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廉洁视野下的法官素质建设
2012-05-09 08:43: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 吕伯涛
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廉洁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司法良好形象、赢得群众和社会认同的必然要求与必由之路。如何长期推进公正廉洁司法,完善惩防司法腐败的建设体系?在不断优化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同时,我们不能忽略队伍建设这个根本点,不能忽略法官素质在维护司法廉洁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司法廉洁视角审视法官素质的培育,将有助于我们深刻认识到提高法官素质对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并反思和改进法官的遴选制度。
一、法官素质建设的几点认识
法官是法律的人格化,天然地与公平正义如影随形,人们不能接受司法与腐败相联系,不能忍受法官与枉法相连接,否则就失去了精神支撑和最后依靠。综观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与廉政司法的历程,我们要深入推进公正廉洁司法,就必须充分认识到提高法官素质的重要性、必要性、艰巨性与长期性。
1.推进司法廉洁,法官素质是内因。“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终究是靠人去实施的,法律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和价值,司法廉洁是否得到了有效维护,都最终取决于法官这个主体。实施法律的人的素质不同,也必然会影响实施效果。剖析司法腐败分子的心路历程,固然与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到位、监督不够得力等因素有关,但主要还是内因即个人的思想意识出了问题。如今,我们在反腐制度建设上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在保障和提高法官素质方面还存在短板。要长期维护司法廉洁,这一方面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需加以改进和完善。
2.法律知识远非法官素质的全部。近年来我们为提高法官素质做了不少努力,特别在提高法官的法律专业素养方面,设立了较高的专业资格标准,推行了全国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使法官的遴选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学历、文凭和司法资格考试,都重在提高法律专业知识,法官的道德素养、法律实践能力,却不能在一两次的书面考试中得到展示和验证。尽管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关于法官素质的概括尚未统一,但是崇高的道德良知、坚定的法律信念、精湛的司法水准、丰富的社会经验、健全的心理特质、敏锐的学习能力、深厚的人文素养等等,都应是法官素质的重要内容。因此,当前的法官素质培育和法官遴选工作体系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3.法官的道德素质是司法廉洁的第一道防线。“万事德为先”,道德修养是一个国家的精神脊梁,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汉代的贾谊说:“夫礼者禁于未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广义的礼,体现于人的道德良知。对于法官来说,其权威不仅来源于国家权力,更重要的是来源于其本人让人信服的公正品质和廉洁形象。道德素质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内在约束,是司法廉洁的首要防线,在法官素质的培育和法官的遴选工作中,道德素质理应优先成为首要的培育和考察对象。
4.法官素质需要培育,更需要外在的监督加以提升。由于工作特性使然,法官个人所掌握的审判执行权,比一般行政人员权力更大、风险更大。同时,随着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任务越来越重,司法权面临的腐蚀越来越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素质需要长期培育,更需要外在监督约束的促进和保障。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把司法权的运行情况公开给人民群众,由人民群众对办案的质量、效率、效果和形象进行评判与监督,借以全方位、强有力的外部他律,使司法廉政得到最广泛、最持续、最深入的监督,促使法官队伍保持对诱惑的警惕、对工作的严格要求,继而带动对自身素质的督促和提升。
5.法官素质的培育应当成为社会工程。学生阶段是一个人价值观、世界观树立并形成的重要时期。从高校毕业的法律工作者,在校期间接受了系统的法律专业培训,他们的司法知识、法治理念都是在此时大体形成。然而据我所知,高校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还相当缺失,几乎没有高校专门开设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教师注重对学生的专业教育、应试技巧等知识的灌输,却普遍缺乏传道、授业、解惑特别是廉洁意识和道德品质的培养,这不得不说是社会的一个重大缺失。此外,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对法院和法官的支持、理解,为法官营造一个既受尊重又有监督的社会环境,在全社会树立法治理念和法律权威。
