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法院连续四年刑事案件无抗诉无申诉无零上访
2012-07-12 15:22:50
     中国法院网讯  自2010年1 0月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法院全面推行以来,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作为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之一,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各项要求,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整体推进,据悉,该院已经连续四年刑事案件无抗诉无申诉无零上访。

  格尔木市法院是青海最早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法院之一,自2009年5月被省高级法院确定为量刑规范化试点单位以来,该院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附带民事赔偿率和财产刑的自愿履行率均有了明显上升,案件抗诉率、申诉率、上访率均为零,量刑规范化改革成效逐渐显现。

  该院开展规范量刑的具体作法是:制定了《量刑程序实施细则》和《量刑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量刑均衡操作方法。制定量刑参照依据,真正做到“阳光审判”。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如何量刑进行辩护,确保了被告人的权利。注重提取量刑要素,逐步实现规范量刑。量刑要素包括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时间、地点、犯罪动机、起因、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退赃和赔偿情况等,法官根据个案的不同情节,参照增减幅度进行量刑;实施量刑规范化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而且保证了试点刑种中相同相似案件在同一时期量刑的基本均衡。科学设置基准刑参照点,不断推进量刑均衡。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官在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作理性分析的基础上,严格按照《量刑细则》的规定,认真填写每一件案件的量刑简表,从而得出被告人的刑期。推广应用量刑规范化办案系统,办案快捷高效,案件的当庭宣判率得到了明显提升。统一财产刑尺度,遏制罚金随意性。在规范量刑工作中,格尔木市法院《量刑细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对宣告刑为单处罚金、并处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罚金数额作出了规定。将被告人赔偿情况作为对量刑的情节之一,有效地促进了被告人自愿赔偿的积极性,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创造良好的条件。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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