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合伙经营不善起纠纷 武宁法院快速执结
2012-07-03 16:46:52
中国法院网讯 (卢小平) 7月3日上午,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通过执行和解,快速执结一起5人合伙纠纷案件,四债务人当场兑现全部案款。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柯某系要好朋友。2011年2月,柯某邀王某与刘某、余某、马某5人合伙按揭购买一台大型挖掘机进行经营。因王某后期无钱垫资,要求退股。经协商,四被执行人同意申请人王某退股,并由柯某向王某出具条据,同意退回王某入股款25000元,此款于2011年前付清。刘某、柯某、余某、马某均相继在条据上签字,但马某注明“只要挖掘机年内没有被拖走,我那份我认”,其他三人均认同此附条件。后因经营不善,该挖掘机于2011年底被厂家拖回。王某多次向柯某、刘某、余某及马某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柯某、刘某、余某、马某自愿各退回王某股金1000元,共计4000元,此款于2012年5月20日前付款。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期限届满后,柯某等四人均未履行义务。
7月2日,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于次日电话传唤四被执行人到庭。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执行和解,四被执行人当即叫家属将4000元到庭付给申请人,同时,申请人作了出让步,放弃逾期履行利息的请求。至此,一起5人合伙纠纷案顺利执结。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柯某系要好朋友。2011年2月,柯某邀王某与刘某、余某、马某5人合伙按揭购买一台大型挖掘机进行经营。因王某后期无钱垫资,要求退股。经协商,四被执行人同意申请人王某退股,并由柯某向王某出具条据,同意退回王某入股款25000元,此款于2011年前付清。刘某、柯某、余某、马某均相继在条据上签字,但马某注明“只要挖掘机年内没有被拖走,我那份我认”,其他三人均认同此附条件。后因经营不善,该挖掘机于2011年底被厂家拖回。王某多次向柯某、刘某、余某及马某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达成如下协议:柯某、刘某、余某、马某自愿各退回王某股金1000元,共计4000元,此款于2012年5月20日前付款。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期限届满后,柯某等四人均未履行义务。
7月2日,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于次日电话传唤四被执行人到庭。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执行和解,四被执行人当即叫家属将4000元到庭付给申请人,同时,申请人作了出让步,放弃逾期履行利息的请求。至此,一起5人合伙纠纷案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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