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也是金牌调解员”
2012-07-04 10:58: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费晖
  6月底,单位例行案件评查。同事小刘把装好的案卷交与我验卷。我认真地翻阅着每件卷宗,当原告戴小某的名字映入眼帘的时候,我想起了前不久调解的一起抚养费纠纷。

  1997年1月10日,原告戴小某的母亲戴某与被告肖某在奉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0年11月11日生育原告戴小某。婚后,戴某与肖某未能很好建立夫妻感情,形同陌路。2007年3月16日,戴某与被告肖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原告戴小某由戴某抚养,被告肖某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小孩教育费、医疗费及小孩考取大学期间的费用双方凭发票各半承担。戴某与被告肖某离婚后,肖某又另行组建了新的家庭。之后,被告肖某仅支付了戴小某部分生活费,到起诉之日止尚欠原告戴小某生活费5400元、应承担的学杂费、医疗费1637元,共计人民币7037元。为此,原告戴小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肖某支付上述抚养费用。

  案件受理后,我们每次前往被告肖某住处送达应诉材料,都是铁将军把门,无功而返。为了联系上被告肖某,我们利用中午和晚上休息对方空闲的时间电话联系,一次、两次、三次,“您拨打的电话正在通话中……”。电话里又响起忙音,看的出,被告肖某对这个熟悉的陌生号码比较“感冒”。诉讼期间,原告戴小某的母亲戴某多次来法院反映自己下岗在家,仅凭自身经济能力很难维系小孩的抚养。为此,原告戴小某的母亲戴某还联系了江西卫视《金牌调解》栏目组,希望栏目组能帮助组织调解。《金牌调解》集最权威的金牌调解员和观察员队伍,以调解纠纷、化解矛盾、促进和谐为宗旨,让观众看到一个不一样的电视调解节目。节目赢得了在广大观众的信赖和口碑,其调解方式方法也一直是我们借鉴和学习的榜样。

  为了尽快地联系上肖某,我们编辑了一条短信息发送给肖某,讲明来意。不久,肖某主动跟我们打来电话,但情绪略显烦躁,反复指责前妻未与自己商量就更改了小孩的姓。了解到对方的想法,我们约请肖某次日来庭调解。虽然在电话中入耳的还是肖某尖锐的语言和表示拒绝的态度。我们并没有放弃努力,听完我们的劝解,肖某沉默了片刻,同意次日到法庭与我们面谈。

  第二天,肖某早早地便来到法庭等候。肖某中等个子,体态清瘦。我们寒暄几句后便步入正题。肖某对我们说:“自己不是尊重法院和法官,开始总以为你们是戴某请来的‘救兵’。法官,能把戴某叫来吗,我想跟她当面谈谈。”见时机好转,我们立即召集戴某来庭进行调解。我们详细向戴某和肖某解释了法律条文,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你们夫妻离婚后,戴某为以后的家庭生活或孩子的身心健康考虑,让孩子改姓,这样做是合情合法的。只不过是戴某事先没有与肖某商量,擅自将孩子改姓的做法有些不妥,但肖某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因为抚养孩子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能以任何借口不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

  经过近二个小时耐心细致地讲解,被告肖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愿意一次性支付所欠小孩的抚养费7037元,并自2012年7月1日起每月承担原告戴小某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调解结束后,原告戴小某的母亲戴某竖起大拇指对我们说:“这是我第一次到法院打官司。开始我还想到金牌调解栏目去调解的。想不到你们处理地这么快这么好。你们也是金牌调解员。”

  我想:“金牌调解员”的头衔无疑是对我们所做工作的肯定,但是我们离老百姓的期望还有很大的差距,以后工作仍需努力。肖某组建了新的家庭,拥有了新的幸福。但肖某疏于与年幼的儿子沟通和联系,对肖某而言,却不能不说是一种无形的失去。人总在不断地拥有,又不断地失去。既然不能永恒,那就要牢牢把握现在的幸福,不要让更多的人遭受伤害。

(作者单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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