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当“媒人” 盘活资产促和解
2012-05-17 14:17: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黄荣叁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款达34.8万元之多。在执行陷入僵局时,广西凤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充当“媒人”为被执行人寻找“红娘”,5月16日一大早,当申请执行人张某从凤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走最后一笔款时,悬浮于执行法官心中的巨石终于放下。
家住广西百色市乐业县逻沙乡凉水井的姚某在河池市凤山县城内经营木材加工厂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07年7月17日与乐业县同乐镇的张某借款108000元,限于2007年8月18日还清,在还款期限内姚某以同样的理由,又向张某借款本金165000元,此批借款限于2007年10月10日还清,两次借款均写有借条和担保人陈某,双方在借款期限内没有约定利息。在两次还款期限过后,姚某未按约定偿还债款,张某多次追款无果后,于2009年8月17日和8月24日向乐业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姚某偿还借款本金108000元和165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从还款期限期满之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计付利息,同时,申请法院对姚某所开办木业有限公司的部分机械设备进行保全。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姚某应偿还张某贷款本金273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付利息给张某,直至还清本金利息时止。判决生效后,姚某迟迟未履行张某的债务,张某于2010年6月17日向乐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在凤山县城内,于是乐业县法院便委托凤山法院代为执行此案。
2010年7月21日凤山法院立案受理,次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过凤山法院的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思想工作,明法释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姚某同意于2011年11月30日前从出租其木业有限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等月租金还清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某的借款本金273000元及利息和承担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人张某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2010年11月10日张某撤回执行申请,自行与姚某协商解决。2010年11月16日,乐业法院作出准许申请人张某撤回执行申请的裁定。在还款期限内,姚某再次食言,背弃信用。张某于2011年3月27日直接向凤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述案款。姚某的木业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已处于停业、破产状态,各债权人纷纷走上家门,为逃避债权人追债,姚某除留守看管厂房及设备人员外,自己转走剩余资金谋求另路,另走高飞,保全的厂房的机器设备陈旧,全部拍卖又资不抵债,使执行陷入僵局。
为搞活木业有限公司,盘活资产,凤山法院执行法官坚持阳光执行,以解决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积极帮助被执行人寻求商家,经了解,家住福建省的叶某等人作为投资股东之一同意租赁姚某的木业公司,以每月租金9166元分期汇至法院执行案款账户予以抵债,直至还清借款本息34.8万元时止,在最大程度上,既能偿还张某的贷款,又能盘活姚某频临破产的木业有限公司,使案件的执行达到双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缓解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家住广西百色市乐业县逻沙乡凉水井的姚某在河池市凤山县城内经营木材加工厂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07年7月17日与乐业县同乐镇的张某借款108000元,限于2007年8月18日还清,在还款期限内姚某以同样的理由,又向张某借款本金165000元,此批借款限于2007年10月10日还清,两次借款均写有借条和担保人陈某,双方在借款期限内没有约定利息。在两次还款期限过后,姚某未按约定偿还债款,张某多次追款无果后,于2009年8月17日和8月24日向乐业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姚某偿还借款本金108000元和165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从还款期限期满之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计付利息,同时,申请法院对姚某所开办木业有限公司的部分机械设备进行保全。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姚某应偿还张某贷款本金273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付利息给张某,直至还清本金利息时止。判决生效后,姚某迟迟未履行张某的债务,张某于2010年6月17日向乐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在凤山县城内,于是乐业县法院便委托凤山法院代为执行此案。
2010年7月21日凤山法院立案受理,次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过凤山法院的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思想工作,明法释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姚某同意于2011年11月30日前从出租其木业有限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等月租金还清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某的借款本金273000元及利息和承担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人张某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2010年11月10日张某撤回执行申请,自行与姚某协商解决。2010年11月16日,乐业法院作出准许申请人张某撤回执行申请的裁定。在还款期限内,姚某再次食言,背弃信用。张某于2011年3月27日直接向凤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述案款。姚某的木业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已处于停业、破产状态,各债权人纷纷走上家门,为逃避债权人追债,姚某除留守看管厂房及设备人员外,自己转走剩余资金谋求另路,另走高飞,保全的厂房的机器设备陈旧,全部拍卖又资不抵债,使执行陷入僵局。
为搞活木业有限公司,盘活资产,凤山法院执行法官坚持阳光执行,以解决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积极帮助被执行人寻求商家,经了解,家住福建省的叶某等人作为投资股东之一同意租赁姚某的木业公司,以每月租金9166元分期汇至法院执行案款账户予以抵债,直至还清借款本息34.8万元时止,在最大程度上,既能偿还张某的贷款,又能盘活姚某频临破产的木业有限公司,使案件的执行达到双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缓解了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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