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审判流程管理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
2012-06-29 09:55: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韦艳艳
审判管理是人民法院对审判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的方式。我国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机制建设,从1999年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正式提出建立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审判管理机制的任务开始,就一直在不断探索中前行。各级法院越来越深刻地意识到,科学的审判管理制度是保障司法走向公正和高效的必由之路,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加强,社会全面进步,传统审判管理体制中轻程序、弱制衡的弊端与公众对司法公正性要求日益增强的矛盾;审判效率低下,人力资源浪费严重与案件不断增长、公众对审判高效性要求日益增强的矛盾;法官素质不高,司法腐败与依法治国、公众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矛盾,都显得十分突出。在这种背景下,审判管理改革成为了人民法院工作的当务之急。审判管理改革的目的是要建立公开、公正、高效、规范、有序的审判工作运行机制,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审判权运行管理和监督机制,使审判资源得以合理地配备。
一、审判流程管理概述
审判流程管理是近年来伴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而提出的一种新型审判管理方式,是整个审判管理体系的基础和操作平台。1999年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8条规定:“建立科学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高效。”这是我国司法机关第一次权威地提出审判流程管理的概念和基本内涵,为全国法院探索审判流程管理指明了方向。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流程管理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对案件的立案、送达、排期、开庭、裁判、执行、结案、归档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和动态监督、管理,以保障案件审理公正、高效运行的一种管理方式。从性质上看,审判流程管理是程序性管理,针对的是案件的程序运行问题,而不直接指向实体裁判;从主体上看,审判流程管理是由专门机构行使的职能管理,将审判职能与管理职能分离,从而大大提高了审判流程管理的效能;从方式上看,审判流程管理是一种全程、动态的管理,是以事前明确职责为前提、事中跟踪监督为主体、事后问责为保障的贯穿于案件审判全过程的管理模式。其目的是确保案件审理程序合法、及时、不超审限,提高审判时效性,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其重要意义在于在实现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相分离的基础上,通过对审判程序的管理与控制,使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促进审判公开、高效、有序地开展,保障程序的公开与公正,保障司法廉洁。
二、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审判流程管理的实质是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以程序高效促进诉讼经济高效,最终实现司法公正、高效。审判流程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对案件从立案、送达、排期、开庭、裁判、执行、结案至归档的不同阶段进行全程跟踪,实现审判程序的管理与控制;对鉴定评估、中止、延期审理和审限临界警示等审判节点事项进行过问、审批和督办;为各审判庭与综合部门之间和各个审判环节之间的紧密配合进行协调,使审判各环节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监督和制约,促进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
三、开展、推动审判流程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由专门部门负责审判流程管理工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现各级法院均设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若干意见》规定:“审判管理办公室主要担任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经验总结等审判管理职责。”即审管办的工作职能是案件信息管理、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效评估、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绩效考核、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由此可知审判流程管理是审管办的工作职能之一。在审管办成立以前,审判管理工作采取的是传统的以庭局为依托的分权管理体制,审判管理各项职能分散在各个业务庭室,导致审判管理职能交叉、职责分散、缺乏监督、效率低下。审管办成立后,便将原本分散的审判管理职能集中于一个部门,真正将审判执行与审判管理分离,使审判管理工作效率得到极大提高。
(二)依托审判综合管理系统推动审判流程管理的信息化。
统一安装审判综合管理系统,并依托该系统进行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设有立案、分案、审理、执行、审限管理、结案、送达、评查、归档、案卷移送等10个节点,重点抓住立案、分案、审限、结案、归档五个重点环节,对案件审判流程进行全程的严格监控。承办人将案件审理各环节的信息录入系统后,系统可以自动生成相关数据,如收结案数、快超审限案件数、已超审限案件数、快超期归档数、已超期归档数、鉴定案件数、财产保全数、公告案件数等,并形成统计表单呈现在系统内。同时,在每个案件表单中,系统会以不同标志反映案件审理实际情况,如“正在审理”、“中止”、“财产保全”、“快超审限”等,时刻提醒案件承办人严格按照规定审理案件。
