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核心价值观概览
2012-06-08 08:43: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蒋惠岭
  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确立之后,人民法院的核心价值观的选择与确立便成为法院开展各项工作的基本价值选择,也成为法院文化建设的基础问题。“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法院工作乃至整个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法治文明的精髓,是法院文化基本构成部分。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核心价值观的作用,王胜俊首席大法官曾指出,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司法核心价值观能够指导各项司法实践,二是司法核心价值观能够主导法官的立身做人。这一论断同时也得到了各国法院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印证。不论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国家,司法核心价值观对于统一司法价值、指导司法工作、塑造司法形象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世界各国的司法部门提出的核心价值观,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了各国司法机关所追求价值的共同之处,而各国具体司法制度设计方面的差异又表明,即使具有共同的价值观,仍然可以从不同的路径来实现。

  一、司法核心价值观缘何重要

  司法核心价值观成为热门话题,并不只是中国的现象。自进入近现代社会数百年来,世界各国法院不断总结本国法院在司法工作中的指导思想、基本使命、价值取向,形成了适应本国情况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成为各国制定司法政策、做出司法裁判的根本指导。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在几十年之前,各国很少全面、系统总结本国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而相关内容只是散见于个案裁判或者特定立法之中,后来在相关的国际公约中也有所体现。而近十多年来,几乎所有国家都开始重视司法核心价值观的体系化、适应社会发展及时更新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将司法核心价值观作为司法领域中的凝聚力,作为司法的“精神名片”和动力源泉。

  核心价值观不是物化结果,而是意识形态;不是行为规范,而是精神指南和价值取向。一个人、一个群体、一个组织、一个社会为什么如此重视核心价值观?司法机关为什么会特别重视核心价值观?从另一个角度分析也有三方面原因:

  第一,核心价值观的选择与确立,决定着司法机关是否融入社会主流意识之中。如果司法机关的核心价值观处于主流位置,便会与社会上的其他主流力量相互接受,形成统一战线,否则便只能是孤军奋战,尽失盟友,最终壮志难酬。

  第二,核心价值观的选择与确立,决定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职权的价值取向。能否融入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固然重要,但融入主流之后不同的价值选择仍然会影响主流之内的合力问题。即使在共同追求的多种价值之间也会有倾向与选择。不同的价值取向决定着你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决定着你判谁胜诉,判谁败诉。例如,如果一个法官的平等价值观很强,便可以预测他审理涉及男女平等、城乡差别方面的案件时会做出何种裁判。通俗地讲,这好比是“站对方向”的问题,否则即使身处同一阵营却面朝相反方向,结果必然是背道而驰的。

  第三,核心价值观的选择和确立,决定着司法机关所有工作的正当性。价值判断通常归于道德范畴,而道德范畴中的判断决定着个人的善恶,也同样决定着组织的“善恶”,即权力行使的正当性与社会责任。作为公共权力机构的司法机关对社会的责任自不待言,其权力正当性主要取决于政治民主和司法民主。通俗地讲,不论站在哪边,也不论面朝的方向,如果他自身朽木一块,必然难有作为。

  由此可见,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决定性和影响力遍及司法领域的每一个角落,起到了最基本、最简明的“约法三章”的作用。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司法核心价值观的选择、确定、运用,把司法核心价值观作为司法文明的基本构成部分。

  二、司法核心价值观之国际标准

  2008年,来自亚洲、欧洲、美洲及世界银行的法律专家研究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法院卓越业绩国际框架标准》,确立了各国法院普遍认可的若干项司法核心价值观,界定了法院工作考评标准的七大领域,设计了考评的标准和程序,在不少国家产生了一定影响。其中关于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表述值得借鉴。

  通常,经济组织和政府机构都会制定一套针对自身工作的详细的评价标准,并定期改进。然而,在对这些标准和措施进行适当调整以使其适用于法院之前,必须对法院的特殊角色定位及价值追求有一个充分到位的理解。

