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妈多次B超产检仍生出畸形儿 医院称无责任
2012-06-18 14:33:39 |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 作者:刘勇 刘振涛 文图
慧慧(化名)右下肢短小且严重畸形
多次B超产检孕妇仍生畸形儿(图)
被告安福县妇幼保健院称无责任 江西首例健康生育选择权案将再次开审
4次B超和2次孕检都显示:腹中胎儿发育正常。谁知生下来的竟是个右下肢短小的畸形儿。
2010年11月4日,悲伤不已的产妇李娟(化名)在与医院协商未果后,携女儿慧慧(化名)以侵害健康生育选择权为由,愤然将医院告上法庭。
2011年6月28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之后,为准确定性医院诊疗行为的过错,法院于今年3月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医疗行为进行了鉴定,并将于近期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据称,该案系江西省首例侵害健康生育选择权案。此前,省内多家基层法院虽曾接办过类似案件,但均以法院调解成功、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而撤案。
新生儿先天性肢体残疾
1996年12月,家住安福县平都镇李家村的李娟和本村的小伙子谢凯(化名)结婚。
2010年5月,李娟到安福县妇幼保健院体检,被确诊已怀孕5个月。为了生下一个活泼、健康的孩子,在家庭条件并不宽裕的情况下,谢凯带着妻子李娟坚持在该院做孕妇产前检查。
李娟回忆说,从2010年5月30日到2010年10月11日,她共做了4次B超检查、2次产检,每次医生都说腹中胎儿情况很好,发育正常。
2010年10月12日上午,李娟在安福县妇幼保健院生下一名女婴。然而,等待在医院产房门口的家人看到婴儿后却目瞪口呆:孩子右下肢短小且严重畸形。
“如果医院能早点告知胎儿不健康,我们也不会有今天的痛苦。”抱着女儿的李娟双目紧闭流下痛苦的泪水。
李娟的丈夫谢凯告诉新法制报记者,妻子去县妇幼保健院检查时,一直按照医师建议和要求在该院随诊和月诊,“但每次检查后医生都说没有问题,我们是完全相信的。”
李娟认为,如果医院当时能重视,检查出问题,终止妊娠,就不会出现现在这种情况了,所以医院是有责任的。现在她生育出先天性的肢体残疾小孩,使其在精神上和经济上都受到了巨大的伤害,故要求县妇幼保健院赔偿。
代理律师称医院应当担责
李娟、谢凯的代理律师曾庆鸿认为,安福县妇幼保健院没有严格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条例》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要求,为李娟进行相关针对性技术产前诊断,且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也没有给李娟任何产前诊断的医学建议,最终导致了下肢严重畸形婴儿的出生。
曾庆鸿说,医方应当告知未检出或不能检出的行为是导致畸形儿出生的原因,因未告知侵犯了被检查对象的知情选择权,导致畸形儿的出生。安福县妇幼保健院产前检查遗漏、疏忽的过错和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由此造成畸形儿被监护和被抚养负担的增加和实际损失,给畸形儿的父母带来了沉重的精神打击和经济负担,且由于医院的行为,将导致畸形儿长大懂事后在学习、生活、工作、婚姻、家庭等各方面造成严重影响,最终形成强大的精神负担,因此医院应当对畸形儿给予精神赔偿。
曾庆鸿认为,安福县妇幼保健院侵犯了李娟、谢凯的知情权、人格权、健康生育权,从而剥夺了李娟、谢凯夫妇的优生优育选择权,同时畸形婴儿的诞生与安福县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安福县妇幼保健院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
医院称与检查无关没有责任
6月15日下午,新法制报记者试图采访安福县妇幼保健院院长彭莉,彭莉以“没时间要开会”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据悉,安福县妇幼保健院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已委托律师撰写了答辩状。
院方的观点是:医院在对李娟的孕检过程中,是按照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根据现行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的诊断常规,产前超声检查并不包括对胎儿下肢短小畸形的检查和诊断,所以医院并不存在任何责任。
院方还表示,李娟在做B超检查时,医院给出的B超报告是按照超声常规检查作出的,因此医院履行的告知义务是客观的、全面的,没有侵权,也没有违约。大部分胎儿异常和遗传病不是机器能够检测出来的,医院只能根据检查作出相应的报告。而且,B超对胎儿检查有其局限性,影像检查仅供参考。