二、法官素质的培育途径
法官素质是一种综合素质,既存在于法官的内心世界,又取决于后天的影响和外界的培育。着眼于司法廉洁视野,培育法官素质要坚持多管齐下,发挥自我修养与文化建设、经验积累与组织塑造、监督约束与问责机制相结合的多种途径。
1.坚持自我修养与文化建设相结合。自我修养不是一蹴而就、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不断坚定理想信念、陶冶情操、完善自我的过程,需要法官深深扎根司法实践当中,用心灵的汗水勤奋浇灌。古代思想家王阳明说过:“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贺国强同志也强调,领导干部要牢记“修身、勤学、敬业、自律”。一名法官,要常怀敬畏之心,正确对待权力;要常怀感恩之心,正确对待得失;要常怀平等之心,正确对待群众。既要自重,磨炼出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也要自省,经常反思自己,检查自己,使自己的言行符合党和人民的利益;还要自警,按照党纪国法的规定约束自己,按照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约束自己,按照社会公德要求约束自己。除此之外,要加强法院文化的建设,为法官营造健康的精神家园,推动法官素质的提升。
2.坚持经验积累与组织塑造相结合。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没有社会经验的人,很难对法律纠纷作出明智而公正的裁判。高素质的法官不仅是办案能手,而且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只有经过一定的实践磨炼,积累了一定的阅历和见识,才可能形成相对稳定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念。另一方面,仅仅依靠法官的个人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充分利用组织行为塑造,既要持续开展廉政教育,又要大力开展司法作风建设。
3.坚持监督约束与问责机制相结合。“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任何人都难有终身的免疫力,只有在有效的监督之下行使权力,才有可能保持清正廉洁。要以确保廉洁为基本原则进行制度设计,以好的制度引人向善。要确立“不准为”的保障机制,完善内外结合的监督方式;要形成“不愿为”的自律机制,规范法官业内行为与业外行为的职业道德准则;要落实“不必为”的激励机制,提高法官待遇,体现职业特殊性,使法官感受到职业荣誉;要设立“不敢为”的惩戒与问责机制,加强对有碍司法公正与廉洁行为的查处与惩治。
三、法官遴选制度的反思与改进
法官遴选制度在我国是一个较新的课题。长期以来,法官被当作大众化的职业,没有法官制度,更没有专门的法官任职条件和要求,法官队伍数量庞大,素质不高。1995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进行了修正。法官法的制定,统一了法官任职的学历、法律工作经历标准,使法官的任职条件法定化,在法律上确认了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可以说,以司法考试制度为标志,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建立已经启动,并逐步完善和规范。但我们仍要看到,我国法官的遴选标准依然与现实需要存在一定差距,如初任法官年龄下限偏低、没有把法律专业知识作为必需条件、要求从事法律工作两年的时间显得过短,同时,偏向于注重专业素质的考察和筛选,却忽略了法官其他素质的重要性,给司法队伍的廉政管理带来了严峻的压力。法官的遴选是保障司法廉洁的重要关口,结合当前法官遴选实际,从司法廉洁的视角出发,法官遴选工作还需在以下方面着重改进。
1.法官遴选中,应优先考察法官的道德素质。法官的公正、廉洁、权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道德素质。一个品德优秀的法官在心理特征、性格和行为方式上具有不同于一般人的个性特质,如诚信、正派、仁爱、沉稳、耐心、节制、乐观、俭朴、谨慎等。这些特征会形成特定的职业气质,作为一种强大的内在力量,对于法官坚守廉洁意识、正确行使审判权力都将发挥持久的作用。鉴于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更多地集中在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等方面,法官的业务素质与道德良知素质相比较,后者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可以说,没有法官内在的优秀道德品质,即使最完善的制度也难以保证公正、廉洁司法。因此,在完善法官遴选制度的过程中,要优先纳入对候选人道德素质的考察。尽管道德素质较为抽象,但也应当有一套基本的要求,我们已经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根据这个准则,可在道德考察上设立筛选标准,以保障法官队伍总体道德素质的高水平。