  这些法律专家和有关研究机构深入调查研究了各国法院在扮演其特定角色时奉行的核心价值观,达成了广泛的国际共识,认为最重要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包括以下十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平;

  中立;

  独立审判;

  胜任职责;

  清正廉洁;

  公开透明;

  便捷亲民;

  及时快捷;

  确定性。

  这些核心价值观念保障了程序的正当性,使得当事人能够获得法律的平等保护,并且为法院的有效运转提供了指南针和方向盘。

  例如,公平、公正这类价值观,其实是为规范法院自身行为而设定的标准,而独立审判和胜任职责则主要与确保法官能够依据且只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做出裁判及做出裁判的能力这一点有关。清正廉洁,则主要指向诉讼程序、裁判结果以及裁判者的透明度与妥适性——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还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便捷亲民,是指使当事人能更容易进入诉讼程序(包括法院只收取合理的诉讼费或其他费用,当事人能方便地获得律师代理,如果需要的话还可以提供翻译人员),有效使用法庭设施,以及方便地获得关于司法程序和裁判结果方面的确切、完整的信息。及时快捷的价值,则努力体现着一种平衡,即在举证、呈堂(示证)、认证、辩论、法律适用方面的所需要的必要的时间,与由于程序效率低和资源不充足而导致不合理的拖延之间的平衡。保障司法的确定性至关重要。尊重司法裁判的确定性的表现应当是:在某种程度上讲,无论是一审判决还是上诉审裁决,都应当当作“最终的”裁决来对待。

  一般来说,价值观念如何与当事人在诉讼程序所受保护如何是直接相关的。在一些国家,这些核心价值观念直接体现在其国内法律的具体条款中;在另一些国家,则是从所签署的国际公约中派生而来。这些价值观同样决定了诉讼程序的质量,以及法院和法官在制定程序、做出裁判时所扮演的角色,比如在刑事案件中法官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这些价值观在国际法、国际公约中都有体现,比如《联合国人权宣言》第10、11条,《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东盟宪章第一章,以及班加罗尔《司法行为准则》等。不论一个国家是否适用相关的国际人权公约,从一个普通公民的视角看,法院的核心价值追求和司法程序必须清晰明了、公开透明,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法院卓越业绩国际框架标准》是在充分认可和重视遵循、促进这些核心价值观念对于法院正常运转的重要性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通常,一个机构有一个普遍被认同的价值理念对于这个机构的形成和发展方向都有重大意义。对于法院系统来说,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普遍认同的诸如公平、公正、独立、透明、及时、胜任职责等价值观念,实际上反映了法院系统主流的组织文化。当然,这些观念的具体定义和排列顺序在不同法院之间、不同国家之间可以有所差异。

  这些共同的价值观念,其实是渗透于这个框架的各个衡量领域中的。比方说,法院科学管理和有效领导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这些价值观念的深入推行。而在审判队伍中大力推广诸如独立、廉洁、高效等价值观念是法院主要领导、各部门领导和法院其他管理人员的职责所在。这些往往会受到内部交流和外部交流等不同形式以及法院管理方式的影响。这些共同价值观念的推广,同样还可以通过法院实施某项特定的司法政策来实现。比如制定一项教育培训政策,可以加强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或者制定一份关于法院使命的宣言书,以反映法院普遍认可的价值观。

  打造一个业绩卓越的法院的过程,同时也是强化法院共同价值观从而提高法院工作质量的过程。《法院卓越业绩国际框架标准》使得这些价值观变得更加具体,并为每一个阶段性的进步都设置了可考量的指标。以“便捷亲民”这一司法价值观为例,作为卓越法院表现的一个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便宜、便捷的司法服务,同这一框架体系所建议的实现卓越的路径——消除在寻求司法救济方面存在的经济障碍、身体生理障碍以及其他“可见的”障碍——是相对应的。因此,如果一个法院制定了相关政策来畅通当事人接受法院服务的渠道,并在法院内设置清晰的路牌、标识,在法院里设置舒适的当事人等候区或公共开放区域,维护法院官方网站不断更新的司法信息,出台减免诉讼费的规定,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语言服务,为残障人士提供特殊服务设施,所有这些都是便捷、亲民这一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下面,将对越南、新加坡、卢旺达、土耳其、肯尼亚、英国、美国等国家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加以介绍和分析,以加深我们对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理解,并推动其全面运用。

