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畅拖欠货款 法院助力当事人庭外和解
2012-07-09 16:17: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九江频道 | 作者:吴柳华
7月9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承办法官的努力,被告与原告终于在庭外达成和解,被告偿付了货款66100元,原告放弃了对其他经济损失的追偿。
2010年3月30日,原告九江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黑、白芝麻,总价287100元,被告在2010年4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后,被告仍欠66100元一直未付。原告一直催讨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定被告立即偿付货款661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800余元,合计人民币91900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了诉讼材料给被告公司,并与被告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沟通。被告负责人表示由于近年来销售不畅,虽然一直在陆续的支付货款,但还是有部分没有支付,自己也觉得这样是不对的。这次原告的起诉,是对其的督促,所以会立刻和原告商量还款事宜,但也表示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过多,希望原告能考虑双方的合作关系,予以减轻或放弃。
承办法官就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问题又做了原告的工作,原告表示可以放弃有关经济损失的赔偿要求。通过法官不厌其烦的多次努力,被告与原告终于在庭外达成和解,该案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2010年3月30日,原告九江某公司与被告青岛某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黑、白芝麻,总价287100元,被告在2010年4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后,被告仍欠66100元一直未付。原告一直催讨无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定被告立即偿付货款661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800余元,合计人民币91900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了诉讼材料给被告公司,并与被告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沟通。被告负责人表示由于近年来销售不畅,虽然一直在陆续的支付货款,但还是有部分没有支付,自己也觉得这样是不对的。这次原告的起诉,是对其的督促,所以会立刻和原告商量还款事宜,但也表示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过多,希望原告能考虑双方的合作关系,予以减轻或放弃。
承办法官就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问题又做了原告的工作,原告表示可以放弃有关经济损失的赔偿要求。通过法官不厌其烦的多次努力,被告与原告终于在庭外达成和解,该案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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