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超车耍威风 连环撞车应担责
2012-05-17 15:09:23 |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频道 | 作者:刘玉娟
强行超车未确保安全,酿成连环撞车交通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5月15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11年10月21日15时26分许,被告何某驾车沿105国道线由北向南行驶,因超越同方向原告吴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过程中发生相刮,致使吴某驾驶的摩托车又与同方向原告兰某骑的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两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吴某经鉴定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花费医药费28351.43元,鉴定费700元。原告兰某左尺神经损伤,共花费医药费1980.24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何某强行超车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两原告诉至法院,原告吴某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合计98599.07元,原告兰某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合计2380.24元。另查明,被告何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1年5月16日至2012年5月15日。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驾驶车辆缺乏安全意识,在强行超车中未确保安全,导致事故发生,使两原告受伤,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因此,经承办法官耐心的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某85000元,赔偿原告兰某1800元,两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2011年10月21日15时26分许,被告何某驾车沿105国道线由北向南行驶,因超越同方向原告吴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过程中发生相刮,致使吴某驾驶的摩托车又与同方向原告兰某骑的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两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吴某经鉴定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花费医药费28351.43元,鉴定费700元。原告兰某左尺神经损伤,共花费医药费1980.24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何某强行超车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两原告诉至法院,原告吴某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合计98599.07元,原告兰某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合计2380.24元。另查明,被告何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1年5月16日至2012年5月15日。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驾驶车辆缺乏安全意识,在强行超车中未确保安全,导致事故发生,使两原告受伤,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因此,经承办法官耐心的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某85000元,赔偿原告兰某1800元,两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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