  三、越南

  越南的司法制度是借鉴前苏联模式建立的。2002年,越南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发布第08-NQ/TW号决议,提出“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司法职能建设”的改革要求。2005年6月2日,越南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发布了《2005年至2020年司法改革战略》,对一些重大司法体制问题提出了突破性的改革举措,例如打破行政区划设立一审地区法院,中央财政负责司法部门的经费预算,中央司法机关统管地方司法机关经费,改革法官的选任制度,提高司法人员薪酬,延长司法人员任期或采用任期终身制等改革措施。越南司法改革的重点,是法院系统的改革。随着法院组织体制的改革,越南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的组织体系和职责也将做相应的调整。2005年12月26日,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122/BCS号《2006年至2010年司法改革实施方案以及2006年工作计划》,具体落实中央政治局的司法改革战略。这场声势浩大的改革当然离不开越南司法核心价值观的选择,而且这些价值观也在顺应改革的推进中发展变化。

  根据越南《2005年至2020年司法改革战略》规定,司法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廉洁、健康、权威、民主、严谨、公平、维护正义的司法机关,并确保司法机关稳步地向现代化发展,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活动积极有效地服务于越南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这是越南司法改革所追求的目标,也是越南司法机关所秉持的核心价值观。

  同时,越南的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涵还可以通过越南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体现出来。第一,司法改革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以维护政治稳定为目标,坚持民有、民治、民享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确保立法、行政、司法之间分工与合作的前提下,实现国家权力统一行使。第二,司法改革必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建设一个公平、民主、文明的社会为目标,积极服务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坚定不移地捍卫国家主权,确保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立法工作革新以及行政体制改革之间的有机结合。第三,司法改革工作必须整合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进行。司法机关及其辅助机构必须接受人民与民选机构的监督。第四,司法改革必须继承越南的法律传统与越南社会主义司法建设成果,并根据本国国情、全球一体化要求和未来的社会发展方向,有选择性地借鉴国外先进的司法经验。第五,司法改革必须加快步伐,统筹兼顾,集中力量,扎实推进。

  如前所述,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定义、轻重缓急可以因国家不同而不同、因时代不同而不同。特别是在目前正在经历系统、全面的司法改革的国家更是如此。

  四、新加坡

  新加坡是在法院文化建设方面倾注相当力量的国家,特别是对于法院的使命、核心价值追求等更是高度重视。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新加坡法院就确定了法院的核心价值观,即:

  便捷亲民;

  快捷及时;

  平等无倾;

  公正廉洁;

  独立问责;

  司法公信(包括公众信任与公众信心)。

  到本世纪初,新加坡全国法院确立了表述简洁明了、内涵丰富的“法院宣言”(或称法院形象声明),主要适用于新加坡的基层法院。该宣言被归纳为“一二三四五六”的表述,即:

  “一”种使命:实现正义。

  “二”重目的:维护法治;促进接近正义。

  “三”个目标:公平地裁判案件和解决争议;有效地行使司法职责;树立和维护司法公信。

  “四”套模式:刑事司法——保护公众;少年司法——实现恢复性正义;民事司法——有效且公平地解决纠纷;家事司法——维护家庭的责任。

  “五”种价值:便捷亲民;快捷及时;公平公正与清正廉洁;独立审判与严格问责;公众信任和公众信心。

  “六”项原则:第一,法官必须遵从其在“履职效忠誓言”中提出的各项承诺;第二,忠实地履行司法职责;第三,为全体人民增添福祉;第四,依照新加坡共和国之法律和惯例履行职责,公正无私,不偏不倚,摒弃个人好恶;第五,最大程度提高和发展自己的能力;第六,忠实地效忠新加坡共和国。