(三)加强对案件审限的跟踪和督办。
审限监督是审判流程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强化对案件审限的跟踪监督,系统可根据立案庭录入的立案信息,自动计算案件审限。在审限到期前10天,如果承办人未办理相关延期或中止审限的手续,系统会每天向承办人发送警示邮件,督促承办人尽快结案或办理延期手续,同时快超信息会出现在系统的统计表单中。审判流程管理职能部门有权对案件审限进行监控,并在案件快超审限时进行督办和通报。
(四)采取多项措施,促进均衡结案工作。
积极开展均衡结案工作,严格控制结收案比、结案均衡度、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法定期限内立案情况、法定期限内案卷移送情况等指标;实行“月通报”、“季通报”制度,每月通报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收结案数和法官办案进度等情况,每季度末由上级法院通报辖区法院长期未结案件情况;通过审判综合管理系统,对各类案件从立案、分案、审限、结案到归档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控制和预警跟踪,从而强化均衡结案监督管理。
(五)定期进行审判质量效率指标分析,建立健全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制度。
每季度召开审判执行业务运行态势分析会,对审判质量效率指标数据进行分析,查找数据升降背后的深刻原因,在促进各级法院的审判质量与效率不断提高,促使审判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收到了各级法院领导掌握情况更及时,认识问题更准确,分析方法更科学,决策依据更充分的良好效果。可制作《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态势(季度)分析报告制作导引》,进一步推进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态势分析形成科学、统一、规范、专业的模式。通过对审判质量效率指标进行分析,及时把握审判执行工作的走势,以指导审判流程管理工作。
(六)将审判流程管理纳入绩效考核。
将审判流程管理纳入绩效考核工作。在本院制定《各部门绩效管理考评办法》,在各部门的考评内容中包括了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结案均衡度、案件信息录入、审限督办等审判流程管理内容。同时还可制定《审判管理工作考评标准》,对本院的审判管理工作进行单项绩效考评,其中信息化应用、审限管理等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内容也纳入了考评范围。
四、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困难
(一)部分法院审判流程管理主体不明确。
部分法院是由立案庭、审管办等部门联合从事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这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职能的分散或重叠。目前部分法院原则上还实行“大立案”格局,立案庭承担审判流程中的多项具体事务,如控制立案、监督案件审理过程等,而审管办承担的是对整个审判流程的监管职能,负责对全院收、结案情况的监控,这种情况下,由于立案庭的职责定位不明确,在监管方面很容易出现与审管办职能重叠、权责混淆不清的情况。
(二)审判流程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影响了审判流程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由于编制原因,部分法院的审管办只是内设机构,没有独立的行政编制,大多数基层法院实行审管办与审监庭“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审判管理工作实际是审监庭的工作人员负责。从审判流程管理的性质看,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审判经验,熟悉案件审理全过程;能熟练操作审判综合管理系统,熟悉审理过程中各个节点的控制;具备较强的综合调研能力等。且安装使用审判综合管理系统的时间较短,目前还在不断更新中,大部分审判流程管理人员对于系统的使用尚未完全熟悉,涉及到对各个审理节点的监督控制就遇到一定困难,往往会因操作不当无法及时查找正确的信息,审判综合管理系统的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从而影响了工作效率。另外,审判流程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这就需要审判流程管理人员具备较强的综合调研和文书写作能力,目前部分法院较缺乏这方面的人才,故在成果转化方面仍存在困难。
(三)审限监督力度不足,缺乏惩治机制。
审限监督是法院审判流程管理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虽然依托审判综合管理系统已基本实现对每个案件的审限进行计算、跟踪和监督,审判流程管理部门也可通过系统行使督办权,但大多仅限于督促,如果承办人未按要求补充手续,并没有实质的惩罚措施,审限监督力度仍显不足,未能真正起到督促承办人按期审结案件的作用。虽然部分法院采取了惩罚措施,但并未形成制度,且在实践中是否取得效果仍待进一步核实。
(四)法院干警对审判流程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准确。
审判流程管理是依托审判综合管理系统对案件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审理过程中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将直接影响到系统数据统计的真实性,对审判流程管理是否准确到位起到关键作用。但在审判实践中,大部分法院干警对信息录入的重要性尚未充分认识,认为在系统中录入案件信息是重复工作,增加了工作量,也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因此只要保证案卷中的材料齐全就可以了。按照系统原先的设定,在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应当在立案、分案、审理、执行、审限管理、结案、送达、评查、归档、案卷移送等10个节点上进行相应的信息录入。目前在立案、分案、审限、结案、归档这五个环节上均有不同程度的缺漏,特别是审限、结案、归档等环节上,很多法官未按照规定进行案件操作。如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未制作程序转化审批表;延长审限、未制作延长审限审批表、或虽然制作表格但未报主管院长审批等,导致系统无法正确计算案件审限,无法真正实现对案件流程的监控,为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有些案件承办人不是按照审理过程逐步进行信息录入,而是待案件审限即将届满或审理完毕时,才一次性将信息录入,使审判流程管理部门无法真实掌握案件的审理阶段和状态,不利于案件流程监督。
