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收购贩卖病死猪肉 三农民分获徒刑及罚金
2012-05-30 10:13:16
     中国法院网讯 (陈和耀 陈希勇)  三个农民为谋取私利,大量收购、加工、贩卖病死猪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日前,被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0年3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王金瑞明知病死猪肉不得供人食用,却以每斤两、三毛钱的价格大量收购病死猪,存放在本人经营的养殖场冷库内,在未办理生猪屠宰资格证的情况下,与其妻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将病死猪肉进行剥皮、分割、去头、去蹄、劈头,加工成“筒子”、肉块、肋排等,以每斤四、五元钱的价格对外销售;被告人李法学先后四次将从王金瑞处购买来的病死猪肉500公斤以每斤加价五毛钱的价格销售给新乡市牧野菜市场的卖肉户用于卖给居民,供人食用;被告人侯占岗先后两次将从王金瑞处购买的100公斤猪肉以每斤五、六元的价格在新乡市火车站的宏达菜市场销售给居民食用。2011年1月4日,河南省新乡市商务局查获被告人王金瑞在其养殖场内加工好准备用于销售的猪肋排、肉块共2850斤,已剥皮、劈头、劈半的猪116头7216斤,未屠宰加工的死因不明的大小不等的猪450头,经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均为病害生猪产品,不能食用。

  法院审理认为,王金瑞违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食品罪;李法学、侯占岗违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销售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侯占岗如实共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