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期货平台疯狂敛财 幕后黑手本是“股票达人”
2012-05-28 15:50:34
     中国法院网讯 (张双华 王文睿)  在互联网上架设虚假期货交易平台,以炒股指期货以及黄金等贵金属期货为由,骗取客户交易资金56万余元,5月28日,“黑平台”的幕后主谋曹某、温某等5人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至8年不等,并处罚金。

            从工人到“专家”

  今年27岁的曹某本是河北石家庄某阀门厂的一名普通工人,平时常自诩深谙股市,常常和工友们对股市的涨跌高谈阔论,是工友们公认的“股票达人”。自从国内股指期货正式推出之后,曹某渐渐对期货市场开始着迷,经过自己的一番钻研,曹某认为自己定会在股指期货中赚大钱,但不低于50万元的保证金对其来说无疑是一道很高的门槛。

  曹某并没有因此放弃自己的“暴富梦”,他开始在网络中搜索无需或者仅需少量保证金就可入市的网上期货交易平台,并投入自己的积蓄开始实践。曹某的工友反映,在这段时间里曹某连上班都断断续续的,经常迟到早退,或者直接旷工去上网炒股。曹某称,这段时间他所登录的网上平台基本都是非法的“黑平台”,自己从中炒卖期货也零零星星挣到了一些钱,到了后来干脆辞掉了工作,租赁了一间办公室专门上网炒股。

  因为经常在网站和QQ群中发表股指分析文章,曹某俨然成为了圈里的名人,时常有人通过网络向他请教相关的问题。渐渐的,曹某发现他所经常登录的“黑平台”往往能够通过更改数据的方式造成客户亏损的假象,从而骗取客户资金。曹某对此不仅没有幡然醒悟及时收手,反而动起了自己创办非法期货平台“赚大钱”的歪脑筋。

          轻点鼠标“操纵”各大股指

  2011年3月,曹某通过网络联系租赁了一个非法的期货平台,并把平台起名为“远华”,经营股指期货、外汇期货以及黄金等贵金属期货交易,曹某还在“淘宝网”上花钱请人制作了一个网页,甚至租用了一个400开头的电话号码作为客服热线,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吸纳平台会员的资金,干起了网络诈骗的勾当。

  当会员存入资金后,曹某想尽办法造成客户亏损的假象,再将所谓亏损的资金据为己有。通常曹某采用的方法是更改平台上的股指数据,据被害人反映,该平台上显示的恒生、纳斯达克等股指数据、价格图形都是可以通过后台更改的,客户往往在一夜之间便被“爆仓”损失惨重,但和全球标准图形对比后能够很容易发现,平台上的股指价格图形有很大的改动痕迹。曹某还根据会员的交易情况随意更改股指数据,使得会员一买就跌,一卖就涨,股指往反方向震荡,会员一平仓立即恢复正常。有时发现会员即将盈利,曹某甚至强行关闭会员账户,锁定会员的交易功能。

  除此外,曹某还私自对平台会员的账户进行操作,使得会员的资金不断亏损。作为平台的管理维护者,曹某能够在后台掌握所有会员的用户名和密码,有时他会私自登录会员账户随意操作。当用户发现账户被登录后,他都会以服务器不稳定、数据异常或者密码被盗为由进行搪塞,使会员蒙受损失。

  曹某也会有“失手”的时候,曾有一名会员在其平台上自行操作赚取了近万美金,曹某为了不让该会员将盈利取出,甚至从新更换了平台的网页,并更名为“MFS”,自称是香港的一家大型公司。

            专业亏钱的客户代理

  投资期货市场是为了理财盈利,而曹某“黑平台”所聘用的“客户代理”却专门帮会员亏钱。2011年间,温某等人先后成为“黑平台”的客户代理,他们主动与在该平台亏损的会员联系,自称自己是公司的内部人士,能够利用期货平台的漏洞为会员盈利。初时这些客户代理通过温某修改数据将会员亏损拉平,从中骗取代理费,后来他们和温某商定将会员的账户“做亏”,然后从会员亏损的资金中四六分成。

   这些客户代理还不断介绍新会员进入“黑平台”炒作期货,一旦会员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入资金,他们就立即将钱私分,其后再通过更改数据等方法造成账户亏损的假象,根本没有将会员资金投入期货市场。

  在这些客户代理中,有的本身就是该“黑平台”的受害者,在发现自己的钱被骗后不仅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维护自身权利,反而在高额盈利的诱惑下成为了曹某等人的帮凶,不断帮助“黑平台”吸取会员。更有甚者客户代理温某还自立门户,另外开设了新的网络期货交易平台,如出一辙的进行网络诈骗。曹某案发后,公安机关顺藤摸瓜查获了温某等人非法架设的“万达金融投资网站”。

            幕后黑手分别获刑

  经过审理,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查明,2011年3至6月份,被告人曹某在互联网上架设“远华”(后更名为MFS)非法期货交易平台,被告人温某、冯某作为其代理,以炒期货、黄金等为由发展会员,骗取多名被害人24余万元。

  2011年4月,温某又伙同被告人燕某、赵某出资制作非法的万达金融投资网站,被告人冯某为代理。自2011年6月至今,以炒期货、黄金等为由,骗取多名被害人32万余元。

  铜山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温某等5人交错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法院遂以诈骗罪对5人判处有期徒刑。其中,曹某获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温某获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余三名被告人分别获刑4年9个月至5年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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