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化解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
四平中院刑事调解开拓新天地
2012-05-28 16:40: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吉林频道 | 作者:王国军 林南南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将调解和刑罚适用有机结合,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将调解落实到审判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近三年来,该院共审结各类刑事附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132件,调解结案112件,调解结案率达84.85%,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360多万元。

  提升法官调解积极性。四平中院将刑事调解工作纳入岗位目标管理,坚持以提倡为主,以激励为主,凡刑事附带民事和刑事自诉案件得到调解处理并兑现的,对案件主审法官给予奖励,并将调解结案率记入法官的岗位业绩考核,作为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的依据之一。进一步明确刑民并重,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办案指导思想,使法官充分认识到调解工作对于彻底解决纠纷、减少群众诉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极端重要性。法官在审理刑附民和刑事自诉案件时,首先考虑的是如何做到调解结案,千方百计使案件得到调解处理。

  引导当事人参与调解。为了让当事人了解刑事调解工作,四平中院将宣传诉讼、调解知识作为首次接见当事人的“必修课”, 要求审判人员向当事人详细介绍刑事调解工作,并在立案及审理时,使当事人充分了解刑事调解的性质、程序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引导当事人从结案时间、利益得失、处理结果三个方面进行考虑,使当事人充分认识调解的好处。通过宣传引导,当事人对法院的刑事调解工作都很支持,在审理的刑事调解案件中,当事人主动要求法院调解的占85%以上。

  动员社会力量促调解。相对于民事诉讼而言,刑附民和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更为尖锐,调解难度更大。四平中院注重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因素、力量,构建各方参与调处的联动机制,促进案件调解处理。如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钟某、袁某某故意伤害案,该案在四平中院立案后,原告黄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共计8.5万元。而两被告均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两被告人、被告人的家长以及原告人意见难于达成一致,于是承办法官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邀请原、被告人所在街道、社区居委会、司法所的同志出面一道积极协助做调解工作,使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及当地群众都很满意。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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