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问题裁判文书对执行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2012-06-25 14:52: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连升
问题裁判文书是指存在错误或瑕疵的据以执行的各类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难的多种成因中,问题裁判文书属于造成执行难问题的内因之一,不仅容易产生执行积案,而且多数会诱发涉执信访案件,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每年在执行程序中发现的问题裁判文书约占全部进入执行环节裁判文书的0.5%,其中造成当事人上访信访的案件为70%左右,由此可见,因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存在问题而导致执行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案件虽然为少数,但对执行工作和法院形象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较大,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从执行实践活动中遇到的情况看,问题裁判文书的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一是裁判文书存在错误,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二是不同案件或同一纠纷的裁判结果之间相互冲突或完全对立;三是当事人基本情况特别是住所情况查证不足,叙述不明。四是裁判结果不明确、不具体。
造成裁判文书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1、部分承办诉讼案件的法官业务素质较差,法学理论素养不高,不能适应法律知识更新快、司法要求高、涉诉纠纷繁杂的客观形势发展,导致办案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准,适用法律错误。2、少数诉讼案件承办法官受不正当干预或人情因素的影响,不能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严格依法依纪办案,导致裁判结果不公。3、有的诉讼案件承办法官在遇到涉诉纠纷复杂、矛盾尖锐的情况下,缺乏责任意识,不能坚守职业信仰,为回避矛盾而无原则地办案,造成审理和裁判环节不严谨,裁判文书存在瑕疵。4、法院各部门之间工作协调性不足,审判、执行工作在机制上的分立,造成多数审判人员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盲区、误区,视野狭窄,缺乏全局观念,存在就案办案、孤立审判思想,不能充分顾及后续的执行工作,对裁判质量不重视,对裁判结果的可执行性、便利执行性漠然视之。
针对问题裁判文书的成因及其对执行工作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首先,应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努力提高审判质量,重点是通过制度化的政治学习、业务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审判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增强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对确实不适应审判工作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从根本上杜绝因业务能力欠缺造成的裁判质量问题。其次,要健全和严格落实审判质量责任认定、追究制度,强化审判人员的守职尽责观念,铲除因主、客观因素不良影响而出现问题裁判的土壤。三是要教育全体干警充分树立全局观念,克服孤立办案思想和短视行为,将执行工作意识贯穿于立案、审理、裁判等各个环节,不断提高裁判结果的可操作性、便捷执行性,为后期的执行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四是要强化诉讼案件流程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集体研讨案件的优势,切实做好裁判文书的审核、签发工作,严格落实诉讼案件结案评查制度,防止问题裁判文书的产生,避免问题裁判文书因不能及时被发现和处理而流入执行环节。五是要打造纠正问题裁判案件的绿色通道,对于执行程序中发现的因执行依据存在问题而不能顺利执行的案件,无论是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还是执行机构认为需要主动按照院长发现错误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途径进行解决,均应快速进行审查、研究和处理,不推诿扯皮,不敷衍塞责。六是要进一步提高执行干警综合业务素质和对此类问题的处置能力。一方面,执行干警要不断提高自身综合业务素质,在执行工作中应注意对执行依据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的裁判,根据存在问题的性质,积极提出适当解决办法。另一方面,执行干警应不断提高应对此类问题的能力,善于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于程序实体上存在明显错误,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的裁判,适时引导当事人依法寻求权利救济,或者主动依法启动再审程序进行解决,同时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对于裁判结果存在轻微瑕疵,不能或不宜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的案件,应在全面准确地把握案件有关情况的前提下,制定科学、合理、公平的执行方案,采取适宜的执行措施,注重引导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达到案能结、事能了的工作目标,确保案件执行工作的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从执行实践活动中遇到的情况看,问题裁判文书的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一是裁判文书存在错误,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二是不同案件或同一纠纷的裁判结果之间相互冲突或完全对立;三是当事人基本情况特别是住所情况查证不足,叙述不明。四是裁判结果不明确、不具体。
造成裁判文书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1、部分承办诉讼案件的法官业务素质较差,法学理论素养不高,不能适应法律知识更新快、司法要求高、涉诉纠纷繁杂的客观形势发展,导致办案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不准,适用法律错误。2、少数诉讼案件承办法官受不正当干预或人情因素的影响,不能恪守法官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严格依法依纪办案,导致裁判结果不公。3、有的诉讼案件承办法官在遇到涉诉纠纷复杂、矛盾尖锐的情况下,缺乏责任意识,不能坚守职业信仰,为回避矛盾而无原则地办案,造成审理和裁判环节不严谨,裁判文书存在瑕疵。4、法院各部门之间工作协调性不足,审判、执行工作在机制上的分立,造成多数审判人员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盲区、误区,视野狭窄,缺乏全局观念,存在就案办案、孤立审判思想,不能充分顾及后续的执行工作,对裁判质量不重视,对裁判结果的可执行性、便利执行性漠然视之。
针对问题裁判文书的成因及其对执行工作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首先,应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努力提高审判质量,重点是通过制度化的政治学习、业务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审判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增强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对确实不适应审判工作的人员及时进行调整,从根本上杜绝因业务能力欠缺造成的裁判质量问题。其次,要健全和严格落实审判质量责任认定、追究制度,强化审判人员的守职尽责观念,铲除因主、客观因素不良影响而出现问题裁判的土壤。三是要教育全体干警充分树立全局观念,克服孤立办案思想和短视行为,将执行工作意识贯穿于立案、审理、裁判等各个环节,不断提高裁判结果的可操作性、便捷执行性,为后期的执行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四是要强化诉讼案件流程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集体研讨案件的优势,切实做好裁判文书的审核、签发工作,严格落实诉讼案件结案评查制度,防止问题裁判文书的产生,避免问题裁判文书因不能及时被发现和处理而流入执行环节。五是要打造纠正问题裁判案件的绿色通道,对于执行程序中发现的因执行依据存在问题而不能顺利执行的案件,无论是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还是执行机构认为需要主动按照院长发现错误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途径进行解决,均应快速进行审查、研究和处理,不推诿扯皮,不敷衍塞责。六是要进一步提高执行干警综合业务素质和对此类问题的处置能力。一方面,执行干警要不断提高自身综合业务素质,在执行工作中应注意对执行依据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的裁判,根据存在问题的性质,积极提出适当解决办法。另一方面,执行干警应不断提高应对此类问题的能力,善于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对于程序实体上存在明显错误,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的裁判,适时引导当事人依法寻求权利救济,或者主动依法启动再审程序进行解决,同时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对于裁判结果存在轻微瑕疵,不能或不宜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的案件,应在全面准确地把握案件有关情况的前提下,制定科学、合理、公平的执行方案,采取适宜的执行措施,注重引导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达到案能结、事能了的工作目标,确保案件执行工作的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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