院方认为,胎儿生下来就是先天残疾,医院也很遗憾,但是,这跟医院的检查没有任何联系,原告要求医院作出赔偿,是完全没有法律根据的。
司法鉴定显示医院存在过错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为准确了解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过错比例大小,2012年3月13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委托江西建诚司法鉴定中心对这一医疗行为进行了鉴定。
鉴定书称,B超具有一定局限性,不能检查出所有的胎儿畸形。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条例》和《母婴保健实施办法》以及《超生产前诊断技术规范》规定,孕妇李娟在安福县妇幼保健院进行彩超检查,医院未违反医疗管理条件。
不过,鉴定书也同时指出,安福县妇幼保健院在2010年9月5日彩超报告中出现“股骨长6.3CM”的描述,但安福县妇幼保健院并没有告知孕妇李娟其测量结果可能仅仅是检测一侧肢体,使孕妇“误以为”胎儿股骨发育正常这一错误概念,所以安福县妇幼保健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缺乏注意提示,存在一定的过错,过错程度10%。
专家认为存在法律因果关系
江西警察学院民商法教授刘德福分析认为,先天性残疾婴儿和婴儿父母起诉检查治疗医院赔偿案件,近年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数目仍在增加。由于法律规范的有限性和医疗技术的复杂性以及医疗过程的多样性,致使这类案件似乎没有一致的标准,各地法院在处理过程中也各行其是。
刘德福分析说,就本案而言,原告的诉求需要依据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直接原因和近因)来作出判断。如果医院采取周到的检查和治疗,就可以避免这种状况转化为现实。医院的过错不是残疾婴儿本身,而是未能够检查出婴儿的残疾状况。残疾儿出生导致父母抚养成本的增加与医院未能查出胎儿残疾的诊断过错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应当就增加残疾儿出生所致额外的费用承担过错责任。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基于合同而生的职业上的高度注意义务,对应的请求权依据是,缔约方的合理预期权和信赖权因医院的过错受到侵害,侵害的结果就是额外费用和成本的必然发生。
据悉,安福县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被告安福县妇幼保健院称无责任 江西首例健康生育选择权案将再次开审
4次B超和2次孕检都显示:腹中胎儿发育正常。谁知生下来的竟是个右下肢短小的畸形儿。
2010年11月4日,悲伤不已的产妇李娟(化名)在与医院协商未果后,携女儿慧慧(化名)以侵害健康生育选择权为由,愤然将医院告上法庭。
2011年6月28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之后,为准确定性医院诊疗行为的过错,法院于今年3月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医疗行为进行了鉴定,并将于近期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据称,该案系江西省首例侵害健康生育选择权案。此前,省内多家基层法院虽曾接办过类似案件,但均以法院调解成功、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而撤案。
新生儿先天性肢体残疾
1996年12月,家住安福县平都镇李家村的李娟和本村的小伙子谢凯(化名)结婚。
2010年5月,李娟到安福县妇幼保健院体检,被确诊已怀孕5个月。为了生下一个活泼、健康的孩子,在家庭条件并不宽裕的情况下,谢凯带着妻子李娟坚持在该院做孕妇产前检查。
李娟回忆说,从2010年5月30日到2010年10月11日,她共做了4次B超检查、2次产检,每次医生都说腹中胎儿情况很好,发育正常。
2010年10月12日上午,李娟在安福县妇幼保健院生下一名女婴。然而,等待在医院产房门口的家人看到婴儿后却目瞪口呆:孩子右下肢短小且严重畸形。
“如果医院能早点告知胎儿不健康,我们也不会有今天的痛苦。”抱着女儿的李娟双目紧闭流下痛苦的泪水。
李娟的丈夫谢凯告诉新法制报记者,妻子去县妇幼保健院检查时,一直按照医师建议和要求在该院随诊和月诊,“但每次检查后医生都说没有问题,我们是完全相信的。”
李娟认为,如果医院当时能重视,检查出问题,终止妊娠,就不会出现现在这种情况了,所以医院是有责任的。现在她生育出先天性的肢体残疾小孩,使其在精神上和经济上都受到了巨大的伤害,故要求县妇幼保健院赔偿。
代理律师称医院应当担责