  2010年,新加坡法院系统又根据形势,重新确立了自己的使命和核心价值。对于最高法院来说,其核心价值观具体表述为:

  愿景:

  建立世界一流的司法机构并保持下去。

  使命:

  确保公平正义得到有效的实现。

  价值:

  之一:廉洁与独立——公众对新加坡最高法院的信任与信心,依靠的是法院的清正廉洁、程序透明。法院必须让公众确信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独立的,法院工作人员是清正廉洁的,法院的所有记录是准确无误的。

  之二:为公众提供优质服务——作为行使司法权的公共权力机构,最高法院努力满足法院使用者的需求,并以司法服务的便捷性、平等性和时效性作为努力重点。

  之三:学习与创新——最高法院要致力于建设世界一流的司法机构,这需要进行不断的自我完善。因此,最高法院鼓励学习与创新,以跻身于世界最高水平的司法机构行列。

  之四:主人翁精神——最高法院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以效力于此机构而充满自豪感,最高法院十分珍视他们的贡献。

  不过,新加坡地方法院对法院核心价值观的表述,根据地方法院的服务对象和工作特点又有不同的表述。

  地方法院的使命是:建立健全有效、便捷的司法制度,赢得公众信任,增添公众信心。

  地方法院的愿景是:以优质的裁判、出色的司法服务、及时化解纠纷的多种程序选择、法院最宝贵的员工资源、科技的革新使用等,服务于社会。

  地方法院的价值追求是:公平、便捷、独立、廉洁、中立、回应社会需求。

  五、卢旺达

  卢旺达是非洲一个拥有900万人口的国家,一直民族争端不断,内战频发。2003年实行政治大选后,法治也在逐步恢复过程中。卢旺达制定了《司法改革的规划(2010—2014)》,确立了卢旺达司法制度的发展愿景与核心价值追求。

  愿景:

  一个机构的愿景,是指它的未来所期望的状态,象征着未来几年或更长时期这些相关机构的期望与志向抱负。司法部门的愿景与抱负是:

  “卢旺达,作为一个力推法治的国家将建立一个高效、独立的司法制度,最方便诉讼当事人,并确保司法裁判的统一与说理。”

  使命:

  一个机构的使命,是指一个组织在宽泛的意义上的日常运行中,将愿景转化为行动和可量化的结果。现阶段,司法部门的使命是:

  “以服务当事人的视角廉洁司法,公平地分配正义,从而进一步强化法治建设,尤其是在基本自由和人权的保障方面。”

  战略目标:

  根据卢旺达国内法治建设的轻重缓急,现确定以下为卢旺达司法制度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性目标:

  (1)确保卢旺达人民充分享有公权力救助途径。

  (2)建立公平、有效、高效的司法制度。

  (3)强化司法的独立性,提升对审判程序的信心。

  (4)与司法程序中的各个司法主体展开积极有效的合作。

  为了实现以上目标,卢旺达司法部门已经制定了具体的实施计划。鉴于目前所面临的诸多挑战,制定这些计划时已考虑了司法部门的职能及履行这些职能的现有能力。

  六、土耳其

  2009年,土耳其司法部发布了《土耳其司法发展战略规划(2010—2014)》,对该国的司法机构的使命、原则、价值观、改革措施等作了具体的描述。

  战略目标:

  战略目标,是指在特定时间内期待获得的结果。需要确定的是这些目标将引领着司法机构朝前发展。并且,这些目标必须同司法机构的使命、愿景和核心价值观保持一致。

  经过对土耳其司法机构现状的分析以及纵观世界范围内在司法领域的先进实践,这些战略目标最终被确定为建设一个“令人充满信心、坚强可靠的司法制度”。

  只有在制定阶段就将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吸引进来,采纳那些大家共同接受的目标,这样的目标才有可能实现。上述规划中确立的这些战略性目标及司法部门的各项具体目标,都是在充分参考了各级司法人员及司法机构外相关人员的意见后形成的。