五、关于加强审判流程管理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审判流程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审判流程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随着审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深入,对审判流程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应是具备丰富的审判经验,能熟练操作审判综合管理系统,熟悉审理过程中各个节点的控制,同时具备较强的综合调研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从目前情况看,各级法院的审判流程管理部门人员数量虽然不少,但真正具备上述能力的人员仍很缺乏。下一步应加大力度,加强审判流程管理队伍建设,对审判流程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计算机系统应用培训,使其尽快熟悉系统和审理流程各节点的控制;同时,针对目前审判管理部门人员老化的问题,应努力创造机会让更多的学历高,富有干劲的青年干警加入审判流程管理队伍,增强队伍的活力和创造力。
(二)进一步推动信息化建设,完善案件流程管理系统。
针对法院干警在使用审判综合管理系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下一步应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认真研究审判执行的特点,从既方便干警操作使用,又利于院领导及审判管理部门监督案件全过程的角度出发,研究制定系统完善措施,争取使系统设置更符合审判实际。另外,目前的审判综合管理系统与司法统计系统是分离的,案件流程输入是一套程序,结案数据统计又是另一套程序,不仅增加了各业务部门的负担,也容易造成数据统计的混乱。审判综合管理系统应充分发挥其统计数据的功能,根据录入信息自动生成相应的参数,使后期的司法统计更便捷更高效,更能为审判管理服务。
(三)提高法院干警对审判流程管理的认识,抓好信息录入工作。
下一步应对法院干警进行审判管理的基础培训,使大家认识到审判管理特别是审判流程管理对审判执行高质高效运行的重要性,而审判流程管理信息化从长远来看,是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之一,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只有每一位法院干警在办案过程中自觉地将案件信息录入系统,才能保证系统的有效运行,发挥系统应有的作用。
(四)加强审限监督,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目前的审判综合管理系统虽然设有审限节点,对案件审限进行自动跟踪,并进行快超审限预警,审判流程管理部门甚至院领导也行使相应的督促权力,但案件超审限问题依然突出,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监督有余,惩罚无力。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虽然也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但实施力度不够,不足以对案件承办人形成威慑力。因此下一步应对系统进行完善,增加节点控制力度,对案件快超或已超审限的,除对承办人进行督办外,应增设自动阻断功能,即系统自动停止案件流程进行,承办人如不按规定办理中止、延长审限等手续的,将无法在案件表单中进行任何操作,以此督促承办人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严格绩效考评机制,将超审限案件真实计入法官个人的绩效考评成绩中。通过上述做法,提高法官的办案责任心,进而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办案效率,从源头上遏制超审限案件的发生。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一、审判流程管理概述
审判流程管理是近年来伴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而提出的一种新型审判管理方式,是整个审判管理体系的基础和操作平台。1999年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8条规定:“建立科学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由专门机构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保证案件审理工作的公正、高效。”这是我国司法机关第一次权威地提出审判流程管理的概念和基本内涵,为全国法院探索审判流程管理指明了方向。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流程管理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对案件的立案、送达、排期、开庭、裁判、执行、结案、归档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和动态监督、管理,以保障案件审理公正、高效运行的一种管理方式。从性质上看,审判流程管理是程序性管理,针对的是案件的程序运行问题,而不直接指向实体裁判;从主体上看,审判流程管理是由专门机构行使的职能管理,将审判职能与管理职能分离,从而大大提高了审判流程管理的效能;从方式上看,审判流程管理是一种全程、动态的管理,是以事前明确职责为前提、事中跟踪监督为主体、事后问责为保障的贯穿于案件审判全过程的管理模式。其目的是确保案件审理程序合法、及时、不超审限,提高审判时效性,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其重要意义在于在实现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相分离的基础上,通过对审判程序的管理与控制,使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促进审判公开、高效、有序地开展,保障程序的公开与公正,保障司法廉洁。
