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情执行同居纠纷案件 人民教师终被真情感化
2012-07-20 10:25:33
     中国法院网讯 (郭万忠 常乐)  7月16日,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通过真情感化一名人民教师,促使他履行了义务,改正了错误。

  贺强是洛川县某小学教师,他与王丽在2002年农历12月依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同居期间两人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贺强于2011年12月诉至洛川法院要求抚养两个孩子并分割共有财产。经洛川法院的审理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子一女由贺强抚养,共有财产归贺强所有并经营管理,贺强给付王丽3.78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贺强向王丽支付了1万元,剩余的2.78万元一直拒绝给付。王丽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于2012年6月30向洛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法官考虑到被执行人贺强是人民教师的特殊职业,没有立即开着法院的警车到其所在单位执行该案,而是将贺强电话通知到法院执行局,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且耐心地解释法律,分析事理。执行法官动之以情地对贺强说,作为人民教师,就应该为学生、为社会做出好的榜样,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不仅违法,而且会丧失了信用,对自己,对学生,对社会都是有害的。在经过1小时的耐心谈话后,贺强终于领悟了执行法官的良苦用心和所讲的道理,承诺当天下午先交来0.6万元,剩余2.18万元六天以后交纳。六天后,王丽在洛川法院执行局领到了贺强分两次交来的2.78万元。至此,该案得以执结。(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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