  在这个范围内,土耳其所确定的这12个战略目标同司法部门的具体实践是相一致的:

  (1)努力强化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在这一点上注重同司法活动参与者的合作。

  (2)出台相关规定,提高司法效率,促使案件在合理期限内得以审结。

  (3)确保司法工作人员专业技能的提升。

  (4)采取措施预防纠纷,改进化解纠纷的方式方法。

  (5)向国际标准看齐,改进刑事体系和缓刑制度。

  (6)确保在司法部门应用最先进的信息技术并不断更新。

  (7)继续加强司法办公场所的建设以满足司法机构的需求,并提供良好的信息技术服务。

  (8)增加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并加强这些途径的有效应用。

  (9)加强法医学研究机构的科研能力,并扩大机构的业务范围。

  (10)改善国际间合作,与欧盟各国司法实践保持和谐。

  (11)改进司法部门的行政管理体制。

  (12)保持司法部门与媒体和公众的有效联系。

  使命:

  土耳其司法部门的使命是:制定和实施有关司法政策,以确保公平、迅速、有效地依照法治原则运送正义,确保对人权的尊重,确保司法的公正和独立。

  核心价值:

  业务精良、能力胜任;

  便捷亲民;

  职业道德高尚;

  优质有效地解决纠纷;

  与时俱进、思想开放;

  可以依赖信赖;

  尊重人、尊重法律;

  参与性;

  客观性、透明度与问责。

  七、肯尼亚

  2009年,肯尼亚发布了《司法发展战略规划(2009—2012)》,作为该国整个政治发展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中,就有对于司法的愿景及核心价值追求的表述。

  愿景:

  争当非洲最佳司法机关,建立分配正义质量的最高标准,引导法学的发展。

  使命:

  司法机关的使命是为纠纷的公正解决提供一个独立、便捷实用、及时回应需求的平台,以期维护法治,保护肯尼亚宪法所保障的所有权利与自由。

  核心价值观:

  职业化;

  司法独立;

  公正廉洁;

  优质服务;

  团队努力;

  忠于宪法和法律;

  透明与问责。

  八、英国

  英国司法机关具有悠久的传统和良好的声誉,近20多年的司法改革更为司法部门注入了活力。英国最高法院于2010年正式成立后,十分重视在传统传承的基础上改革创新。在最高法院的相关文件中,对于其使命、目标、核心价值观等都有所阐述。

  使命:

  英国最高法院的使命是确保法院院长、副院长和各位大法官对上诉案件作出公正、有效的判决,以更好地维护法治,实现正义。

  战略目标:

  (1)为有效维护司法独立创造良好环境,使法官免受外力干扰,独立裁判,进一步推行法治。

  (2)保持并提振在英国推进司法的信心,增强司法透明度,强化司法便捷性,提高公众对司法的认可度,从而提高公众对法治重要性的认识,而不是仅仅将司法作为保障民主自由的一项工具。

  (3)实施有效的管理,使英国最高法院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能够保证司法有效性,并实现司法资源价值的最大化。特别是有效实施案件管理制度,对于案件审理和裁判过程给予合理的评价,从而为法官裁判工作提供最大程度的有效支持。

  (4)促进建立与大英联合王国成员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之间的良好关系。

  (5)连同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一起,与联合王国各成员国以及欧洲其他国家,尤其是同属普通法系国家的法院,积极发展友好关系。

  (6)最高法院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尤其是促进工作人员构成的多元化,保证工作人员的构成体现各成员国的代表性。在物资消耗上注重开源节流,尽可能多地为全球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作贡献。

  (7)作为法院档案的法定管理机构,为司法档案的形成、保存和未来的检索创造良好的环境。

  (8)由于最高法院的办公地点是原米德尔塞克斯市政厅,因此最高法院将更加注重对这座历史建筑尤其是它的艺术收藏的研究和保护,对米德尔塞克斯郡的历史给予更多了解。

  价值追求:

