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物流软件无法兼容引发福州版“3Q大战”
2012-05-15 14:08: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福建频道 | 作者:潘筝
北京一家从事物流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公司开发了一款软件专门给货运企业使用。该公司到福州来开拓市场,却发现用户无法运行,因为用户电脑上安装了另一同行开发的类似软件,两款软件只有卸掉一款才能运行。北京这家公司认为,对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不正当竞争。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
晚入市场被同类软件排斥
原告北京万业通达公司诉称,该公司是一家从事专业物流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提供一平台软件“万业货运通”给货运企业使用。深圳市国网物流信息公司也是货运信息服务企业,其平台是“一点通”软件,内容和自己公司的类似,但进入福州市场比自己早。深圳市国网物流信息公司为抢占福州市场,排斥竞争:当用户安装了“万业货运通”货运软件后,被告便限制用户登录被告的软件页面,只有把另一单位的软件卸载后才可以恢复使用被告的软件。
北京万业通达公司提出,事实上,两家的软件正常情况下并不冲突,只是因为被告为了垄断福州的货运信息市场,在“一点通”软件后台有意设置程序,阻止福州用户使用其他货运软件。公司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30万元。
福州中院到几家物流公司驻福州的办事处现场勘查,发现“一点通”和“万业通”确实无法在同一台电脑上同时运行。一客户称,在发现两个软件运行冲突后,曾打电话咨询被告公司的客服人员,对方告知两个软件不能同时运行。
根据“一点通”页面锁定时弹出的提示信息“软件冲突,不能同时运行两个信息网,请与当地服务商联系”,福州中院推定限制软件运行的技术措施是被告深圳国网公司设置的。
法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福州市中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排斥市场竞争的行为,并不禁止限制、排斥竞争的意图。原、被告双方作为起点平等的竞争者,其市场地位是通过消费者的选择形成的。
深圳国网公司的行为的确限制了消费者同时使用两个或多个软件的权利,但该行为在缺乏其占据市场支配地位从而产生消费者锁定效应的前提下,不足以抹杀北京万业通达公司的软件可能具有的竞争优势。北京万业通达公司仍然可以采取多样化的正当营销手段促使消费者选择使用其软件。
因此,深圳国网公司的行为虽然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但并非北京万业通达公司的软件无法进入福州市场的唯一原因或主要原因,无论被告的意图是否限制、排斥竞争,其行为客观上没有导致限制、排斥市场竞争的后果,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
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晚入市场被同类软件排斥
原告北京万业通达公司诉称,该公司是一家从事专业物流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提供一平台软件“万业货运通”给货运企业使用。深圳市国网物流信息公司也是货运信息服务企业,其平台是“一点通”软件,内容和自己公司的类似,但进入福州市场比自己早。深圳市国网物流信息公司为抢占福州市场,排斥竞争:当用户安装了“万业货运通”货运软件后,被告便限制用户登录被告的软件页面,只有把另一单位的软件卸载后才可以恢复使用被告的软件。
北京万业通达公司提出,事实上,两家的软件正常情况下并不冲突,只是因为被告为了垄断福州的货运信息市场,在“一点通”软件后台有意设置程序,阻止福州用户使用其他货运软件。公司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30万元。
福州中院到几家物流公司驻福州的办事处现场勘查,发现“一点通”和“万业通”确实无法在同一台电脑上同时运行。一客户称,在发现两个软件运行冲突后,曾打电话咨询被告公司的客服人员,对方告知两个软件不能同时运行。
根据“一点通”页面锁定时弹出的提示信息“软件冲突,不能同时运行两个信息网,请与当地服务商联系”,福州中院推定限制软件运行的技术措施是被告深圳国网公司设置的。
法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福州市中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排斥市场竞争的行为,并不禁止限制、排斥竞争的意图。原、被告双方作为起点平等的竞争者,其市场地位是通过消费者的选择形成的。
深圳国网公司的行为的确限制了消费者同时使用两个或多个软件的权利,但该行为在缺乏其占据市场支配地位从而产生消费者锁定效应的前提下,不足以抹杀北京万业通达公司的软件可能具有的竞争优势。北京万业通达公司仍然可以采取多样化的正当营销手段促使消费者选择使用其软件。
因此,深圳国网公司的行为虽然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但并非北京万业通达公司的软件无法进入福州市场的唯一原因或主要原因,无论被告的意图是否限制、排斥竞争,其行为客观上没有导致限制、排斥市场竞争的后果,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
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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