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法院“四个注重”提升商事案件陪审质效
2012-05-07 14:38: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南宁兴宁频道 | 作者:王坚
  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审作用,提高陪审员在商事审判中的陪审质量,2012年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以打造“阳光司法”为契机,积极做好“编外法官”的培训、参审和管理工作,突出基层特色,切实提高陪审员的履职实际能力。2012年第一季度,该院一审商事案件普通程序陪审率达100%,比去年同期上升1.39个百分点,调撤率达75.63%,一审后当事人服判息诉率达96.16%,取得明显成效。

  兴宁法院注重完善业务学习制度。该院采取鼓励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短期学习与常规业务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观摩、现场案例教学、集中授课、专题讨论、经验交流及印发学习资料,邀请资深法官和办案能手重点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诉讼程序、审判纪律等方面对陪审员进行培训,让陪审员学习掌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逐步提升陪审员采信证据、辨别案情、驾驭庭审及调解案件的能力,从而保证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

  兴宁法院注重发挥参与庭审作用。围绕开庭前了解案情、开庭时掌握案情、开庭后分析评议案情三个阶段,该院要求商事法官在开庭前要提前5~7日通知陪审员参加庭审,陪审员在庭前要先阅卷,对案情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并通过和商事法官在庭前就案件可能遇到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交流,明确合议庭审理重点、法庭调查内容、拟定庭审提纲,以便能够融入到整个庭审之中;开庭时审判长在法庭调查、最后陈述、法庭辩论终结前要征求陪审员的意见,鼓励陪审员主动发问,所问问题尽量要有针对性、关联性和专业性;注重发挥陪审员对基层情况熟悉、工作经验丰富的优势参与调解。

  兴宁法院注重保障独立行使表决权。在案件评议时,该院要求商事法官要充分尊重陪审员的权利和意见,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不受他人干涉。对陪审员有不同意见的,均记入评议笔录,坚决杜绝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的发生;通过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参加旁听,增强人民陪审员的履责意识;案件审结后,承办法官要将制作的裁判文书提供给陪审员审核,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的知情权,使案件审理更加透明、公开,增加司法的公信力。

  兴宁法院注重强化陪审流程管理。该院将人民陪审员陪审程序细化为阅卷、参与调解、合议、文书签发、判后答疑等节点,并针对每个节点强化流程管理,强化陪审员岗位目标责任考核,设立陪审员陪审业绩档案,实行一人一档,详细记录其出勤、参审、合议、遵守审判纪律等情况,并定期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要求整改,避免陪审员陪审流于形式,对参审技能高、工作责任心强的陪审员给于表彰和奖励,充分调动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努力提升人民陪审员陪审质效。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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