  上述战略目标已经清晰地勾画出了英国最高法院的事业蓝图,而同样重要的是法院上下应对挑战、实现目标时所秉持的共同理念。最高法院这个团队的理念可以用法院管委会定义的七个词来概括。法院的每一位成员都必须透彻理解其含义并予以贯彻。期待所有这七个“金色线条”能够淋漓尽致地全面贯穿法院工作的各个方面,体现在所有人的行动中。

  (1)客观公正

  最高法院尊重司法独立,客观地处理所有案件。

  (2)公开透明

  最高法院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开展各项工作。

  (3)职业化

  无论是对同行、当事人还是普通访客,最高法院都将给予充分的尊重,并以职业的严谨精神与其他部门开展合作。

  (4)尽责

  最高法院要对大法官们负责,对法院使用者负责,对公众负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

  (5)高效

  将对时间、资金和其他资源进行合理有效地配置使用,并及时听取和持续关注这方面的反馈意见,以不断改进工作程序和服务质量。

  (6)便捷亲民

  将竭力为公众提供满足其需求和期待的服务,提高公众对最高法院的认知,让人们对最高法院所在建筑的历史及艺术成就有更多了解。

  (7)影响力

  最高法院的法官,本身就是英国法院文化传播的使者。将同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保持良好关系,并致力于同世界各国法院共享理念和经验。

  九、美国

  2010年9月14日,作为美国联邦司法部门的最高行政管理决策机构的美国司法会议发布了《美国联邦司法发展战略》。首先阐明了美国法院的使命和美国法院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具体阐述了分配正义,追求效果、效率的公共资源管理,法院未来的工作能力,发挥利用科学技术的巨大潜能,增强司法的便民性,法院与其他部门的关系以及增进公众对法院的理解、信任与信心等七大战略,并在每项发展战略中都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措施。

  使命:

  美国法院是国家设立的(而非地方设立的)独立的司法部门,在宪法和国会赋予的管辖范围内实现公平、公正的正义。作为与立法、行政地位平等的一个权力分支,联邦司法部门恪守并践行司法的核心价值观,满足国家和地方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

  核心价值观:

  (1)依法治国

  遵从法律的可预见性、连续性和统一性;所有司法裁判均须通过公开的程序作出,而且要言之有理,忠诚于法律。

  (2)公平正义

  司法活动要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司法救济便捷有效;参与司法程序的所有人均受到尊重、保持尊严。

  (3)司法独立

  法官作出判决、分配正义时不必担心其任期、待遇或者安全会受到影响;作为平等的三个分支之一,司法部门对于其内部运行和管理具有充分的自主权。

  (4)监督制约

  法官奉行严格的司法行为准则;依靠自律精神和机制来执行法律或职业准则;妥善使用公共资金和财产;合理有效运用各种公共资源。

  (5)业绩优良

  追求最高的法学水平和管理水准;选贤任能,注重培养,吸引业务精良、来源多样、阅历丰富的法官和工作人员;致力于改革创新司法部门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为司法部门争创优良业绩提供充足的财政资源和其他资源。

  (6)优质服务

  忠于职守;忠诚于美国宪法和法律;甘于奉献,及时、有效地满足法院消费者、陪审员和公众的需求。

  十、结语

  司法核心价值观,是人类高尚的价值追求,也是所有法律人的精神的支撑和理想的寄托。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论经济发达程度高低,政治民主水平高低,法治建设进程快慢,世界各国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大同小异。可以说,司法核心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法治文明成果,而非某个国家所独享。同时,由于各国的国情差异、时代变迁,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外延、表现形式、实现机制等会有不同之处,这是正常现象,是符合科学精神的。正是基于这一事实,各国司法制度之间交流的共同基础更加厚实一些,相互借鉴的成分也会更多一些。各国法院都赋予了崇高和重要的使命,或许可以换个说法,我们的使命,就是要把我们所遵守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像种子一样,播撒在法治的沃土中,早日培育出绽放的鲜花,把对法治的理想和憧憬变成现实。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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