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听证化解异议 强制执行案结事了
2012-05-23 15:43: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陕西频道 | 作者:王辉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在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的不懈努力下,经过执行听证、强制划拨,终于在5月18日执行终结,执行标的142万余元。
2007年2月25日,直罗采油厂与新宇公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约定新宇公司向直罗采油厂提供G级高抗水泥4000吨,每吨价款660元,履行至2008年1月24日。在合同履行中,直罗采油厂将2393吨G级水泥转给富县油建公司,总货款1579380元,该公司已挂账。因该笔债务迟迟不能履行,新宇公司便将油建公司诉至富县法院。该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油建公司同意限期给付对方全部货款。期限届满后,该货款仍未全部给付,新宇公司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直罗采油厂尚欠油建公司劳务费1300万余元,执行局便向第三人直罗采油厂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直罗采油厂以上述欠款均属工程质量保证金,在指定的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提出了异议。执行局依法组织第三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进行听证后,第三人直罗采油厂放弃异议,但仍不自动履行。
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正当合法经营,富县法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油建公司在第三人直罗采油厂的到期债权中的142万余元依法予以强制划拨,达到了案结事了。
2007年2月25日,直罗采油厂与新宇公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约定新宇公司向直罗采油厂提供G级高抗水泥4000吨,每吨价款660元,履行至2008年1月24日。在合同履行中,直罗采油厂将2393吨G级水泥转给富县油建公司,总货款1579380元,该公司已挂账。因该笔债务迟迟不能履行,新宇公司便将油建公司诉至富县法院。该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油建公司同意限期给付对方全部货款。期限届满后,该货款仍未全部给付,新宇公司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直罗采油厂尚欠油建公司劳务费1300万余元,执行局便向第三人直罗采油厂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直罗采油厂以上述欠款均属工程质量保证金,在指定的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提出了异议。执行局依法组织第三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进行听证后,第三人直罗采油厂放弃异议,但仍不自动履行。
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正当合法经营,富县法院执行局对被执行人油建公司在第三人直罗采油厂的到期债权中的142万余元依法予以强制划拨,达到了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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