2.法官遴选中,应注重社会经验,提高年龄限制。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法律从来就不是一种理论科学而是一种应用科学,它解决的不是自然知识,而是人类社会关系,因而没有对社会的深刻理解就不可能真正地理解法律”。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存在根深蒂固的人情关系和熟人关系交际网络,法官作为矛盾纠纷的裁判者,时刻处于人情压力、利益争执的中心,这种职业上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面临的各种诱惑和干扰是时时刻刻的、长期的。此外,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大影响,就是强化了社会成员的利益观念,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纠纷中的每一个当事人都会努力影响法官,在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潮影响下,一些人甚至会千方百计地企图拉拢、腐蚀法官。现在我们许多年轻法官都是出了校门就进法院门,对党政机关、经济部门等方方面面的工作一无所知,对基层群众也缺乏了解,特别是在强调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加强调解工作的背景下显得力不从心。同时,青年法官阅历浅、经验少,仅仅凭课本的法律常识难以处理纷繁的社会关系,抵御各种诱惑的能力也相对薄弱,导致维护司法廉洁的压力更大、形势更严峻。所以我们说,只有对社会透彻的理解、拥有足够的社会阅历和感悟,法官才能把握案件事实本质,才能更好地适用法律,保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而如何反映一个人的社会阅历和经验,这就不得不涉及法官候选人的工作经历和年龄。年龄不仅仅是一个数字,它蕴涵的就是一个人的社会经验和阅历,这是法官判案的一笔无形财富。因此,遴选法官,注重考察社会经验,提高年龄设置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3.法官遴选中,应完善遴选和任命程序。要保证法官的高素质,除了规定法官的任职条件外,严格的法官任命程序也是必不可少的。加强程序建设,是完善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程序的价值不仅在于保障法官遴选的公平、公开、公正,更在于保障法官候选人的道德素质。通过公开的选拔机制,借助选举、公示、任命等各种方法,才能确保法官候选人不仅具有专业知识,而且具有优秀的道德素质。例如,在考察公示中,可向候选人的原工作地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了解群众反映。当然,要坚决排除不实诬告。
以上虽然只是简单地罗列了一些表面现象,但足以说明反思和改进法官遴选制度的必要性。完善法官遴选制度,归根结底就是要提高法官素质,保障司法公正廉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我们要以人为本,大力提升法官素质,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公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作者系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一、法官素质建设的几点认识
法官是法律的人格化,天然地与公平正义如影随形,人们不能接受司法与腐败相联系,不能忍受法官与枉法相连接,否则就失去了精神支撑和最后依靠。综观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与廉政司法的历程,我们要深入推进公正廉洁司法,就必须充分认识到提高法官素质的重要性、必要性、艰巨性与长期性。
1.推进司法廉洁,法官素质是内因。“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终究是靠人去实施的,法律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和价值,司法廉洁是否得到了有效维护,都最终取决于法官这个主体。实施法律的人的素质不同,也必然会影响实施效果。剖析司法腐败分子的心路历程,固然与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到位、监督不够得力等因素有关,但主要还是内因即个人的思想意识出了问题。如今,我们在反腐制度建设上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在保障和提高法官素质方面还存在短板。要长期维护司法廉洁,这一方面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需加以改进和完善。
