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扮女装谈恋爱 诈骗他人处刑罚
2012-05-08 15:22: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频道 | 作者:胡振艺 刘媛
一男子男扮女装,通过QQ认识受害人后,以谈恋爱为名赢得被害人的信任并实施钱财诈骗。2012年5月8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尚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尚某购买了假发、女装,化装成女性并化名为“李艳”通过QQ聊天先后认识了被害人黄某、樊某,遂假装与二位被害人谈恋爱,并取得了他们的信任。后被告人尚某先后编造了其要租房、购物、家庭生活困难等理由,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黄某人民币共6400元,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樊某人民币共14000元。
2011年10月,被告人尚某又化名“李艳”准备诈骗被害人樊某之弟樊某某财物时,樊某某提出要与之发生关系,被告人尚某才被迫承认自己系男子,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尚某被樊某某及被害人黄某、樊某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匿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二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0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尚某购买了假发、女装,化装成女性并化名为“李艳”通过QQ聊天先后认识了被害人黄某、樊某,遂假装与二位被害人谈恋爱,并取得了他们的信任。后被告人尚某先后编造了其要租房、购物、家庭生活困难等理由,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黄某人民币共6400元,先后四次骗取被害人樊某人民币共14000元。
2011年10月,被告人尚某又化名“李艳”准备诈骗被害人樊某之弟樊某某财物时,樊某某提出要与之发生关系,被告人尚某才被迫承认自己系男子,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尚某被樊某某及被害人黄某、樊某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匿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二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0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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