二、审判流程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审判流程管理的实质是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以程序高效促进诉讼经济高效,最终实现司法公正、高效。审判流程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对案件从立案、送达、排期、开庭、裁判、执行、结案至归档的不同阶段进行全程跟踪,实现审判程序的管理与控制;对鉴定评估、中止、延期审理和审限临界警示等审判节点事项进行过问、审批和督办;为各审判庭与综合部门之间和各个审判环节之间的紧密配合进行协调,使审判各环节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监督和制约,促进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
三、开展、推动审判流程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由专门部门负责审判流程管理工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现各级法院均设立了审判管理办公室。《若干意见》规定:“审判管理办公室主要担任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经验总结等审判管理职责。”即审管办的工作职能是案件信息管理、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效评估、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绩效考核、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由此可知审判流程管理是审管办的工作职能之一。在审管办成立以前,审判管理工作采取的是传统的以庭局为依托的分权管理体制,审判管理各项职能分散在各个业务庭室,导致审判管理职能交叉、职责分散、缺乏监督、效率低下。审管办成立后,便将原本分散的审判管理职能集中于一个部门,真正将审判执行与审判管理分离,使审判管理工作效率得到极大提高。
(二)依托审判综合管理系统推动审判流程管理的信息化。
统一安装审判综合管理系统,并依托该系统进行审判流程管理。系统设有立案、分案、审理、执行、审限管理、结案、送达、评查、归档、案卷移送等10个节点,重点抓住立案、分案、审限、结案、归档五个重点环节,对案件审判流程进行全程的严格监控。承办人将案件审理各环节的信息录入系统后,系统可以自动生成相关数据,如收结案数、快超审限案件数、已超审限案件数、快超期归档数、已超期归档数、鉴定案件数、财产保全数、公告案件数等,并形成统计表单呈现在系统内。同时,在每个案件表单中,系统会以不同标志反映案件审理实际情况,如“正在审理”、“中止”、“财产保全”、“快超审限”等,时刻提醒案件承办人严格按照规定审理案件。
(三)加强对案件审限的跟踪和督办。
审限监督是审判流程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强化对案件审限的跟踪监督,系统可根据立案庭录入的立案信息,自动计算案件审限。在审限到期前10天,如果承办人未办理相关延期或中止审限的手续,系统会每天向承办人发送警示邮件,督促承办人尽快结案或办理延期手续,同时快超信息会出现在系统的统计表单中。审判流程管理职能部门有权对案件审限进行监控,并在案件快超审限时进行督办和通报。
(四)采取多项措施,促进均衡结案工作。
积极开展均衡结案工作,严格控制结收案比、结案均衡度、法定审限内结案率、法定期限内立案情况、法定期限内案卷移送情况等指标;实行“月通报”、“季通报”制度,每月通报本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收结案数和法官办案进度等情况,每季度末由上级法院通报辖区法院长期未结案件情况;通过审判综合管理系统,对各类案件从立案、分案、审限、结案到归档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控制和预警跟踪,从而强化均衡结案监督管理。
(五)定期进行审判质量效率指标分析,建立健全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制度。
每季度召开审判执行业务运行态势分析会,对审判质量效率指标数据进行分析,查找数据升降背后的深刻原因,在促进各级法院的审判质量与效率不断提高,促使审判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收到了各级法院领导掌握情况更及时,认识问题更准确,分析方法更科学,决策依据更充分的良好效果。可制作《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态势(季度)分析报告制作导引》,进一步推进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态势分析形成科学、统一、规范、专业的模式。通过对审判质量效率指标进行分析,及时把握审判执行工作的走势,以指导审判流程管理工作。
(六)将审判流程管理纳入绩效考核。
将审判流程管理纳入绩效考核工作。在本院制定《各部门绩效管理考评办法》,在各部门的考评内容中包括了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结案均衡度、案件信息录入、审限督办等审判流程管理内容。同时还可制定《审判管理工作考评标准》,对本院的审判管理工作进行单项绩效考评,其中信息化应用、审限管理等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内容也纳入了考评范围。
四、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困难
(一)部分法院审判流程管理主体不明确。
部分法院是由立案庭、审管办等部门联合从事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这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职能的分散或重叠。目前部分法院原则上还实行“大立案”格局,立案庭承担审判流程中的多项具体事务,如控制立案、监督案件审理过程等,而审管办承担的是对整个审判流程的监管职能,负责对全院收、结案情况的监控,这种情况下,由于立案庭的职责定位不明确,在监管方面很容易出现与审管办职能重叠、权责混淆不清的情况。
(二)审判流程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影响了审判流程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由于编制原因,部分法院的审管办只是内设机构,没有独立的行政编制,大多数基层法院实行审管办与审监庭“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审判管理工作实际是审监庭的工作人员负责。从审判流程管理的性质看,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审判经验,熟悉案件审理全过程;能熟练操作审判综合管理系统,熟悉审理过程中各个节点的控制;具备较强的综合调研能力等。且安装使用审判综合管理系统的时间较短,目前还在不断更新中,大部分审判流程管理人员对于系统的使用尚未完全熟悉,涉及到对各个审理节点的监督控制就遇到一定困难,往往会因操作不当无法及时查找正确的信息,审判综合管理系统的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从而影响了工作效率。另外,审判流程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这就需要审判流程管理人员具备较强的综合调研和文书写作能力,目前部分法院较缺乏这方面的人才,故在成果转化方面仍存在困难。
