到有人应、有人管、有结果、有反馈。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要坚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逐案分析进行排查,有针对性地制定清理化解方案,并按排查汇总、会诊研判、责任倒查三项机制及时推进积案清理。
强化法制宣传引导,提升公民法律意识。坚持以各项审判为纽带,多措并举全面推进普法工作。坚持突出重点,以农村为重点区域、以企业为重点部位、以未成年犯为重点人员,主动延伸审判职能,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和预防违法犯罪工作。一是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发挥司法宣传教育功能,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觉守法。二是突出重点对象做好普法教育。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等不同对象法制宣传教育,把领导干部、青少年宣传教育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及时回访、考察、帮教失足青少年犯,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主动与关工委、共青团、妇联、教育局等职能部门建立联系,共同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三是拓宽法律宣传途径。围绕国家和地方重大项目建设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并发挥人民法庭地处农村一线的优势,强化法律宣传,促进农村法制知识的普及。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正确解释适用法律。在法律漏洞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不得拒绝裁判的法官无论如何有义务去解释法律,并且在法律有漏洞时有义务去补充它。在司法活动中,“法律非经解释不能适用”,法官必须通过解释法律填补法律漏洞才能适用法律。因此,法院要通过法律适用为载体,在遵循法律解释规则的情况下,积极填补法律漏洞,细化具体法律规定。
强化裁判说理,推进司法公开。由于司法在现代社会所具有的权威性、中立性和终结性,使其成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载体和最后救济途径。公开审判,早在我国1954年宪法中就被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1999年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就将“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作为今后几年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又明确规定:“依法扩大审判公开的范围,增加法院各项工作的透明度。”公正审判是现代司法的标志,司法公正理应成为“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公正”。裁判说理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推理过程,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并强化裁判说理,是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认同度的必然选择。可以说,裁判说理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公开的价值功能。因此,应在裁判文书上强化裁判说理,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
从制度源头畅通利益诉求及民意沟通表达渠道。要从制度源头拓宽民意沟通表达途径,为人民群众的诉求提供畅通、便利渠道。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司法决策,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完善法院新闻发布和信息披露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实绩评价、监督约束等方面,建立健全法院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机制,认真听取群众的诉求,及时收集掌握人民群众的思想动态、心理情绪、愿望心声以及带倾向性的社会动态。对群众反映的各种利益诉求和问题,要做到有人应、有人管、有结果、有反馈。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要坚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逐案分析进行排查,有针对性地制定清理化解方案,并按排查汇总、会诊研判、责任倒查三项机制及时推进积案清理。
强化法制宣传引导,提升公民法律意识。坚持以各项审判为纽带,多措并举全面推进普法工作。坚持突出重点,以农村为重点区域、以企业为重点部位、以未成年犯为重点人员,主动延伸审判职能,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和预防违法犯罪工作。一是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发挥司法宣传教育功能,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觉守法。二是突出重点对象做好普法教育。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等不同对象法制宣传教育,把领导干部、青少年宣传教育作为重中之重。坚持及时回访、考察、帮教失足青少年犯,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主动与关工委、共青团、妇联、教育局等职能部门建立联系,共同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三是拓宽法律宣传途径。围绕国家和地方重大项目建设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并发挥人民法庭地处农村一线的优势,强化法律宣传,促进农村法制知识的普及。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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