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中院注重立案调解化解社会矛盾
2012-05-15 14:20: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鹰潭频道 | 作者:汪险峰 黄景洪
近年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立案调解率一直在30%以上,所调解的案件,做到无缠诉、无反悔、无申诉、无上访,充分体现了当事人所期望的诉讼价值和效益,起到了化解社会矛盾、减少诉累、节约运行成本的积极作用。
坚持原则,依法调解。该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强行调解,严禁对当事人采取“拖”、“压”、“吓”、“骗”、“拍”等不文明、不合法的调解方法。突出效率,立案调解一般以两次为限,若在双方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时仍调解未果,要立即将案件转入审判庭。
确定可调解的案件类型。将包括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款合同纠纷及民间借贷纠纷在内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各方对案件争议不大且自愿接受调解的案件确定为可立案调解的案件。并且将立案调解和证据交换相结合,在证据交换的同时促成双方在互谅互让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一经达成,以最快的速度制作调解书,并立即送达当事人,即时结案。
因案施策,创新调解模式。法官熟练运用案例引导法、亲临现场法和集中调解法。承办法官向当事人介绍以前调解成功的相同类型的案件,让当事人去理解、参考和对照,然后使其有所比较后,仿照已调解成功的相同类型的案件的处理方式,使案件最终得以调解的方法。法官到案发现场或者案发地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方法。对于那些一方当事人为同一人的系列案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集中传唤,集中调解,这样既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又减少了当事人的往返奔波之苦。
坚持原则,依法调解。该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强行调解,严禁对当事人采取“拖”、“压”、“吓”、“骗”、“拍”等不文明、不合法的调解方法。突出效率,立案调解一般以两次为限,若在双方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时仍调解未果,要立即将案件转入审判庭。
确定可调解的案件类型。将包括买卖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款合同纠纷及民间借贷纠纷在内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各方对案件争议不大且自愿接受调解的案件确定为可立案调解的案件。并且将立案调解和证据交换相结合,在证据交换的同时促成双方在互谅互让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一经达成,以最快的速度制作调解书,并立即送达当事人,即时结案。
因案施策,创新调解模式。法官熟练运用案例引导法、亲临现场法和集中调解法。承办法官向当事人介绍以前调解成功的相同类型的案件,让当事人去理解、参考和对照,然后使其有所比较后,仿照已调解成功的相同类型的案件的处理方式,使案件最终得以调解的方法。法官到案发现场或者案发地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方法。对于那些一方当事人为同一人的系列案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集中传唤,集中调解,这样既提高了法院的工作效率,又减少了当事人的往返奔波之苦。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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