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法院创新审判管理实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最大化
2012-06-15 16:06: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鞍山频道 | 作者:海城法院
自2010年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成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审判庭以来,截止目前该院共审理刑事案件150余件,涉及未成年被告人160余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结案率达100%,赔偿标的额达80余万元;审理各类民事案件610余件,涉及未成年人630余人,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达85%,赔偿标的额达110余万元,实现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和全方位保护。
2010年初,该院在原有未成年人犯罪合议庭的基础上,组建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审判庭。职能范围从单一的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拓展到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与未成年人权益相关联的各类民事案件。人员配置由以前的4人,增加至11人;具备审判资格人员由以前的3人,增加至6人。通过对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各类案件的全封闭归口管理,将以往仅突出对罪错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延伸到对民事部类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从而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全面性。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帮教方面,该院为进一步突出帮教效果,将“判前帮教”和“判后帮教”纳入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必经程序,实现了帮教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判前帮教”是在庭审过程中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宣讲法律知识,增强未成年被告人对法律的认知和服从意识、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悔悟心理;“判后帮教”是在宣判后进行判后答疑,帮助未成年犯正确理解执行程序的法律常识、消除其对服刑的恐惧心理、引导其自觉接受改造、争取减刑假释。2011年初,聘请了2名专业心理咨询师,专门为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尤其是对庭审之前情绪不稳、不服监管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通过增加沟通、拉近距离,排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焦虑情绪,在庭审后通过再次会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规划未来人生。一年来,共为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咨询100余次,“我要做好孩子”、“我不再犯罪”成为罪错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后的共同心声。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审判庭职能的有效发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该院设立“绿色通道”,在立案环节上设立涉未成年人权益民事案件“绿色通道”,凡侵权人或者直接被侵权人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纠纷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案件、物权纠纷等民事案件,一律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审判庭审理。实行最大化保护。在审判工作中坚持“未成年权益最大化”和“大梯次调解”两大原则,“未成年权益最大化”原则是在离婚纠纷、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继承纠纷及侵权责任纠纷中,以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利益为准则,来确定离婚的准许与否、未成年子女由哪方监护、抚育费数额的多少、财产继承的分配比例等;“大梯次调解”原则是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目标,在主审人主导的各种调解手段穷尽后,依次由庭长、主管院长主持调解,以和谐司法实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010年初,该院在原有未成年人犯罪合议庭的基础上,组建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审判庭。职能范围从单一的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拓展到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及与未成年人权益相关联的各类民事案件。人员配置由以前的4人,增加至11人;具备审判资格人员由以前的3人,增加至6人。通过对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各类案件的全封闭归口管理,将以往仅突出对罪错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延伸到对民事部类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从而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全面性。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帮教方面,该院为进一步突出帮教效果,将“判前帮教”和“判后帮教”纳入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必经程序,实现了帮教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判前帮教”是在庭审过程中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宣讲法律知识,增强未成年被告人对法律的认知和服从意识、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悔悟心理;“判后帮教”是在宣判后进行判后答疑,帮助未成年犯正确理解执行程序的法律常识、消除其对服刑的恐惧心理、引导其自觉接受改造、争取减刑假释。2011年初,聘请了2名专业心理咨询师,专门为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尤其是对庭审之前情绪不稳、不服监管的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通过增加沟通、拉近距离,排除未成年被告人的紧张、焦虑情绪,在庭审后通过再次会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规划未来人生。一年来,共为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咨询100余次,“我要做好孩子”、“我不再犯罪”成为罪错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后的共同心声。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审判庭职能的有效发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该院设立“绿色通道”,在立案环节上设立涉未成年人权益民事案件“绿色通道”,凡侵权人或者直接被侵权人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纠纷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案件、物权纠纷等民事案件,一律由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审判庭审理。实行最大化保护。在审判工作中坚持“未成年权益最大化”和“大梯次调解”两大原则,“未成年权益最大化”原则是在离婚纠纷、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监护权纠纷、继承纠纷及侵权责任纠纷中,以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利益为准则,来确定离婚的准许与否、未成年子女由哪方监护、抚育费数额的多少、财产继承的分配比例等;“大梯次调解”原则是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目标,在主审人主导的各种调解手段穷尽后,依次由庭长、主管院长主持调解,以和谐司法实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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