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职业担当
2012-06-08 11:10: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邓高阳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国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得到了提高,社会与民众对法律的需求也日益强烈,遇有矛盾纠纷不是通过私力救济,而是通过公力救济特别是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将慢慢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常态;法院在社会机构与组织中的作用、地位也日益显得重要,但民众对法律的强大需求最终都要体现在法院提供的法律产品上,法律产品的好坏事关法院与中国法制的形象,也关乎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仰。因此,如何提供优质的法律产品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已成为摆在中国法制与法院面前所迫切要解决的问题;要解决好这一问题不但需要中国法律大环境的改善与制定完备的法律,更需要既有深厚的法律理论素养又善于理论联系实际的深谙法律应用方法的法官,而让要法官达到这一层次的要求,不但要求一个法官有着强大的学习进取精神,更要求一个法官有着强大的责任担当。

  经过一代人的努力,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长足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由于我国缺乏法治的传统以及其他诸多原因,我国的法制建设仍大大落后于其它西方国家,反映到司法层面,最重要的就是司法环境不太理想,民众打官司首先想到的不是依法、依程序来求得法律的公正判决,而是忙着找各种关系,以至各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时有发生。作为身处现实环境中的法官,如果无视这些法律实施中的不和谐音符,显然不是唯物主义的态度;但如果被这些不和谐的音符所蒙蔽而无视法律与事实的存在,那也背离了作为一个法官的神圣使命。明智的态度是我们应该正视他,在实际的司法中把握好法律精神与理念,既不机械司法,也不脱离法律的精神与原则而任意司法,把这些不和谐音符放到我国法治进程中来考量,找准理论与实际的最佳契合点、习惯与制定法之间的对接点,能动司法,妥善应对法律固有的滞后与不完善的弊病。

  面对社会的不断发展与科技的不断进步,法律所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所解决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复杂,客观上对一个法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如果一个称职的法官无视这些现实要求,就会在日益复杂化的案件面前手足无措。俗话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这强调了经验对于法律从业者的重要性。经验有直接的与间接的之分,直接经验就是要求我们多学习借鉴别人有价值的东西,间接经验就要求我们多实践。法律是一门应用性比较强的科学,如果不是生存于实践的土壤中,社会主义法律这颗年幼的树是无法健康成长以至开花结果的。法律的日益发展不但要求我们努力掌握法律应用技巧,不断锤炼法律思维,提高裁判能力,也要求我们多从法律实践中汲取营养,把书面中的法律变为实际的法律来规范社会与人的行为;力求知识专业、精深,广博,司法技能娴熟、实用,能在法律的框架内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法律是神圣的,法官职业亦是神圣的,神圣的使命和矛盾纠纷日益复杂的形势要求法官有着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律有着崇高的权威,法院有着良好的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这进一步要求法官有着公正的形象。法律对于群众来说是比较抽象的,他们对于法律的感知主要是通过自己的官司与亲朋戚友、周围人的官司中来完成的,有的当事人可能一生也只会打一次官司,但法律由此给他的印象会在他心里定格一辈子。因此,法官办案时的一言一行所体现出来的形象显得格外重要,维护法律的良好形象也就成了法官职责中的应有之义,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中要牢记自己时刻代表法律,自己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一份子,要时刻把自己当成是折射中国法治建设的一面镜子,让法律在自己的工作与生活中得到展现,让群众从自己的司法中感受的法治的阳光与法律的良善。

  俗话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宫殿,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虽然文明社会的今天已无多少王侯的称谓,但法官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所起的作用可想而知,要想成为新时代紧跟时代步伐的积极进取型法官,要想成为让人民群众信任的平民型法官,要想成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务实型法官,要想成为忠诚实践法律的能干型法官,要想成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思想开放型法官,就要求法官有着强大的职业担当,忠诚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作者单位: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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