2.法律知识远非法官素质的全部。近年来我们为提高法官素质做了不少努力,特别在提高法官的法律专业素养方面,设立了较高的专业资格标准,推行了全国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使法官的遴选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学历、文凭和司法资格考试,都重在提高法律专业知识,法官的道德素养、法律实践能力,却不能在一两次的书面考试中得到展示和验证。尽管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关于法官素质的概括尚未统一,但是崇高的道德良知、坚定的法律信念、精湛的司法水准、丰富的社会经验、健全的心理特质、敏锐的学习能力、深厚的人文素养等等,都应是法官素质的重要内容。因此,当前的法官素质培育和法官遴选工作体系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3.法官的道德素质是司法廉洁的第一道防线。“万事德为先”,道德修养是一个国家的精神脊梁,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汉代的贾谊说:“夫礼者禁于未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广义的礼,体现于人的道德良知。对于法官来说,其权威不仅来源于国家权力,更重要的是来源于其本人让人信服的公正品质和廉洁形象。道德素质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内在约束,是司法廉洁的首要防线,在法官素质的培育和法官的遴选工作中,道德素质理应优先成为首要的培育和考察对象。
4.法官素质需要培育,更需要外在的监督加以提升。由于工作特性使然,法官个人所掌握的审判执行权,比一般行政人员权力更大、风险更大。同时,随着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任务越来越重,司法权面临的腐蚀越来越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法官素质需要长期培育,更需要外在监督约束的促进和保障。要大力推进司法公开,把司法权的运行情况公开给人民群众,由人民群众对办案的质量、效率、效果和形象进行评判与监督,借以全方位、强有力的外部他律,使司法廉政得到最广泛、最持续、最深入的监督,促使法官队伍保持对诱惑的警惕、对工作的严格要求,继而带动对自身素质的督促和提升。
5.法官素质的培育应当成为社会工程。学生阶段是一个人价值观、世界观树立并形成的重要时期。从高校毕业的法律工作者,在校期间接受了系统的法律专业培训,他们的司法知识、法治理念都是在此时大体形成。然而据我所知,高校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还相当缺失,几乎没有高校专门开设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教师注重对学生的专业教育、应试技巧等知识的灌输,却普遍缺乏传道、授业、解惑特别是廉洁意识和道德品质的培养,这不得不说是社会的一个重大缺失。此外,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对法院和法官的支持、理解,为法官营造一个既受尊重又有监督的社会环境,在全社会树立法治理念和法律权威。
二、法官素质的培育途径
法官素质是一种综合素质,既存在于法官的内心世界,又取决于后天的影响和外界的培育。着眼于司法廉洁视野,培育法官素质要坚持多管齐下,发挥自我修养与文化建设、经验积累与组织塑造、监督约束与问责机制相结合的多种途径。
1.坚持自我修养与文化建设相结合。自我修养不是一蹴而就、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不断坚定理想信念、陶冶情操、完善自我的过程,需要法官深深扎根司法实践当中,用心灵的汗水勤奋浇灌。古代思想家王阳明说过:“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贺国强同志也强调,领导干部要牢记“修身、勤学、敬业、自律”。一名法官,要常怀敬畏之心,正确对待权力;要常怀感恩之心,正确对待得失;要常怀平等之心,正确对待群众。既要自重,磨炼出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也要自省,经常反思自己,检查自己,使自己的言行符合党和人民的利益;还要自警,按照党纪国法的规定约束自己,按照法官职业道德要求约束自己,按照社会公德要求约束自己。除此之外,要加强法院文化的建设,为法官营造健康的精神家园,推动法官素质的提升。
2.坚持经验积累与组织塑造相结合。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没有社会经验的人,很难对法律纠纷作出明智而公正的裁判。高素质的法官不仅是办案能手,而且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只有经过一定的实践磨炼,积累了一定的阅历和见识,才可能形成相对稳定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念。另一方面,仅仅依靠法官的个人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充分利用组织行为塑造,既要持续开展廉政教育,又要大力开展司法作风建设。
3.坚持监督约束与问责机制相结合。“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任何人都难有终身的免疫力,只有在有效的监督之下行使权力,才有可能保持清正廉洁。要以确保廉洁为基本原则进行制度设计,以好的制度引人向善。要确立“不准为”的保障机制,完善内外结合的监督方式;要形成“不愿为”的自律机制,规范法官业内行为与业外行为的职业道德准则;要落实“不必为”的激励机制,提高法官待遇,体现职业特殊性,使法官感受到职业荣誉;要设立“不敢为”的惩戒与问责机制,加强对有碍司法公正与廉洁行为的查处与惩治。
三、法官遴选制度的反思与改进