(三)审限监督力度不足,缺乏惩治机制。
审限监督是法院审判流程管理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虽然依托审判综合管理系统已基本实现对每个案件的审限进行计算、跟踪和监督,审判流程管理部门也可通过系统行使督办权,但大多仅限于督促,如果承办人未按要求补充手续,并没有实质的惩罚措施,审限监督力度仍显不足,未能真正起到督促承办人按期审结案件的作用。虽然部分法院采取了惩罚措施,但并未形成制度,且在实践中是否取得效果仍待进一步核实。
(四)法院干警对审判流程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准确。
审判流程管理是依托审判综合管理系统对案件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因此审理过程中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将直接影响到系统数据统计的真实性,对审判流程管理是否准确到位起到关键作用。但在审判实践中,大部分法院干警对信息录入的重要性尚未充分认识,认为在系统中录入案件信息是重复工作,增加了工作量,也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因此只要保证案卷中的材料齐全就可以了。按照系统原先的设定,在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应当在立案、分案、审理、执行、审限管理、结案、送达、评查、归档、案卷移送等10个节点上进行相应的信息录入。目前在立案、分案、审限、结案、归档这五个环节上均有不同程度的缺漏,特别是审限、结案、归档等环节上,很多法官未按照规定进行案件操作。如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未制作程序转化审批表;延长审限、未制作延长审限审批表、或虽然制作表格但未报主管院长审批等,导致系统无法正确计算案件审限,无法真正实现对案件流程的监控,为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有些案件承办人不是按照审理过程逐步进行信息录入,而是待案件审限即将届满或审理完毕时,才一次性将信息录入,使审判流程管理部门无法真实掌握案件的审理阶段和状态,不利于案件流程监督。
五、关于加强审判流程管理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审判流程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审判流程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随着审判流程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深入,对审判流程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应是具备丰富的审判经验,能熟练操作审判综合管理系统,熟悉审理过程中各个节点的控制,同时具备较强的综合调研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从目前情况看,各级法院的审判流程管理部门人员数量虽然不少,但真正具备上述能力的人员仍很缺乏。下一步应加大力度,加强审判流程管理队伍建设,对审判流程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计算机系统应用培训,使其尽快熟悉系统和审理流程各节点的控制;同时,针对目前审判管理部门人员老化的问题,应努力创造机会让更多的学历高,富有干劲的青年干警加入审判流程管理队伍,增强队伍的活力和创造力。
(二)进一步推动信息化建设,完善案件流程管理系统。
针对法院干警在使用审判综合管理系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下一步应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认真研究审判执行的特点,从既方便干警操作使用,又利于院领导及审判管理部门监督案件全过程的角度出发,研究制定系统完善措施,争取使系统设置更符合审判实际。另外,目前的审判综合管理系统与司法统计系统是分离的,案件流程输入是一套程序,结案数据统计又是另一套程序,不仅增加了各业务部门的负担,也容易造成数据统计的混乱。审判综合管理系统应充分发挥其统计数据的功能,根据录入信息自动生成相应的参数,使后期的司法统计更便捷更高效,更能为审判管理服务。
(三)提高法院干警对审判流程管理的认识,抓好信息录入工作。
下一步应对法院干警进行审判管理的基础培训,使大家认识到审判管理特别是审判流程管理对审判执行高质高效运行的重要性,而审判流程管理信息化从长远来看,是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之一,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只有每一位法院干警在办案过程中自觉地将案件信息录入系统,才能保证系统的有效运行,发挥系统应有的作用。
(四)加强审限监督,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
目前的审判综合管理系统虽然设有审限节点,对案件审限进行自动跟踪,并进行快超审限预警,审判流程管理部门甚至院领导也行使相应的督促权力,但案件超审限问题依然突出,主要原因还是在于监督有余,惩罚无力。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虽然也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但实施力度不够,不足以对案件承办人形成威慑力。因此下一步应对系统进行完善,增加节点控制力度,对案件快超或已超审限的,除对承办人进行督办外,应增设自动阻断功能,即系统自动停止案件流程进行,承办人如不按规定办理中止、延长审限等手续的,将无法在案件表单中进行任何操作,以此督促承办人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同时严格绩效考评机制,将超审限案件真实计入法官个人的绩效考评成绩中。通过上述做法,提高法官的办案责任心,进而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办案效率,从源头上遏制超审限案件的发生。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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