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司法 点滴践行
——记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办案心得
2012-06-20 16:08: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 作者:吴亚平
在我承办的众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有这样一起纠纷。当事人在诉讼中有着细微而别样的需求,从而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1年6月,王某向徐某借款8万元,并为徐某出具一张借条。近日,徐某持王某出具的借条诉至我院,要求王某返还借款8万元。诉前调解过程中,王某称已返还徐某2万元,只欠徐某6万元。后徐某承认王某已返还1万元,要求王某返还借款7万元。
开庭前一天下午四点左右,我得知王某衡量了诉讼的利弊,愿意马上归还徐某7万元,只是不愿意见到徐某。他坚称自己已经归还2万元,只是没有证据证明。尽管徐某现在承认王某已还1万元,王某表示对徐某不再信任,希望我们能在双方不见面的情况下尽快处理此案。王某称,徐某只要将借条交给法庭,他愿意当即把7万元钱交给法庭。
既然王某有还款意愿,并对我们充满了信任,对于他的要求,我满口答应下来。可是,第二天上午就是我们电话通知双方开庭的日子,时间很短暂,而且第二天上午还安排了另一个庭审。王某和徐某的纠纷,能否在第二天上午就妥善解决呢,我心中略有一丝忐忑。同时,因为见惯了不诚实守信的当事人,我既担心王某会不会反悔,再要求徐某返还8万元借款;又担心王某会不会守信在第二天带来7万元。
于是,我开始紧张而忙碌地做起各项庭前准备工作。首先给徐某打电话,确认她现在是否主张7万元,向她告知王某的还款意愿,并与她充分沟通王某次日即还款的工作流程,以及王某没有如约带7万元到庭的预案工作。接下来,我起草了撤诉裁定书、调解书两份文书,并预备了送达回证等相关手续。如果王某能当场给付7万元,撤诉结案无疑方便快捷,我内心自然倾向于此。调解结案的话,既要做调解笔录和调解书,又要经过法院收发案款,无形中给当事人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如果王某不能当场给付,调解结案又是必须的,双方约定一个期限达成调解协议即可。
但我清楚地知道,双方接受背对背的调撤工作,意味着对法院和我们个人的极大信任。我定当不辜负他们的信任,妥善处理并平衡照顾到各方的利益。
第二天早上我刚到法庭,徐某如约先至。她按照我的意思将借条原件交给我,并写了一份收到王某7万元的收条和撤诉申请。我告诉她先离开法院,不要走远。如果王某带来7万元,我会代她收下7万元,并将徐某预先写好的收条转交给王某,并向王某出具撤诉裁定书。如果王某没有带够7万元或者根本没带钱,我会马上通知她到庭参加庭审或者庭前调解,争取快速解决此案。接过徐某的这些材料,我感受到了满满的信任和沉甸甸的责任。
徐某走后,我和书记员小高开始了另一个案子的开庭审理工作。庭审结束后,王某提溜着一个黑色塑料袋,如期到了法庭。见到王某带来7万元钱,我长长地松了一口气。小高忙着校核、打印另一个案子的开庭笔录。我给王某看了徐某交给我的借条和收条,又带他去立案财务窗口清点了钱款。随后,我收下同样承载着信任的7万元钱,将收条和撤诉裁定书交给他。王某满意地走了。
之后的事情可想而知,徐某带着7万元钱和撤诉裁定书,同样满意地离开了法庭。
就这样,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我们繁忙的工作中快速而妥善地处理完毕,既解决了经济纠纷,又照顾了双方的利益和情感需求。事后想来,其中,当事人对我们的信任固然重要,但整个处理过程的公开、公正、透明、细密和人性化更加关键,它们才是当事人之所以信任我们的法宝所在啊。
是啊,公开、公正、透明、细密和人性化,这不就是法律和司法工作的应然之义么?这不正是我们每一个政法干警努力恪守和遵循的职业道德么?它们彰显着政法干警“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更承载着中国法治的未来。
2011年6月,王某向徐某借款8万元,并为徐某出具一张借条。近日,徐某持王某出具的借条诉至我院,要求王某返还借款8万元。诉前调解过程中,王某称已返还徐某2万元,只欠徐某6万元。后徐某承认王某已返还1万元,要求王某返还借款7万元。
开庭前一天下午四点左右,我得知王某衡量了诉讼的利弊,愿意马上归还徐某7万元,只是不愿意见到徐某。他坚称自己已经归还2万元,只是没有证据证明。尽管徐某现在承认王某已还1万元,王某表示对徐某不再信任,希望我们能在双方不见面的情况下尽快处理此案。王某称,徐某只要将借条交给法庭,他愿意当即把7万元钱交给法庭。
既然王某有还款意愿,并对我们充满了信任,对于他的要求,我满口答应下来。可是,第二天上午就是我们电话通知双方开庭的日子,时间很短暂,而且第二天上午还安排了另一个庭审。王某和徐某的纠纷,能否在第二天上午就妥善解决呢,我心中略有一丝忐忑。同时,因为见惯了不诚实守信的当事人,我既担心王某会不会反悔,再要求徐某返还8万元借款;又担心王某会不会守信在第二天带来7万元。
于是,我开始紧张而忙碌地做起各项庭前准备工作。首先给徐某打电话,确认她现在是否主张7万元,向她告知王某的还款意愿,并与她充分沟通王某次日即还款的工作流程,以及王某没有如约带7万元到庭的预案工作。接下来,我起草了撤诉裁定书、调解书两份文书,并预备了送达回证等相关手续。如果王某能当场给付7万元,撤诉结案无疑方便快捷,我内心自然倾向于此。调解结案的话,既要做调解笔录和调解书,又要经过法院收发案款,无形中给当事人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如果王某不能当场给付,调解结案又是必须的,双方约定一个期限达成调解协议即可。
但我清楚地知道,双方接受背对背的调撤工作,意味着对法院和我们个人的极大信任。我定当不辜负他们的信任,妥善处理并平衡照顾到各方的利益。
第二天早上我刚到法庭,徐某如约先至。她按照我的意思将借条原件交给我,并写了一份收到王某7万元的收条和撤诉申请。我告诉她先离开法院,不要走远。如果王某带来7万元,我会代她收下7万元,并将徐某预先写好的收条转交给王某,并向王某出具撤诉裁定书。如果王某没有带够7万元或者根本没带钱,我会马上通知她到庭参加庭审或者庭前调解,争取快速解决此案。接过徐某的这些材料,我感受到了满满的信任和沉甸甸的责任。
徐某走后,我和书记员小高开始了另一个案子的开庭审理工作。庭审结束后,王某提溜着一个黑色塑料袋,如期到了法庭。见到王某带来7万元钱,我长长地松了一口气。小高忙着校核、打印另一个案子的开庭笔录。我给王某看了徐某交给我的借条和收条,又带他去立案财务窗口清点了钱款。随后,我收下同样承载着信任的7万元钱,将收条和撤诉裁定书交给他。王某满意地走了。
之后的事情可想而知,徐某带着7万元钱和撤诉裁定书,同样满意地离开了法庭。
就这样,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在我们繁忙的工作中快速而妥善地处理完毕,既解决了经济纠纷,又照顾了双方的利益和情感需求。事后想来,其中,当事人对我们的信任固然重要,但整个处理过程的公开、公正、透明、细密和人性化更加关键,它们才是当事人之所以信任我们的法宝所在啊。
是啊,公开、公正、透明、细密和人性化,这不就是法律和司法工作的应然之义么?这不正是我们每一个政法干警努力恪守和遵循的职业道德么?它们彰显着政法干警“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更承载着中国法治的未来。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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