李娟、谢凯的代理律师曾庆鸿认为,安福县妇幼保健院没有严格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条例》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要求,为李娟进行相关针对性技术产前诊断,且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也没有给李娟任何产前诊断的医学建议,最终导致了下肢严重畸形婴儿的出生。
曾庆鸿说,医方应当告知未检出或不能检出的行为是导致畸形儿出生的原因,因未告知侵犯了被检查对象的知情选择权,导致畸形儿的出生。安福县妇幼保健院产前检查遗漏、疏忽的过错和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由此造成畸形儿被监护和被抚养负担的增加和实际损失,给畸形儿的父母带来了沉重的精神打击和经济负担,且由于医院的行为,将导致畸形儿长大懂事后在学习、生活、工作、婚姻、家庭等各方面造成严重影响,最终形成强大的精神负担,因此医院应当对畸形儿给予精神赔偿。
曾庆鸿认为,安福县妇幼保健院侵犯了李娟、谢凯的知情权、人格权、健康生育权,从而剥夺了李娟、谢凯夫妇的优生优育选择权,同时畸形婴儿的诞生与安福县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安福县妇幼保健院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
医院称与检查无关没有责任
6月15日下午,新法制报记者试图采访安福县妇幼保健院院长彭莉,彭莉以“没时间要开会”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据悉,安福县妇幼保健院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已委托律师撰写了答辩状。
院方的观点是:医院在对李娟的孕检过程中,是按照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根据现行产前超声检查技术的诊断常规,产前超声检查并不包括对胎儿下肢短小畸形的检查和诊断,所以医院并不存在任何责任。
院方还表示,李娟在做B超检查时,医院给出的B超报告是按照超声常规检查作出的,因此医院履行的告知义务是客观的、全面的,没有侵权,也没有违约。大部分胎儿异常和遗传病不是机器能够检测出来的,医院只能根据检查作出相应的报告。而且,B超对胎儿检查有其局限性,影像检查仅供参考。
院方认为,胎儿生下来就是先天残疾,医院也很遗憾,但是,这跟医院的检查没有任何联系,原告要求医院作出赔偿,是完全没有法律根据的。
司法鉴定显示医院存在过错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为准确了解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过错比例大小,2012年3月13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委托江西建诚司法鉴定中心对这一医疗行为进行了鉴定。
鉴定书称,B超具有一定局限性,不能检查出所有的胎儿畸形。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条例》和《母婴保健实施办法》以及《超生产前诊断技术规范》规定,孕妇李娟在安福县妇幼保健院进行彩超检查,医院未违反医疗管理条件。
不过,鉴定书也同时指出,安福县妇幼保健院在2010年9月5日彩超报告中出现“股骨长6.3CM”的描述,但安福县妇幼保健院并没有告知孕妇李娟其测量结果可能仅仅是检测一侧肢体,使孕妇“误以为”胎儿股骨发育正常这一错误概念,所以安福县妇幼保健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缺乏注意提示,存在一定的过错,过错程度10%。
专家认为存在法律因果关系
江西警察学院民商法教授刘德福分析认为,先天性残疾婴儿和婴儿父母起诉检查治疗医院赔偿案件,近年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数目仍在增加。由于法律规范的有限性和医疗技术的复杂性以及医疗过程的多样性,致使这类案件似乎没有一致的标准,各地法院在处理过程中也各行其是。
刘德福分析说,就本案而言,原告的诉求需要依据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直接原因和近因)来作出判断。如果医院采取周到的检查和治疗,就可以避免这种状况转化为现实。医院的过错不是残疾婴儿本身,而是未能够检查出婴儿的残疾状况。残疾儿出生导致父母抚养成本的增加与医院未能查出胎儿残疾的诊断过错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应当就增加残疾儿出生所致额外的费用承担过错责任。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基于合同而生的职业上的高度注意义务,对应的请求权依据是,缔约方的合理预期权和信赖权因医院的过错受到侵害,侵害的结果就是额外费用和成本的必然发生。
据悉,安福县人民法院将于近期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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