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兄替弟履行义务 温情化解执行案件
2012-06-13 16:01: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洛川频道 | 作者:孙军延 姜文
“说实话,我已经对这起纠纷不抱有任何希望了,没想到还会有如此满意的结果,真的太感谢你们了……”听着申请执行人的这一番话,不免心中又一次对执行干警肃然起敬,6月12日对申请执行人侯治华(化名)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通过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的多次调解,最终双方意见达到一致,将赔偿款追回。
2010年4月29日晚11时许,被告王新江(化名)驾驶轿车沿304省道由南向北行驶,在张家村路口与由北向南行驶的侯治华(化名)驾驶的隆鑫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侯治华(化名)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当晚被人送往县医院,后又转院至省人民医院治疗46天后,基本痊愈,共花去费用205169.55元,由被告王新江(化名)全部赔偿,已付21000元,下欠184169.55元。
原告侯治华(化名)于2012年2月22日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依法受理,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四查,家中无经济收入,无可供执行财产,6月12日在孙军延副院长、张永军局长及办案干警姜文多次调解,被执行人的哥哥自愿承担王新江赔偿款,并与申请执行人侯治华(化名)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哥哥一次给付10万元,剩余标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已全部兑现,案结事了。在这次执行调解中,办案干警多次向被执行人的家人做思想工作,使得案件得到了圆满的结果,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当时人的债权。
2010年4月29日晚11时许,被告王新江(化名)驾驶轿车沿304省道由南向北行驶,在张家村路口与由北向南行驶的侯治华(化名)驾驶的隆鑫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侯治华(化名)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当晚被人送往县医院,后又转院至省人民医院治疗46天后,基本痊愈,共花去费用205169.55元,由被告王新江(化名)全部赔偿,已付21000元,下欠184169.55元。
原告侯治华(化名)于2012年2月22日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依法受理,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四查,家中无经济收入,无可供执行财产,6月12日在孙军延副院长、张永军局长及办案干警姜文多次调解,被执行人的哥哥自愿承担王新江赔偿款,并与申请执行人侯治华(化名)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哥哥一次给付10万元,剩余标的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已全部兑现,案结事了。在这次执行调解中,办案干警多次向被执行人的家人做思想工作,使得案件得到了圆满的结果,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当时人的债权。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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