法官遴选制度在我国是一个较新的课题。长期以来,法官被当作大众化的职业,没有法官制度,更没有专门的法官任职条件和要求,法官队伍数量庞大,素质不高。1995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进行了修正。法官法的制定,统一了法官任职的学历、法律工作经历标准,使法官的任职条件法定化,在法律上确认了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可以说,以司法考试制度为标志,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建立已经启动,并逐步完善和规范。但我们仍要看到,我国法官的遴选标准依然与现实需要存在一定差距,如初任法官年龄下限偏低、没有把法律专业知识作为必需条件、要求从事法律工作两年的时间显得过短,同时,偏向于注重专业素质的考察和筛选,却忽略了法官其他素质的重要性,给司法队伍的廉政管理带来了严峻的压力。法官的遴选是保障司法廉洁的重要关口,结合当前法官遴选实际,从司法廉洁的视角出发,法官遴选工作还需在以下方面着重改进。
1.法官遴选中,应优先考察法官的道德素质。法官的公正、廉洁、权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道德素质。一个品德优秀的法官在心理特征、性格和行为方式上具有不同于一般人的个性特质,如诚信、正派、仁爱、沉稳、耐心、节制、乐观、俭朴、谨慎等。这些特征会形成特定的职业气质,作为一种强大的内在力量,对于法官坚守廉洁意识、正确行使审判权力都将发挥持久的作用。鉴于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更多地集中在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等方面,法官的业务素质与道德良知素质相比较,后者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可以说,没有法官内在的优秀道德品质,即使最完善的制度也难以保证公正、廉洁司法。因此,在完善法官遴选制度的过程中,要优先纳入对候选人道德素质的考察。尽管道德素质较为抽象,但也应当有一套基本的要求,我们已经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根据这个准则,可在道德考察上设立筛选标准,以保障法官队伍总体道德素质的高水平。
2.法官遴选中,应注重社会经验,提高年龄限制。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法律从来就不是一种理论科学而是一种应用科学,它解决的不是自然知识,而是人类社会关系,因而没有对社会的深刻理解就不可能真正地理解法律”。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存在根深蒂固的人情关系和熟人关系交际网络,法官作为矛盾纠纷的裁判者,时刻处于人情压力、利益争执的中心,这种职业上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面临的各种诱惑和干扰是时时刻刻的、长期的。此外,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大影响,就是强化了社会成员的利益观念,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纠纷中的每一个当事人都会努力影响法官,在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潮影响下,一些人甚至会千方百计地企图拉拢、腐蚀法官。现在我们许多年轻法官都是出了校门就进法院门,对党政机关、经济部门等方方面面的工作一无所知,对基层群众也缺乏了解,特别是在强调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加强调解工作的背景下显得力不从心。同时,青年法官阅历浅、经验少,仅仅凭课本的法律常识难以处理纷繁的社会关系,抵御各种诱惑的能力也相对薄弱,导致维护司法廉洁的压力更大、形势更严峻。所以我们说,只有对社会透彻的理解、拥有足够的社会阅历和感悟,法官才能把握案件事实本质,才能更好地适用法律,保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而如何反映一个人的社会阅历和经验,这就不得不涉及法官候选人的工作经历和年龄。年龄不仅仅是一个数字,它蕴涵的就是一个人的社会经验和阅历,这是法官判案的一笔无形财富。因此,遴选法官,注重考察社会经验,提高年龄设置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
3.法官遴选中,应完善遴选和任命程序。要保证法官的高素质,除了规定法官的任职条件外,严格的法官任命程序也是必不可少的。加强程序建设,是完善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程序的价值不仅在于保障法官遴选的公平、公开、公正,更在于保障法官候选人的道德素质。通过公开的选拔机制,借助选举、公示、任命等各种方法,才能确保法官候选人不仅具有专业知识,而且具有优秀的道德素质。例如,在考察公示中,可向候选人的原工作地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了解群众反映。当然,要坚决排除不实诬告。
以上虽然只是简单地罗列了一些表面现象,但足以说明反思和改进法官遴选制度的必要性。完善法官遴选制度,归根结底就是要提高法官素质,保障司法公正廉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我们要以人为本,大力提升法官素质,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公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作者系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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