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我们的“廉政监督表”
2012-05-18 15:31: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 作者:钟丽君
我是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的一名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今天在这里向各位隆重推荐我院的一项廉政举措——“廉政监督表”制度。
2008年,我院创新司法廉洁监督机制,设置了“廉政监督表”,用于案件当事人向我院纪检监察室反馈办案法官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该表分存根联和正联两页,分别设有当事人身份,对法院和法官哪项工作有意见,收、送此表的基本情况等栏目和选项,目的是详细了解当事人对我院法官办案的评价。该表背后还印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廉政建设‘四个一律’的规定”和“荣昌县人民法院‘三项承诺’”的详细内容,不仅告诉当事人我们保持司法廉洁的决心和恒心,也让他们了解我们所禁止的不廉洁行为到底有哪些,如果犯了,他们就可以有针对性地明确反映,也方便我们有针对性地调查处理。
那么,这廉政监督表如何使用呢?我们部门把制作好的廉政监督表印刷出来,各审判业务庭每过一段时间便按需到我们这里来领取。到今年已经是第三次完善表格项目并印刷了,前后估计印刷了40000余份。每个案件的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收到开庭通知书时也就收到了案件监督表,等到判决之后,当事人便可根据自己这次官司的感受来填写,并按照我们在表上印制的收件地址寄回便可。
收到当事人寄回的廉政监督表,我们便会立即阅读并上报给院纪检组批示处理,随后便通过查阅案件卷宗,走访办案法官和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案件相关人员,核实办案法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的行为是否违纪违法。如是误会,便通过上门或电话、回信等方式向当事人解释,或者请当事人和办案法官一起协调解释;如果发现办案法官却有问题,便会根据我院相关纪律规定予以处罚。
但是很遗憾,到今年,已经是我院施行廉政监督表制度的第五个年头了,却只回收了20几份廉政监督表。大部分可能都被当事人扔掉了,或许是当事人觉得没啥可反映的。而这20几份回收的表格中,有几份是当事人觉得法官不错,直接把这个监督表当表扬信使了;有几份是当事人对法官办案的真实评价,不涉及违法违纪问题;还有几份才是反映了问题。
“今天收到一张当事人返回的廉政监督表!”2011年6月的一天,一听到我们监察室主任张德高走进办公室的第一句话,我就兴奋起来:这几年当事人寄回来的廉政监督表没几张,反应的问题也没什么“价值”,不是沟通不足造成的误会就是历史的政策原因造成的老信访,又或者是对法理的理解差异造成的不满情绪,不知道这次是反映什么问题?
“是一起抚养费纠纷,原告吕某反映法官小郭偏袒被告林某,也就是吕某曾经的丈夫,在双方协商好抚养费标准的情况下,私自在判决中降低抚养费标准。”听张德高这样介绍,我和在场的纪检干警都觉得很奇怪:当事人协商好了,法官怎么还会判被告少给抚养费?
“原来是理解错误加法官释法不够详细到位造成的!”第二天,我们去吕某家和法官小郭处调查后才了解了情况:小郭在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时,吕某要对方每月给500元作女儿的抚养费,但林某说自己最多只能承受250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来小郭在实地核查了林某的经济收入状况后,酌情判决林某每月给付200元给原告。吕某遂认为被告和法官在背后进行了“交易”。
后来,我们再次专程去吕某家,向她回复调查结果,并解释小郭这样判决的法律依据和真实意思,彻底消除了她的误会和怨气。随后,又提醒法官小郭以后注意与当事人要沟通到位、判后答疑到位。
“原来是这样啊,感谢你们的耐心解释,我没有意见了!”在那几份反映了问题的监督表的引导下,我们向当事人通报调查结果并释法后,听到当事人的真心理解之词,我们的心情便如释重负,也深切感受到这个监督表的实效性。同时,更发现了该表有坚持下去的必要性,因为它不仅能够起到发现和解决廉政问题的作用,更能够起到预防廉政问题的作用。
2008年,我院创新司法廉洁监督机制,设置了“廉政监督表”,用于案件当事人向我院纪检监察室反馈办案法官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该表分存根联和正联两页,分别设有当事人身份,对法院和法官哪项工作有意见,收、送此表的基本情况等栏目和选项,目的是详细了解当事人对我院法官办案的评价。该表背后还印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廉政建设‘四个一律’的规定”和“荣昌县人民法院‘三项承诺’”的详细内容,不仅告诉当事人我们保持司法廉洁的决心和恒心,也让他们了解我们所禁止的不廉洁行为到底有哪些,如果犯了,他们就可以有针对性地明确反映,也方便我们有针对性地调查处理。
那么,这廉政监督表如何使用呢?我们部门把制作好的廉政监督表印刷出来,各审判业务庭每过一段时间便按需到我们这里来领取。到今年已经是第三次完善表格项目并印刷了,前后估计印刷了40000余份。每个案件的当事人,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收到开庭通知书时也就收到了案件监督表,等到判决之后,当事人便可根据自己这次官司的感受来填写,并按照我们在表上印制的收件地址寄回便可。
收到当事人寄回的廉政监督表,我们便会立即阅读并上报给院纪检组批示处理,随后便通过查阅案件卷宗,走访办案法官和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案件相关人员,核实办案法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的行为是否违纪违法。如是误会,便通过上门或电话、回信等方式向当事人解释,或者请当事人和办案法官一起协调解释;如果发现办案法官却有问题,便会根据我院相关纪律规定予以处罚。
但是很遗憾,到今年,已经是我院施行廉政监督表制度的第五个年头了,却只回收了20几份廉政监督表。大部分可能都被当事人扔掉了,或许是当事人觉得没啥可反映的。而这20几份回收的表格中,有几份是当事人觉得法官不错,直接把这个监督表当表扬信使了;有几份是当事人对法官办案的真实评价,不涉及违法违纪问题;还有几份才是反映了问题。
“今天收到一张当事人返回的廉政监督表!”2011年6月的一天,一听到我们监察室主任张德高走进办公室的第一句话,我就兴奋起来:这几年当事人寄回来的廉政监督表没几张,反应的问题也没什么“价值”,不是沟通不足造成的误会就是历史的政策原因造成的老信访,又或者是对法理的理解差异造成的不满情绪,不知道这次是反映什么问题?
“是一起抚养费纠纷,原告吕某反映法官小郭偏袒被告林某,也就是吕某曾经的丈夫,在双方协商好抚养费标准的情况下,私自在判决中降低抚养费标准。”听张德高这样介绍,我和在场的纪检干警都觉得很奇怪:当事人协商好了,法官怎么还会判被告少给抚养费?
“原来是理解错误加法官释法不够详细到位造成的!”第二天,我们去吕某家和法官小郭处调查后才了解了情况:小郭在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时,吕某要对方每月给500元作女儿的抚养费,但林某说自己最多只能承受250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来小郭在实地核查了林某的经济收入状况后,酌情判决林某每月给付200元给原告。吕某遂认为被告和法官在背后进行了“交易”。
后来,我们再次专程去吕某家,向她回复调查结果,并解释小郭这样判决的法律依据和真实意思,彻底消除了她的误会和怨气。随后,又提醒法官小郭以后注意与当事人要沟通到位、判后答疑到位。
“原来是这样啊,感谢你们的耐心解释,我没有意见了!”在那几份反映了问题的监督表的引导下,我们向当事人通报调查结果并释法后,听到当事人的真心理解之词,我们的心情便如释重负,也深切感受到这个监督表的实效性。同时,更发现了该表有坚持下去的必要性,因为它不仅能够起到发现和解决廉政问题的作用,更能够起到预防廉政问题的作用。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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