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法官给力巧调解 巨款兑现了借款纠纷
2012-07-12 13:58: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蓝丹丹
  7月11日下午,当被告梁某将349899.96元存入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账户的时候,一起标的为三十多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努力下终于调解并全部履行完毕。

  被告梁某因生意急需资金,便于2009年9月10日向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7万元,借款期限为19年,并以其所有的一处房地产作为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被告于2009年12月开始有违约,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偿还部分欠款。至今年2月29日,被告尚有8期借款未还,累计欠违约借款本金6574.41元,积欠利息14771.32元。原告遂诉至都安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近将349899.96元及利息。

  承办法官在接到该案后认真、仔细地翻阅卷宗材料,反复核实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为该案涉及的标的额大,虽然有房地产抵押担保,但如果贸然的进行判决然后由当事人进入执行程序对被告所抵押的房产强制执行,被告就需要支付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一大笔费用,会给被告在生活上和心里上造成很大的影响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承办法官也了解到梁某仍有履行还款的能力。

  为有效化解纠纷,使本案迅速地结案,承办法官主动来到梁某的家中与梁某进行接触,倾听梁某的真实想法,积极耐心地做其的工作,对梁某的想法心平气和地解释,同时通过讲法律、论事实、摆证据深入细致地辨法析理,被告梁某逐步转变了原有的认识。看到梁某思想有所转变,承办法官又多次的通过电话与梁某进行交流、沟通。到开庭当天承办法官再次从感情上、道义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梁某的工作,最终,梁某被法官的真情所感动,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其在调解协议签订十天后偿还原告的借款349899.96元及利息。

   7月11日下午,梁某如期将349899.96借款存入原告的账户,至此该起涉及三十多万元标的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案结事了,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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